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B315治疗CLDN18.2阳性胰腺癌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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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人群: 18-70岁,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胰腺导管腺癌患者,既往仅接受过1线标准治疗。Claudin18.2阳(IHC显示Claudin18.2 2+和3+的比例之和≥ 40%)
  • 用药方案: 2.4 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SKB315的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CLDN18.2,形成ADC-抗原复合物后经内吞进入细胞,在溶酶体酸性环境中连接子裂解,释放拓扑异构酶抑制剂载荷。该载荷通过抑制DNA拓扑异构酶I,稳定DNA-酶复合物,阻断DNA复制与转录,导致肿瘤细胞周期阻滞于S期并诱导凋亡。由于CLDN18.2在胰腺癌等肿
  • 开展地区: 安徽,浙江,北京,江苏,湖南,河南,四川,上海,山西,河北,山东,吉林,辽宁,黑龙江,福建,湖北,天津

招募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胰腺导管腺癌患者,既往仅接受过1线标准治疗。Claudin18.2阳(IHC显示Claudin18.2 2+和3+的比例之和≥ 40%)受试者

药物介绍:SKB315是一款靶向Claudin18.2(CLDN18.2)的抗体偶联药物(ADC),由人源化抗CLDN18.2单克隆抗体通过可裂解连接子与拓扑异构酶抑制剂类细胞毒载荷偶联而成。CLDN18.2在正常组织中仅局限于胃黏膜紧密连接,但在胃癌、胰腺癌等实体瘤中异常暴露于细胞表面,成为理想治疗靶点。胰腺导管腺癌二线治疗选择有限,CLDN18.2阳性(IHC 2+和3+比例之和≥40%)患者存在未满足的临床需求,SKB315通过精准递送细胞毒药物至肿瘤细胞发挥抗肿瘤作用。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SKB315

适应症: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胰腺导管腺癌患者,既往仅接受过1线标准治疗。Claudin18.2阳(IHC显示Claudin18.2 2+和3+的比例之和≥ 40%)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2.4 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

药物机制:SKB315的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CLDN18.2,形成ADC-抗原复合物后经内吞进入细胞,在溶酶体酸性环境中连接子裂解,释放拓扑异构酶抑制剂载荷。该载荷通过抑制DNA拓扑异构酶I,稳定DNA-酶复合物,阻断DNA复制与转录,导致肿瘤细胞周期阻滞于S期并诱导凋亡。由于CLDN18.2在胰腺癌等肿瘤中高表达而在正常组织低表达,该机制可提高治疗窗口,减少对正常细胞的毒性。

入选标准:

1. 入选标准 患者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才能入选:

2. Ⅰa 期和Ⅰb 期单药疗效探索

3.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80 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4. 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无条件接受标准治疗的经组织学和/或细胞 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

5. Ⅰa 期:晚期实体瘤;

6. Ⅰb 期单药疗效探索:

7. 队列 1: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既往接受过至少 1 线标准治疗;

8. 队列 2:胰腺腺癌(包括腺鳞癌),患者既往仅接受过 1 线标准治疗;

9. 队列 3:除队列 1 和队列 2 以外的其他实体瘤;

10. 受试者同意提供用于免疫组化评估的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的切片,且经免疫组织化 学(IHC)检测为 Claudin18.2 表达的晚期实体瘤;

11. Ⅰa 期受试者提供的存档或新鲜组织切片需满足 :经 IHC 检测肿瘤细胞显示 Claudin18.2 膜染色强度≥ 1+且染色细胞比例≥ 1%。

12. Ⅰb 期单药疗效探索队列 1 受试者提供的存档或新鲜组织切片需满足:经 IHC 检测 肿瘤细胞显示 Claudin18.2 膜染色强度≥ 1+且 H-score≥ 80 [H-score=1*(%细胞膜染色 强度为 1+)+2*(%细胞膜染色强度为2+)+3*(%细胞膜染色强度为 3+)]。

13. Ⅰb 期单药疗效探索队列 2 和队列 3 受试者提供的存档或新鲜组织切片需满足:经 IHC 检测肿瘤细胞显示 Claudin18.2 膜染色强度 2+和3+的比例之和≥ 40%。

14. 存在至少一个符合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版的可测量病灶;

15. 采用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量表评分 0 或 1 分;

16. 研究者判断预计生存期≥ 3 个月;

17.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因 子),定义如下:

18. 血常规: 白细胞计数(WBC)≥ 3.5×109/L 或正常值下限(LLN),中性粒细胞 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 或 LLN;血红蛋白 ≥ 9.0 g/dl;

19.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正 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对于有肝转移或骨转移患 者,ALT 、AST 或 ALP≤ 5×ULN;

20. 肾功能:肌酐≤ 1.5×ULN 或 Cockcroft-Gault 公式法计算得肌酐清除率(CrCl) ≥ 50 ml/min;

21.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 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22. 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电路控制采集(MUGA)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 数(LVEF)≥ 50%。

23.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已从前期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 1 级(根据 NCI CTCAE V5.0),脱发等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24. 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 6 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患者(无论男女)须接受有效 的医学避孕措施(具体避孕措施见附件);

25. 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26. Ⅰb 期联合用药疗效探索-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27.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岁且≤ 80 岁,性别不限;

28. 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29. 注:GEJ 定义如 Siewert 分类系统中所述,为肿瘤的中心位于贲门解剖位置的近端和 远端 5 cm 内;

30. 剂量递增阶段:经充分治疗失败(例如铂类、免疫检查点抗体/药物、氟尿嘧啶类、 紫杉类或拓扑异构酶抑制剂)、无法耐受或拒绝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或转 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31. 剂量扩展阶段:患者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 合部腺癌的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32. 注:对于既往接受过辅助治疗、新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化疗的患者,如果疾病进展 距离末次治疗结束> 6 个月,可允许入组剂量扩展阶段;

33. 受试者 同 意提供用 于免疫组化评估 的存档或新鲜肿瘤组 织 的切片 , 以进 行 Claudin18.2 和 PD-L1 检测;

34. 剂量递增阶段:首次用药前经 IHC 检测为 Claudin18.2 膜染色强度≥ 1+且染色细胞比 例≥ 1%;

35. 剂量扩展阶段:首次用药前经 IHC 检测为 Claudin18.2 膜染色强度 2+和 3+的比例之 和≥ 40%;

36. 根据 RECIST 1.1 版,由研究者评估至少具有一个靶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 能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为唯一可测量病灶且根据 RECIST 1.1 版评估明确进展;

37.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

38. 预期生存期≥ 3 个月;

39.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因 子),定义如下:

40. 血常规: 白细胞计数(WBC)≥ 3.5×109/L 或正常值下限(LLN),中性粒细胞 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 或 LLN;血红蛋白≥ 9.0 g/dl;

41.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正 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对于有肝转移的受试者, ALT 、AST≤ 5×ULN;

42. 肾功能:Cockcroft-Gault 公式法计算得肌酐清除率(CrCl)≥ 50 ml/min;

43.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 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44. 白蛋白≥ 30 g/L;

45. 超声心动图(ECHO)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46.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已从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 1 级(根据 NCI CTCAEV5.0),脱发等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47.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 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须同意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详见附件3)

48.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49. Ⅰb 期联合用药疗效探索-胰腺癌

50.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岁且≤ 80 岁,性别不限;

51. 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腺癌(包括腺鳞癌)。

52. 既往仅接受过 1 线标准治疗的胰腺癌患者;

53. 注:对于既往接受过辅助治疗、新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化疗的患者,如果疾病进展 距离末次治疗结束> 6 个月,可允许进入疗效探索;

54. 受试者 同 意提供用 于免疫组化评估 的存档或新鲜肿瘤组 织 的切片 , 以进 行 Claudin18.2 检测(纳入队列 B4 的受试者需提供样本进行 PD-L1 检测);首次用药前 经 IHC 检测为 Claudin18.2 膜染色强度 2+和 3+的比例之和≥ 40%;

55. 根据 RECIST 1.1 版,由研究者评估至少具有一个靶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 能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为唯一可测量病灶且根据 RECIST 1.1 版评估明确进展;

56.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

57. 预期生存期≥ 3 个月;

5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因 子),定义如下:

59. 血常规: 白细胞计数(WBC)≥ 3.5×109/L 或正常值下限(LLN),中性粒细胞 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 或 LLN;血红蛋白≥ 9.0 g/dl;

60.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正 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对于有肝转移的受试者, ALT 、AST≤ 5×ULN;

61. 肾功能:Cockcroft-Gault 公式法计算得肌酐清除率(CrCl)≥ 50 ml/min;

62.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 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63. 白蛋白≥ 30 g/L;

64. 超声心动图(ECHO)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65.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已从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 1 级(根据 NCI CTCAEV5.0),脱发等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66.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 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须同意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详见附件 3);

67.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1. Ⅰa 期和Ⅰb 期单药疗效探索

2.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或药物消除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为准)内接受过其 他临床研究性药物、大型手术或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 疫治疗等);

3. 既往接受过靶向 Claudin18.2 的治疗(既往接受过靶向 Claudin18.2 的单克隆抗体治疗 允许入组);或既往接受过拓扑异构酶抑制剂(包括 ADC 药物)治疗(Ⅰb 期受试 者);

4. 已知高度微卫星不稳定(MSI-H)/错配修复缺陷(d-MMR)(仅适用于 Ⅰb 期单药疗 效探索研究队列 2 胰腺腺癌患者);或研究期间计划接受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化 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

5.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或药物消除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细 胞色素 P450(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见附件)治疗;

6.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 复发证据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稳定状态的肿瘤,如甲状腺 癌或前列腺癌等);

7. 已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

8. 已知对 SKB315 的任何成分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有过敏史;

9. 已知有酗酒[筛选前 6 个月内每周饮酒量大于 14 单位酒精(1单位酒精=285ml 啤酒 或 25 ml 烈酒或 100 ml 葡萄酒)]或药物滥用史;

10.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DNA 高于 1000 IU/ml)或丙型肝炎 患者(HCVAb 阳性且 HCV-RNA 高于参考值上限);

11.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12. 患有活动性的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包括但不局限于: 胃出口完全或不完全梗阻、胆 道梗阻;有持续/反复呕吐;严重的胃、消化道出血和/或胃、十二指肠溃疡;急性 胃、肠穿孔;胰腺炎;溃疡性肠炎;先天性巨结肠或克罗恩病等);

13. 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局限于: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房 颤、心律失常等):入选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中风或短 暂性缺血性发作等疾病史,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2 级以上(含 2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患有以下心脏疾病的患者:

14. a. 筛选阶段心电图(ECG)QTc 间期>470ms(女性)/450 ms(男性)(QTc 间期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Fridericia 公式参见附件);

15. b. 右束支传导阻滞+左前半支传导阻滞,或完全性左束支阻滞;

16. c. 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17. d. 患有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或具有该病史;

18. e.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动过缓(<50 次/分);

19. f. 使用心脏起搏器;

20. g. 其它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

21. 已确诊的严重肺脏疾病或可能损害病人呼吸储备功能的肺脏疾病(如间质性肺疾 病、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病、需要系统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肺部感染、活动性肺结核 等);

22. 严重的痴呆症、精神状态改变或任何精神疾病病史;

23. 合并或已知有脑或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24.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有临床上严重系统性疾病可能对本试验的安全性产生不利影响,包括经药物治疗无法良好控制的糖尿病和高血压、有症状需要进行引流的胸腔 积液或腹腔积液(允许存在仅通过影像学检查发现的少量腹水)和有症状需要治疗的心包积液、需要全身免疫抑制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等;

25. 估计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或研究者认为具有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因素。

26. Ⅰb 期联合用药疗效探索-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27. 已知 HER2 阳性的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

28. HER2阳性定义:对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病灶评估的 IHC 3+或 IHC 2+伴 ISH(或 FISH)+ 。HER2 阳性检测结果可接受既往报告或经当地医院实验室检测结果证明;

29. 首次给药前 4 周或药物消除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为准)内接受过其他临床研 究性药物、大型手术、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或首 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姑息性局部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 症的中成药等)、系统性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

30. 注:已经进入临床试验随访期的患者,若距离前一种试验用药物末次给药> 4 周,可 以参与本项试验;

31. 首次给药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 据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稳定状态的肿瘤,如甲状腺癌或前 列腺癌等);

32. 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种治疗(包括辅助、新辅助治疗):

33. a. 靶向 Claudin18.2 的治疗(既往接受过靶向 Claudin18.2 的单克隆抗体治疗允许入 组);

34. b. 含作用于拓扑异构酶抑制剂的任何药物治疗,包括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 (仅适用于Ⅰb 联合用药剂量扩展阶段);

35. 已知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既往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史者;

36.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37. a.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的心肌缺 血、3 级或4 级的心力衰竭[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症状性或 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 管疾病;

38. b. 既往有心肌炎(已治愈的病毒性心肌炎除外)、原发性心肌病、特异性心肌病等 心肌疾病史;

39. c.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有任何新发的深静脉血栓(如果经过低分子肝素或类似功效 药物治疗稳定≥ 2 周,可允许入组)、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或其他严重的血栓 栓塞事件;

40. d.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需要手 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41. e. 校正心室除极到复极的时间(QTcF)间期>480ms;

42. f. 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43. 根据研究者判断,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44. a.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 10 mmol/L);

45. b.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46. c.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盆积液(>1 次/2 周);

47. 首次给药前 2 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即疾病治疗药物、皮质激素类药物或免疫 抑制性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 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 9)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 10 mg/天泼尼松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 的患者。需要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吸入或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治疗作为超 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 CT 检查前用药等)的患者可允许入组;

48.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 前有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 ILD 或非感 染性肺炎。其他肺部疾病并发导致的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 疾病(如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的肺栓塞、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 性肺疾病);

49. 患有活动性的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包括但不局限于:胃出口完全或不完全梗阻;有 持续/反复呕吐;严重的胃、消化道出血和/或胃、十二指肠溃疡;急性胃、肠穿 孔;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溃疡性肠炎;先天性巨结肠或克罗恩病等)。6 个月内出现 过 3 级及以上消化道出血事件(NCI CTCAE V5.0)需要输血或有创干预或住院治疗 (肿瘤病灶出血或穿孔经手术切除后病情稳定者,与申办者沟通后可入选),患有严 重的出血性疾病,或存在其他导致出血高风险的情况;

50.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 症或严重肺炎;给药前 2 周内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

51.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如:剖腹术、开胸术、脏器切除术等)或预计 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型手术者;

52.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或药物消除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细 胞色素 P450(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见附件)治疗;

53. 有活动性结核证据者,或 T-SPOT.TB 检测结果阳性者;

54.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须 进行 HBV-DNA 检测,HBV-DNA≥1000 IU/ml 或高于检测值下限,以较高者为准]; 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检测值下限);合并感染 HBV 和 HCV 患者;

55.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存在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病 史;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56.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57. 已知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陷的患者;

58. 已知对 SKB315 、塔戈利单抗、卡培他滨或其任何成分(包括但不限于聚山梨酯-

59. 过敏,已知对氟尿嘧啶有严重、非预期的反应或对氟尿嘧啶过敏,已知对其他 生物制剂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60. 有可能影响遵从试验要求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史;

61. 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62. 注: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带状疱疹(水痘)、黄 热病、狂犬病、卡介苗和伤寒疫苗。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是灭活病毒疫苗, 允许使用;

63.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64. 患有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症状体征,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 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或这些疾病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 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恶病质表现;

65. 研究者认为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患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或其他研 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状况。

66. Ⅰb 期联合用药疗效探索-胰腺癌

67. 医学状况

68. 已知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既往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史者。

69. 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为其他病理类型或合并其余病理类型分化,如胰腺神经内分泌癌、胰腺腺泡细胞癌、胰母细胞瘤、实性假乳头状肿瘤等。

70. 已知高度微卫星不稳定(MSI-H)/错配修复缺陷(d-MMR)(仅适用于队列 B1 、队 列 B2 和队列 B3)。

71. 首次给药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者(已通过局部治疗治愈的肿瘤除外,例如皮 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等)。

72.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风险因素:

73. a.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的心肌缺 血、3 级或4 级的心力衰竭[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症状性或 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 管疾病。

74. b. 既往有心肌炎、原发性心肌病、特异性心肌病等心肌疾病史。

75. c.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深静脉血栓(如经过低分子肝素或类似功效药物治疗稳定 ≥ 2 周,可允许入组;因前期化疗行静脉置管引发静脉血栓经研究者判断已痊愈 者除外)、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肺栓塞、门静脉主干血栓或肠系膜上静脉血 栓等其他严重的血栓栓塞事件。

76. d.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需要手 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77. e. 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78. f. 校正心室除极到复极的时间(QTcF)间期>480ms(基于 3 次 12 导联心电图检查 平均值),或有 QT 延长综合征或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史。

79.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80. a.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 10 mmol/L)。

81. b.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不稳定性高 血压病史,或依从性较差的抗高血压治疗史;既往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 史。

82. c. 存在控制不佳的或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次/周);引流结束后症状稳定至少 2 周的受试者可入组。

83. 存在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包含放射性肺炎)病史, 目前有 ILD 或 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

84.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存在其他可能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 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机化性肺炎/闭塞性 细支气管炎、肺栓塞、严重哮喘、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阻塞性/限制性 肺病等;及任何肺部受累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例如类风湿性关 节炎、干燥综合症、结节病等,或既往接受过全肺切除手术等。

85. 有记录的重度干眼综合征,重度睑板腺疾病和/或睑缘炎,或存在妨碍/延迟角膜愈 合的角膜疾病病史。

86. 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或肿瘤侵犯或压迫周围重要脏器及重要血 管(如腹主动脉、腹腔干、上/下腔静脉、门静脉主干、肠系膜上动脉等)且伴随相 关临床症状(如上腔静脉综合征)。

87.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出现过有临床症状的肠梗阻、消化道穿孔或瘘(人工造瘘除 外)、尿道瘘、腹腔脓肿;存在肠穿孔的危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急性憩室炎、腹腔 内脓肿病史)。

88. 患有活动性的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包括但不局限于:胃出口完全或不完全梗阻;有 持续/反复呕吐;严重的胃、消化道出血和/或胃、十二指肠溃疡;胰腺炎;溃疡性 结肠炎;先天性巨结肠或克罗恩病等)。6 个月内出现过 3 级及以上消化道出血事件 (NCI CTCAE V5.0)需要输血或有创干预或住院治疗(肿瘤病灶出血或穿孔经手术 切除后病情稳定者,与申办者沟通后可入选)。受试者有严重的出血性疾病,或存在 其他导致出血高风险的情况。

89.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CTCAE V5.0 的 0 级或 1 级,或 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 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允许入组。 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 可能允许入组。

90.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 症或严重肺炎;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需要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91. 有肝性脑病病史,或存在失代偿性肝硬化(Child-Pugh B 级或 C 级)、肝肾综合征。

92. 完全胆道梗阻者;或经积极治疗无法缓解的胆道梗阻,有胆道感染风险者(对于可 治疗的胆道梗阻,若距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经导管引流/支架置入、经皮引流等治疗 后,胆道引流充分且无胆道感染风险者,可以允许入组)。

93.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须进行 HBV-DNA 检测,HBV- DNA≥ 1000IU/ml 或高于检测值下限,以较高者为准];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 且 HCV-RNA 高于检测值下限)或同时感染 HBV 和 HCV。

94.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病 史;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95. 控制不良的肿瘤相关疼痛。对于需要镇痛药治疗的患者,在参加研究前必须接受稳 定剂量的治疗。

96.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97. 已知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陷的受试者。

98. 已知对 SKB315 、塔戈利单抗、卡培他滨、5-氟尿嘧啶、亚叶酸钙、奥沙利铂、吉西 他滨、白蛋白紫杉醇或其任何成分(包括但不限于聚山梨酯-20)过敏,已知对氟尿 嘧啶有严重、非预期的反应或对氟尿嘧啶过敏,已知对其他生物制剂产生严重超敏 反应的病史。

99. 既往/合并治疗

100. 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种治疗(包括辅助、新辅助治疗): 既往接受过靶向 Claudin18.2 的治疗(既往接受过靶向 Claudin18.2 的单克隆抗体治疗允许入组);含 作用于拓扑异构酶抑制剂的任何药物治疗,包括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既往 经伊立替康类药物治疗的患者允许入组至 SKB315 联合吉西他滨队列)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不被视为全身性治疗, 允许入组。不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 白癜风、银屑病或湿疹),允许入组;

开展地区:安徽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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