EGFR/c-Met双抗肺癌多线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肺癌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按体重计算(mg/kg),每2-3周一次;该双抗通过同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EGFR和c-Met受体,阻断其配体诱导的激活及下游信号传导(如RAS/MAPK和PI3K/AKT通路),抑制肿瘤细胞增殖和存活。此外,双抗可能介导受体下调,并通过交联作用增强免疫细胞介导的抗体依赖性细胞毒性(ADCC)等效应,从而发挥协同抗肿瘤作用。
  • 开展地区: 四川,上海,山东,江苏,江西,湖南,辽宁,广东

招募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该试验药物是一种EGFR×c-Met双特异性抗体(双抗),靶向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和肝细胞生长因子受体(c-Met)。适用于携带EGFR敏感突变(19del/L858R)的晚期肺腺癌患者,包括三代TKI治疗失败的后线人群及未接受过系统治疗的一线人群。双抗可同时阻断EGFR和c-Met信号通路,旨在克服EGFR-TKI耐药并增强抗肿瘤活性。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L858R

适应症:肺癌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按体重计算(mg/kg),每2-3周一次

药物机制:该双抗通过同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EGFR和c-Met受体,阻断其配体诱导的激活及下游信号传导(如RAS/MAPK和PI3K/AKT通路),抑制肿瘤细胞增殖和存活。此外,双抗可能介导受体下调,并通过交联作用增强免疫细胞介导的抗体依赖性细胞毒性(ADCC)等效应,从而发挥协同抗肿瘤作用。

入选标准:

1. (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2. (2) 18 岁≤年龄<75 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

3. (3) ECOG 评分 0~1 分;

4. (4) 预期生存大于 12 周;

5. (5)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明确诊断的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须为有书面文书确认的携带 EGFR 敏感突变(19Del/L858R);

6. (6) 单药导入阶段的受试者需经标准治疗失或缺乏有效治疗;联合阶段的受试者需为疾病晚期阶段未接受过任何全身系统治疗(新辅助化疗或辅助化疗后超过 6 个月疾病复发可接受);

7. (7) 根据 RECIST1.1 标准至少存在 1 个可测量病灶,可接受明确为进展状态的放疗区域内病灶;

8. (8)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标准(筛选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等药物纠正):

9. 血红蛋白(HGB)≥90g/L ;

10.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5×10^9/L ;

11. 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

12. 总胆红素(TBIL)≤1.5 倍正常值上限(ULN),若伴肝转移,则总胆红素≤2.0×ULN;

1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ULN,若伴肝转移,则 ALT 和 AST≤5.0×ULN;

14. 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

15. 血清白蛋白>30g/L;

16. 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17. 心脏彩超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8. (9) 育龄期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阴性;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详见 5.5 章节。

排除标准:

1. (1) 首次用药前 5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达到临床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可除外,如宫颈原位癌、前列腺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表浅膀胱癌、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

2. (2) 存在影响皮下注射、静脉采血的疾病,或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如难治性恶心呕吐、无法吞咽药物、慢性胃肠道疾病或既往有过重大肠切除史影响药物吸收的情况。

3. (3) 在开始研究治疗时,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 CTCAE5.0 评分 1 级及以下,脱发除外。

4. (4) 首次研究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明显创伤性损伤或预期研究治疗期间需接受重大手术者,或存在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或骨折。(重大手术定义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目录中 3 级及以上的手术)。

5. (5)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主动脉夹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除外)及肺栓塞。

6. (6) 存在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7. 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 II 级以上心脏功能不全;

8. 有临床显著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或需要持续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

9. 不稳定型心绞痛;

10. 筛选前 12 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

11. 筛选期内 3 次静息状态下的 ECG 经 Fridericia 公式修正的 QT 间期(QTc)> 470 msec;(如同一天检测 ECG 每次需间隔 5min 以上);

12. 静息心电图在节律、传导或形态方面存在任何临床重要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和二度房室传导阻滞;

13. 存在任何会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电解质异常(如 CTCAE≥2 级的低钾血症);心力衰竭;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病史或家族史;或 40 岁以下一级亲属不明原因的猝死;或正在使用任何已知延长 QT间期并导致尖端扭转型心律失常的药物;

14.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 ≥ 150 mmHg和/或舒张压 ≥ 95 mmHg);

15. (7) 活动性肝炎(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已知为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必须排除活动性 HBV 感染,即 HBV DNA 阳性(>1000 拷贝/ml 或>200IU/ml);已知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且 HCV RNA 阳性(>1000 拷贝/ml),或失代偿期肝硬化(Child-Pugh 分级 B、C 级)。

16. 注:符合入组条件的 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的乙肝受试者,建议研究期间持续抗病毒治疗以防乙肝病毒再激活,且每 8 周监测一次 HBV DNA;

17. (8) 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梅毒感染者;

18. (9) 筛选前 1 年内患有活动性结核者;1 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受试者,需提供明确治愈证据方可入组。

19. (10)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20. (11) 准备进行或既往接受过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者。

21. (12)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CTCAE5.0 评分 2 级);

22. (13)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23. (14)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24. (15) 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25. (16) 既往有间质性肺疾病病史、药物性间质性肺疾病、需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任何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疾病的证据。

26. (17) 肿瘤相关症状与治疗:

27. 在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根治性放疗(局部姑息放疗可接受 2 周),或仍处于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的受试者(以最短出现的时间为准),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28. 首次用药前 1 周内接受过 NMPA 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

29. 胶囊等)治疗;

30. 影像学(CT 或 MRI)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

31. 未能控制的,仍需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中重度腹水(研究者判断);

32. 存在肿瘤相关的脊髓压迫或存在脑膜转移、脑干转移;

33. 脑转移伴有症状、或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因脑转移接受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对症治疗、或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因脑转移接受放疗和/或手术治疗、或在末次局部治疗过程中或治疗后脑转移出现进展;

34. (18) 已知对研究药物(含联合用药)所含辅料成分过敏。

35. (19) 既往接受过同类抗 EGFR 抗体(含 ADC)、抗 EGFR/c-Met 抗体(含ADC)药物治疗。

36. (20) 目前正在使用或首次研究治疗前 3 周内无法停止使用 CYP3A4 的强效诱导剂,或研究期间不能避免使用 CYP3A4 强诱导剂的药物、中药制剂和/或食物, 包括卡马西平、苯巴比妥(鲁米那)、苯妥英、利福平、利福布汀、利福喷丁等已知强效 CYP3A4 诱导剂药物。

37. (21)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参加且使用过其他抗肿瘤临床试验药物者。

38. (22)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9. (23) 存在任何严重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出血体质、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等),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本试验依从性的情况。

开展地区:四川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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