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L1 ADC宫颈癌多线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宫颈癌
  • 用药方案: 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该ADC药物通过双重机制发挥作用:一方面,抗体部分与肿瘤细胞表面的PD-L1结合,阻断PD-1/PD-L1信号通路,部分恢复T细胞的抗肿瘤免疫应答;另一方面,结合后ADC被内吞进入肿瘤细胞,连接子在溶酶体中被裂解,释放毒性载荷(如微管抑制剂),导致细胞周期阻滞和凋亡,从而直接杀伤肿瘤细胞。此外,PD-L1在正常组织低表达,有助于减少脱靶毒性。
  • 开展地区: 安徽,河南,江苏,上海,河北,海南,广东,云南,吉林,天津,北京,湖北,山东,浙江,福建,江西,四川,湖南,黑龙江,陕西,辽宁,广西,重庆

招募宫颈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PD-L1的 ADC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宫颈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

药物机制:该ADC药物通过双重机制发挥作用:一方面,抗体部分与肿瘤细胞表面的PD-L1结合,阻断PD-1/PD-L1信号通路,部分恢复T细胞的抗肿瘤免疫应答;另一方面,结合后ADC被内吞进入肿瘤细胞,连接子在溶酶体中被裂解,释放毒性载荷(如微管抑制剂),导致细胞周期阻滞和凋亡,从而直接杀伤肿瘤细胞。此外,PD-L1在正常组织低表达,有助于减少脱靶毒性。

入选标准:

1. 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2. 签署ICF时年龄≥ 18周岁,且≤75周岁;

3. 卵巢癌队列,具体可见 HLX43-CC201-2 卵巢癌项目。

4. 宫颈癌队列(队列1):既往标准治疗失败(对于PD-L1表达阳性的患者[CPS≥1],标准治疗定义为含铂化疗和免疫检查点抑制剂[ICI]治疗;对于PD-L1表达阴性的患者[CPS<1],标准治疗的定义为含铂化疗),或不耐受或对于标准治疗有禁忌症,注:不可耐受毒性指发生CTCAE≥3级的不良事件;

5. 注:对于(新)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应将其算作一线治疗失败,如果超过6个月,则不能算作一线治疗失败;

6. 随机前4周内,根据RECIST 1.1疗效评价标准,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7. 受试者同意提供满足检测需求的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最好2年内)或同意进行活检采集肿瘤组织以进行PD-L1表达检测;

8. 注:受试者需提供诊断为恶性肿瘤时或之后,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采集于非放疗部位,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石蜡块或未染色切片,需符合检测的质控标准)及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

9.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须与既往重大外科手术、医疗器械治疗、局 部放疗(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除外)、细胞毒性化疗、免疫治疗 或生物制剂治疗间隔至少3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短者为准;与既往激素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间隔至少2周;与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小手术间隔至少1周;且治疗相关 AE 恢复至 NCICTCAE ≤ 1 级(2级外周神经毒性及脱发除外);

10. 随机前一周,ECOG体力评分0-1分;

11. 预期生存期超过3 个月;

12. 随机前1周内,实验室检查证实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在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

13. 血液系统

14. 嗜中性粒细胞(ANC) 1.5×109/L~ 9.5×109/L

15. 血小板(PLT) ≥80×109/L

16. 血红蛋白(Hb) ≥90g/L

17. 淋巴细胞(LYM) ≥0.8×109/L

18. 肝功能

19. 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

20. 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

21.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

22. 白蛋白 ≥30g/L

23. 肾功能

24. 肌酐(Cr) ≤1.5×ULN,如>1.5×ULN, 肌酐清除率需≥50ml/分钟(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25. 凝血功能

26.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27. 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28.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29. 具有生育能力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至少采用1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随机前 2 年内任何第二种恶性肿瘤的病史,但接受根治性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除外(原位癌或Ⅰ期肿瘤),如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乳腺原位导管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2. 准备进行或者既往接受过器官或骨髓移植的受试者;

3. 有症状性、未经治疗或逐渐进展的中枢神经系统(CNS)或软脑膜转移;

4. 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5. 现患根据 RTOG/EORTC 定义的≥1 级的放射性肺炎;既往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或在筛选期间影像学检查提示疑似 ILD;或存在肺部疾病导致临床重度呼吸功能受损;

6. 受试者存在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1)NYHA II 级以上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2)不稳定型心绞痛;(3)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除外腔隙性脑梗塞、轻微脑缺血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4)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 QTc 间期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QTc 间期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5)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积极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7. 既往曾在免疫治疗中出现≥3 级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7.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但允许患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且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患者参与研究;允许接受胰岛素治疗的经控制的 1 型糖尿病患者参与研究;

8. 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在使用造影剂等情况下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

9. 随机前 2 周内,存在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性疾病;

10. 随机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灭活病毒性疫苗治疗季节性流感是允许的;

11. 随机前 2 周内使用过 CYP2D6 或 CYP3A 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12.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试验药物制剂成分过敏;13.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

13. 应,或对试验药物制剂成分过敏;前线接受过以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为毒素的ADC类药物;

14.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15.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6.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或共感染者;

17. 注:如果 HBsAg(+)和/或 HBcAb(+),则需检测 HBV-DNA,结果必须< 500 IU/mL 或< 2500 copies/mL 或<正常值上限(ULN)方可入组。如 HCV 抗体(+),则必须检测 HCV-RNA,结果需<正常值上限(ULN)

18. 方可入组。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需排除(HBsAg 或 HBcAb 检查呈阳性,且 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开展地区:安徽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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