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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前列腺癌,及以上男性,PSMA阳性mCRPC,既往≥1种ARPI,≤2种紫杉类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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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7.4 GBq(200 mCi)每6周一次,最多6周期;该药物作用机制基于PSMA在mCRPC细胞表面高表达,药物静脉注射后,PSMA配体部分与肿瘤细胞表面PSMA特异性结合,将放射性同位素(如镥-177)内化至细胞内,释放β射线(或α射线)导致DNA损伤,诱导肿瘤细胞凋亡或坏死。同时,辐射效应可破坏肿瘤微环境,抑制肿瘤生长,而对PSMA低表达的正常组织影响较小,实现靶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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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山东,江苏
招募前列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该试验药物为PSMA靶向放射配体治疗药物(RLT),属于放射性核素偶联药物(RDC),靶向前列腺特异性膜抗原(PSMA)。适应症为PSMA阳性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患者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ARPI(如恩扎卢胺或阿比特龙)治疗,且未经化疗或接受过1-2种紫杉类化疗。药物通过放射性同位素(如镥-177)标记的PSMA配体,精准递送辐射至PSMA阳性肿瘤细胞。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前列腺癌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7.4 GBq(200 mCi)每6周一次,最多6周期
药物机制:该药物作用机制基于PSMA在mCRPC细胞表面高表达,药物静脉注射后,PSMA配体部分与肿瘤细胞表面PSMA特异性结合,将放射性同位素(如镥-177)内化至细胞内,释放β射线(或α射线)导致DNA损伤,诱导肿瘤细胞凋亡或坏死。同时,辐射效应可破坏肿瘤微环境,抑制肿瘤生长,而对PSMA低表达的正常组织影响较小,实现靶向治疗。
入选标准:
1. 能够理解并愿意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18 岁及以上男性;
3. 经组织病理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前列腺腺癌;
4. 血清/血浆睾酮必须达到去势水平(<1.7 nmol/L 或<50 ng/dL);
5. 必须既往接受过至少 1 种 ARPI 治疗方案(如恩扎卢胺和/或阿比特龙);
6. 受试者既往化疗史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未曾接受过针对前列腺癌的系统性化疗(化疗初治);或(2)既往接受过不超过2 种(1 至 2 种)基于紫杉类药物的化疗方案;
7. [68Ga] -PSMA-11 PET/CT 扫描结果必须为阳性;且经研究者判定,不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靶点摄取不一致病灶(即 18F-FDG 代谢活跃但缺乏对应 PSMA 摄取的病灶);8. ECOG 体能状态评估 0~2 分;
8. 患者必须确定为进展性 mCRPC,基于以下至少 1 项标准: 血清/血浆 PSA 进展,定义为连续 2 次 PSA 升高(至少间隔 1 周测量),最小起始值为 1.0 ng/mL; 软组织进展,根据 PCWG3 改良版RECIST v1.1 定义; 骨病灶进展:连续两次出现至少两个新发病灶;仅骨扫描阳性可视为存在骨转移性疾病;
9. 基线存在至少 1 个转移性病灶,按照 RECISTE 1.1 标准有可测量病灶;
10. 必须有足够的器官功能:
11. 骨髓储备: 白细胞(WBC)计数 ≥ 2.5×10^9/L 或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L; 血小板≥100×10^9/L; 血红蛋白≥9g/dL;
12. 肝脏:总胆红素 ≤1.5 ×正常值上限(ULN)。对于已知有 Gilbert’s 综合征的患者,允许 ≤ 3 × ULN; 对于肝转移受试者,要求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 ULN或 ≤5.0×ULN;
13. 肾脏:血清肌酐≤1.5 × ULN 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14. 既往治疗相关的有临床意义的毒性必须已恢复至≤2 级(脱发除外);
15. 对于有生育潜力的患者:在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6个月,伴侣及其患者必须使用具有足够有效的避孕方法;
16. 同意在试验期间按医嘱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17. 对本研究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能够遵守所有研究要求和治疗以及配合研究访视。
排除标准:
1.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疗(例如化疗、免疫治疗或生物治疗[包括单克隆抗体],不包括ARPI);
2.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以下任何治疗:锶-89、钐-153、铼-186、铼-188、镭-223、锕-225、半身放射治疗;既往接受过镥-177 或PSMA 靶向放射配体治疗;如有特殊情况,以研究者判断为准;
3. 经研究者评估,预期寿命<6 个月;
4. 在基线骨扫描时观察到超级骨显像;5. 可能干扰研究目的和评估的躯体或精神病史,或研究者判断患者存在不能配合影像检查、治疗和操作的任何情况;严重的心理、家庭、社会或地理状况可能会妨碍遵守研究方案和随访计划;
5. 伴随严重医学状况,包括但不限于NYHA III级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冠脉综合征、未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先天性长 QT间期综合征史、未控制的感染、已知的活动乙型或丙型肝炎,或研究者认为会损害研究参与或合作的其他重大疾病。由研究者进行评估确认;
6. 已知对任何研究治疗药物或其辅料或相似化学类别药物过敏、有超敏反应或不耐受;
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试验的其他情况。
开展地区:山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