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GJ-705抗HER2/PD-1一线HER2表达胃癌/非小细胞肺癌 II期试验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5岁HER2表达晚期胃癌及非小细胞肺癌初治患者
  • 用药方案: 分剂量队列联合化疗,对照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
  • 开展地区: 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

药物介绍: SSGJ-705(注射用)是由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和沈阳三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靶向PD-1和HER2的双特异性抗体创新药,属于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新药。

药物机制: SSGJ-705的作用机制是通过其双特异性抗体结构,同时高亲和力地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HER2蛋白和T细胞表面的PD-1蛋白。一方面,它通过阻断HER2信号传导通路,直接抑制HER2阳性肿瘤细胞的生长;另一方面,它通过阻断PD-1与PD-L1的结合,解除对T细胞的免疫抑制,激活肿瘤微环境中的T细胞。更重要的是,它能将表达HER2的肿瘤细胞与表达PD-1的T细胞物理交联,形成免疫突触,使激活的T细胞无需抗原提呈即可直接杀伤肿瘤细胞,同时还能发挥抗体依赖的细胞毒性作用,产生协同抗肿瘤效果。


研究基本信息
登记编号CTR20252338/SSGJ-705-201
药物名称注射用SSGJ-705
适应症HER2表达的晚期恶性实体瘤(胃癌/非小)

用药方案详情
队列A分三剂量组联合XELOX,队列C分三剂量组联合化疗
设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作为对照队列,按病理分型匹配化疗方案

患者权益
1. 研究期间相关检查免费
2. 研究药物免费使用
3. 专家定期随访及相关检查
4. 权威医疗专家对疾病的指导
5. 一定的交通补助

入选重点
✅ 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
✅ 初治胃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或驱动基因阴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 非鳞状NSCLC需提供EGFR、ALK检测结果,驱动基因阴性
✅ 需提供FFPE病理切片检测HER2状态,符合对应队列表达要求
❌ 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灶(治疗后稳定/无症状可入组)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良好且愿意遵循配合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签署ICF时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男女不限;
3)第一部分受试者须为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根治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的且为标准治疗失败、或拒绝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不耐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胃癌和乳腺癌患者的标准治疗必须包括抗HER2治疗),其中:队列A:胃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队列B:乳腺浸润性导管癌;
4) 第二部分受试者:
队列A:初治胃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须为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根治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对于既往接受过以治愈为目的的新辅助/辅助化疗的受试者,或针对局部晚期疾病接受过根治性放化疗的受试者,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末次治疗结束后>6个月[对于同时接受抗 PD-1/L1治疗的患者,要求疾病进展发生在末次抗 PD-1/L1治疗后>12个月],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队列C:初治驱动基因阴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须为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根治(不能行手术完全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的局部晚期(IIIB/IIIC期)或转移性(IV期)NSCLC(AJCC第八版),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对于既往针对非转移性疾病以治愈为目的接受过辅助/新辅助化疗±抗 PD-1/L1治疗或针对局部晚期疾病接受过根治性同步或序贯放化疗±抗PD-1/L1治疗的受试者,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治疗结束之后>12个月,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组织学病理不存在小细胞癌成分;
驱动基因阴性(定义为①不存在 EGFR敏感突变或 ALK融合阴性:对于非鳞状NSCLC患者(包括病理类型不明确的 NSCLC),必须提供 EGFR、ALK检测结果,对于鳞状NSCLC受试者,若 EGFR、ALK状态未知,则视为阴性,无需额外检测;②无已知的 BRAF V600E突变、MET 14外显子跳跃突变、RET融合或 ROS1融合阳性);注:非鳞状NSCLC受试者需提供基于组织样本检测的EGFR/ALK检测报告,如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或无法提供检测报告,则需提供约 10张未染色的FFPE病理切片(优选新近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用于 EGFR/ALK检测;
5) 对于HER2表达要求如下:
第二部分受试者:
队列A:HER2 IHC 1+,或IHC 2+且ISH阴性(可接受当地实验室检测结果);
队列C:HER2 IHC 1+至3+(可接受当地实验室检测结果);
患者需提供约5张未染色的FFPE病理切片(送中心实验室检测,用于HER2阳性细胞比例判读);
6) 受试者须提供既往肿瘤组织PD-L1表达检测报告,或提供约5张未染色的FFPE病理切片(优选新近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用于检测;
7) 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具有至少一个可反复准确测量肿瘤病灶作为靶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建议选为靶病灶,如果无其他病灶符合靶病灶标准,当该病灶可根据RECIST v1.1进行测量,并且有客观证据证明放疗后存在明显进展时,则可将经过放疗的病灶视为靶病灶;脑转移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
8) 根据在研究治疗开始前7天内的以下检查结果,具有充分的血液学和器官功能:
a. 进行血常规检查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制品及细胞因子等支持治疗(输血小板或红细胞、TPO、EPO、G-CSF、IL-11等),ANC≥1.5×10*9/L, PLT≥100×10*9/L,血红蛋白含量(HGB)≥90g/L;
b. ALT、AST≤2.5×ULN,TBIL≤1.5×ULN;
c. 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
d.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INR应在2-3的范围内);
e. 左心室射血分数≥50%。
9) 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0-1分;
10) 受试者(包括女性和男性)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使用试验药物后120天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11) 预期生存时间≥12周。

排除标准
1. 近期接受姑息治疗、免疫调节治疗或抗肿瘤中草药
2. 既往治疗毒性未恢复,免疫相关不良事件未控制
3. 蒽环类药物累积剂量超标
4. 存在脑干、脑膜、脊髓转移或压迫
5.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灶
6. 近3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
7. 需长期使用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
8. 近2年内患需系统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9. 既往或当前有免疫相关肺炎/间质性肺病
10. 存在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及高血压控制不佳
11. 有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2. 近期发生严重感染或活动性感染
13. 近期大手术、严重外伤或计划大手术
14. 有大量恶性积液需频繁引流
15. 免疫缺陷病史或HIV阳性
16. 活动性肺结核或梅毒感染
17. 活动性乙肝、丙肝病毒感染
18. 对试验药物或相关抗体严重过敏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 近期接种活疫苗或计划接种
21. 同时参与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
22. 存在神经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史
23. 研究者判定存在其他高风险情况
24. 存在肿瘤类白血病反应、严重恶液质等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浙江、湖北、山东、江苏、福建、重庆、辽宁、湖南、河南、山西、陕西、安徽、广西、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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