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GFR-ADC药物治疗晚期经治实体瘤(非小肺癌、头颈鳞癌、鼻咽癌、食管癌和结直肠癌)(下个剂量组9月中旬开放,可储备)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实体瘤(非小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鳞癌、鼻咽癌和食管癌)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Q3W),每次给药剂量按剂量递增/扩展方案确定;I期剂量递增阶段设多个剂量水平,II期扩展阶段按瘤种队列给予推荐剂量,每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每周期第1天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本品通过抗EGFR单克隆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EGFR,经受体介导内吞进入肿瘤细胞;在溶酶体环境下连接子裂解,释放细胞毒性载荷。载荷可抑制微管聚合或阻断DNA拓扑异构酶,干扰肿瘤细胞有
  • 开展地区: 广西,福建,河南,湖南,湖北,上海

招募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实体瘤(非小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鳞癌、鼻咽癌和食管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本试验药物为靶向EGFR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由抗EGFR单克隆抗体通过可裂解连接子偶联细胞毒性载荷构成。EGFR在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鳞癌、鼻咽癌及食管癌等多种实体瘤中高表达或突变,是经治晚期实体瘤的重要治疗靶点。该药拟用于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重点覆盖EGFR突变非小细胞肺癌、KRAS野生型结直肠癌、头颈鳞癌、食管鳞癌等瘤种。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实体瘤(非小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鳞癌、鼻咽癌和食管癌)

研究阶段:I期,I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Q3W),每次给药剂量按剂量递增/扩展方案确定;I期剂量递增阶段设多个剂量水平,II期扩展阶段按瘤种队列给予推荐剂量,每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每周期第1天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

药物机制:本品通过抗EGFR单克隆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EGFR,经受体介导内吞进入肿瘤细胞;在溶酶体环境下连接子裂解,释放细胞毒性载荷。载荷可抑制微管聚合或阻断DNA拓扑异构酶,干扰肿瘤细胞有丝分裂并诱导凋亡。同时,抗体Fc段可介导抗体依赖性细胞毒作用(ADCC),增强对EGFR高表达肿瘤细胞的杀伤。该机制将靶向递送与强效细胞毒作用结合,在提高抗肿瘤活性的同时降低对正常组织的毒性。

入选标准:

1. 充分了解本研究并有能力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岁;

3. 经组织学确诊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4. 剂量递增(Part A):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无标准治疗可用的,组织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5. 剂量扩展/优化(Part B):

6. - 队列 1: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EGFR突变(19外显子缺失或 L858R突变)的 NSCLC,既往接受过≤4线系统治疗且须包括 EGFR-TKI和铂类化疗的联合或序贯治疗。

7. - 队列 2: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KRAS野生型 CRC,既往接受过≤4线系统治疗且须包括抗 EGFR治疗和伊立替康/奥沙利铂为基础的化疗。

8. - 队列 3: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不可手术或放疗的 HNSCC,既往接受过≤3线系统治疗且至少须包括 ICI治疗。

9. - 队列 4: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 ESCC,既往接受过≤3线系统治疗且须至少包括 ICI治疗和化疗。

10. - 队列 5: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其他实体瘤,既往接受过≤4线系统治疗。具体瘤种及对应给药剂量将根据研究期间获得的数据决定。

11. 根据 RECIST 1.1标准,至少有 1个可测量病灶;

12.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自愿并有能力提供足够的肿瘤样本(原发或转移灶)以进行中心实验室生物标志物检测(包括 EGFR表达和 PAM状态);

13. 预期生存期≥12周;

1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 0~1分;

15. 骨髓功能、肾功能和肝功能良好:

16.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⁹/L,血红蛋白≥9.0 g/dL,血小板≥75×10⁹/L(在实验室检查前 14天内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造血刺激因子纠正,且在实验室检查前 7天内未接受血小板输注);

17. ● 肌酐清除率 ≥ 60 mL/min,可使用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18. (140-年龄)×(体重 kg)×(男性 1,女性 0.85) / 72 ×(血清肌酐 mg/dL);

19. ● 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如因 Gilbert综合征(单纯性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而导致胆红素升高,血清总胆红素≤3× ULN,且无其他肝功能障碍;

20. ● 如无肝转移,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5×ULN如伴有肝转移灶;

21.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2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在筛选期开始、治疗期间至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 7个月内使用双重避孕方法,并同意在此期间不以生殖为目的捐献卵子(卵母细胞);男性患者的伴侣如有生育能力,该男性患者也须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后 4个月内使用有效的双重避孕方法,并同意在此期间不得捐献精子。详细避孕指导见第 10.3节。无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可免除此要求。

排除标准:

1. 已确诊的 1型糖尿病或未得到控制的 2型糖尿病。

2. ● 空腹血糖(FPG)>126 mg/dL(7.0 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6.4%。

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周或 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细胞色素P450 3A4酶(CYP3A4)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P-糖蛋白(P-gp)抑制剂或乳腺癌耐药蛋白(BCRP)抑制剂。

4.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 1级基线水平(脱发除外)。研究者和申办者医学监察可协商决定慢性毒性 2级的患者个体情况是否适合被纳入(如化疗引起的 2级神经病变)。

5.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与之前其他抗肿瘤疗法之间的间隔时间,包括其他在研疗法:

6. ● 细胞毒性化疗:少于 21天

7. ● 系统性小分子靶向治疗(如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少于 28天或该药物 5个半衰期,以更短者为准

8. ● 亚硝基脲:少于 6周

9. ● 基于抗体的治疗:少于 28天

10. ● 放射治疗:

11. - 局部放射治疗:少于 14天

12. - 放射性同位素治疗:少于 6周

13. - 50%盆腔或全身放射治疗:少于 12周

14.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28天内进行重大手术。患者必须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从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

15. 脊髓压迫、软脑膜受累,或活动性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定义为未经治疗且有临床症状,或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来控制症状。

16. ● 对于先前接受过针对 CNS转移灶治疗的患者,治疗后症状消失或在入组前神经系统症状稳定且无需类固醇治疗至少 4周以上的患者可以被纳入。

17.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18.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

19.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其他限制了日常生活活动的中重度心血管疾病相关胸痛。

20. ● 入组前 6个月内进行过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1.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发生过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2级(包括 2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22. ●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发生过≥2级的室性心律失常。

23. ●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发生过中风或颅内出血。

24. ● 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患者的血压必须低于以上限值,允许重复测量。

25. 遗传性长 QT综合征,或 QTcF>470 msec。

26.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个月内有肺栓塞病史。

27. 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28. 入组前 3个月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29. 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梅毒感染史。

30.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活动性丙型肝炎:

31.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患者,如乙型肝炎病毒(HBV)DNA阴性且未出现相关的 ALT升高,则允许纳入。此类患者在入组后需在研究期间每周期复测 HBV DNA。

32. ● 筛选期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测阴性,或 HCV抗体检测阳性和 HCV RNA检测阴性的患者允许纳入。

33. 有需要使用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目前确诊为非感染性肺炎/ILD,或在筛查时无法通过影像学排除的可疑患者。

34. 具有临床意义的肺部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潜在的肺部疾病(即严重哮喘、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严重肺功能损害、大量胸腔积液等)、任何伴有肺部受累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即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

35. 炎症性胃肠疾病(如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病史。

36. 严重皮肤不良反应史,如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多形性红斑(EM)、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症(TEN)或伴有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或按医嘱需口服或输液治疗的慢性皮肤病。

37. 既往因严重皮肤病须终止抗 EGFR治疗。

38. 具有临床意义的角膜疾病,或既往因此类疾病而终止治疗。

39. 已知对研究药品的任何组分过敏。

40. 对任何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反应或速发严重过敏反应病史。

41. 其他具有重大临床意义的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有理由怀疑患者患有不适合使用 HMPL-A580的疾病或状况,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使患者面临高风险。

42. 怀孕(妊娠检测阳性)或哺乳期妇女。

43. 既往器官移植病史。

44. 已知既往或目前存在恶性肿瘤(不包括纳入标准中的疾病),以下除外:3年无病生存期的恶性肿瘤、彻底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治愈的原位癌或其他实体瘤。

开展地区:广西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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