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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胆管癌,经1-2线系统治疗失败的HER2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胆道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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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HER2-ADC单药,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该ADC药物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HER2受体,介导受体介导的内吞作用进入细胞,随后在溶酶体中释放细胞毒性载荷(如微管抑制剂或DNA损伤剂),导致肿瘤细胞凋亡。同时,抗体部分可阻断HER2信号通路,抑制肿瘤增殖,并可能通过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ADCC)等机制激活免疫应答。该机制对HER2高表达(IHC 3+)或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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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上海,江西,广西,河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湖北,湖南,甘肃,广东,山东,贵州,重庆,安徽,山西,吉林,黑龙江,陕西,北京,天津
招募胆管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该试验药物为HER2靶向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由靶向HER2的单克隆抗体通过连接子与细胞毒性载荷偶联而成。适应症为经一线或二线标准治疗失败的HER2阳性(IHC 3+或2+且ISH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胆道癌和壶腹部癌。这类肿瘤恶性程度高,预后差,HER2过表达在部分胆道癌和壶腹部癌中可作为治疗靶点。ADC药物通过精准靶向HER2阳性肿瘤细胞,递送高效细胞毒药物,提高抗肿瘤活性并降低全身毒性。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胆管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HER2-ADC单药,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
药物机制:该ADC药物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HER2受体,介导受体介导的内吞作用进入细胞,随后在溶酶体中释放细胞毒性载荷(如微管抑制剂或DNA损伤剂),导致肿瘤细胞凋亡。同时,抗体部分可阻断HER2信号通路,抑制肿瘤增殖,并可能通过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ADCC)等机制激活免疫应答。该机制对HER2高表达(IHC 3+)或HER2扩增的肿瘤具有更强的杀伤效应。
入选标准:
1. (1)18岁≤年龄≤75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
2. (2)ECOG评分0~1分。
3. (3)预期生存大于12周。
4. (4)受试者需提供足量的组织样本,在首次给药前经中心实验室检测证 实HER2阳性的受试者,要求免疫组化HER23+或HER22+且ISH阳性。
5. (5)血常规检查标准(筛选前7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 物纠正):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⁹/L,血小板≥75×10⁹/L,血红蛋白≥90g/L。
6. (6)血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7.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3×ULN。 若伴肝内转移,则ALT和AST≤5×ULN;
8. 总胆红素(TBIL)≤2×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综合症患者 ≤3×ULN);
9. 血清白蛋白≥28 g/L;
10. 血清肌酐(Cr)≤1.5×ULN或Cockcroft-Gault肾小球滤过公式估 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min。
11. (7)尿常规检查标准:尿常规提示尿蛋白<++;若尿蛋白≥++,需证实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g.
12. (8)凝血功能检查标准: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13. (9)符合晚期胆道癌标准:
14.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胆道癌,包括肝内胆管癌(iCCA),肝 门部胆管癌(pCCA),远端胆管癌(dCCA)、胆囊癌(GBC)和壶腹癌(AVC).
15. 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和/或转移性疾病,根据RECIST1.1标准具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
16. 既往经1-2线系统性治疗失败的患者。前线系统性治疗失败定义 为经以吉西他滨或氟尿嘧啶类为基础的单药或联合方案在治疗期间或治 疗结束后6个月内疾病进展(有疾病进展的影像学证据)或不能耐受药物毒性,或新辅助/辅助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6个月以内疾病进展或复发。
17. (10)育龄期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有效 的避孕措施,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阴性;男性应 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18. (1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排除标准:
1. (1)首次用药前3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 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5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 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Ta(非浸润性肿瘤),Tis(原位癌)和T1 (肿瘤浸润基膜)]。
2. (2)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CTC AE 1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色素沉着、贫血、虚弱以及放疗引起的远期 毒性。
3. (3)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明显创伤性损伤,或存 在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或骨折。
4. (4)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任何出血或流血事件≥CTC AE 3级的患 者;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 (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者;允许使用低 分子量肝素治疗,整个研究期间禁止使用抗血小板药物。
5. (5)HBV病毒感染者不能全程接受规律抗病毒治疗;HCV感染者(HCV Ab或HCV RNA阳性):研究者判断处于不稳定状态,或 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研究中不能接受规律抗病毒治疗。
6. (6)存在活动性肺结核、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机化性肺炎、药物诱 导的肺炎、需要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有临床症状的活动性肺炎。
7. (7)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8. (8)准备进行或既往接受过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者。
9. (9)有肝性脑病史。
10. (10)目前正在使用或近期曾使用(研究治疗开始前7天内)阿司匹林(>325 mg/天(最大抗血小板剂量)或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 雷和西洛他唑治疗。
11. (11)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12. 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13. 患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a.按照纽约心 脏病协会(NYHA)标准Ⅱ级以上心脏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LVEF(左室射血分数)<50%;b.不稳定型心绞痛;c.12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d.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 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e.QTc≥450ms(男),QTc≥470ms(女) (F公式,若QTc异常,可间隔2分钟连续检测三次,取其平 均值);
14.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级感染);
15.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16.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 免疫缺陷疾病;
17. 需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 免疫抑制目的,并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仍需继续使用的患者 (糖皮质激素每日剂量<10mg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除外);
18. 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19. (12)肿瘤相关症状与治疗:
20. 在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2周内接受过放 射治疗或小分子靶向药等,或仍处于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的受 试者(以最短出现的时间为准),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 算洗脱期;
21. 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NMPA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
22. 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 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 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23. 影像学(CT或MRI)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周或经研究者
24. 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 大出血者;
25. 未能控制的,仍需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中重度腹 水(研究者判断);
26. 明显胆道梗阻者(经内镜下支架置入、经皮肝穿胆道引流等处 理后总胆红素≤2×正常值上限(ULN)者除外);
27. 已知患有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伴有脑转移症状或症状控制 时间少于4周。
28. (13)已知对研究药物辅料成分过敏;
29. (14)既往接受过抗HER2类治疗药物。
30. (15)首次用药前4周内参加且使用过其他抗肿瘤临床试验药物者;
31. (16)经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 究的情况。
开展地区:上海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