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SIM0686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多线只要胃腺癌肺鳞癌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胃腺癌、肺鳞癌
  • 用药方案: SIM0686的给药方案为:15 mg/kg,每2周一次(Q2W),静脉输注,输注时间约60分钟(首次可延长至90分钟),每4周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SIM0686通过特异性结合FGFR2b的胞外结构域,阻断其天然配体FGF7、FGF10等与受体的结合,从而抑制FGFR2b二聚化及下游FRS2、PLCγ、MAPK和PI3K/AKT信号通路的激活,最终抑制肿瘤细胞增殖、
  • 开展地区: 北京,山西,山东,福建,天津,上海,黑龙江,河南,四川,江苏

招募胃腺癌、肺鳞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SIM0686是一款由先声药业研发的靶向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受体2b(FGFR2b)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FGFR2b属于FGFR家族,在胃腺癌、肺鳞癌、头颈鳞癌等多种实体瘤中高表达或扩增,与肿瘤增殖、存活及耐药密切相关。该药为注射用冻干粉针或注射液,拟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尤其是FGFR2b阳性胃腺癌/胃食管结合部癌及肺鳞癌的多线治疗,目前处于I期临床开发阶段。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SIM0686

适应症:胃腺癌、肺鳞癌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SIM0686的给药方案为:15 mg/kg,每2周一次(Q2W),静脉输注,输注时间约60分钟(首次可延长至90分钟),每4周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药物机制:SIM0686通过特异性结合FGFR2b的胞外结构域,阻断其天然配体FGF7、FGF10等与受体的结合,从而抑制FGFR2b二聚化及下游FRS2、PLCγ、MAPK和PI3K/AKT信号通路的激活,最终抑制肿瘤细胞增殖、存活和迁移。同时,该抗体可通过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作用(ADCC)等免疫效应机制增强抗肿瘤活性。其作用具有靶点选择性,对FGFR2b高表达的胃腺癌和肺鳞癌细胞尤为敏感。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方可入组本研究:

2. 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 至少 18岁,男性或女性;

4.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

5. 受试者应至少有一个可评价或可测量的肿瘤病灶(RECISTv1.1)(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局部治疗的肿瘤病灶应排除为可测量病灶,除非已证明疾病进展);

6. 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

7. • 第 1部分:至少一种既往系统性抗肿瘤方案治疗期间/之后出现疾病进展和不适合接受标准治疗的实体瘤受试者。

8. • 第 2部分:FGFR2b阳性 GC/GEJC、Sq-NSCLC、HNSCC和其它实体瘤受试者,既往至少一种既往系统性抗肿瘤方案治疗期间/之后出现疾病进展和不适合接受标准治疗。

9. 队列 1 GC/GEJC:既往至少一线标准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受试者。驱动基因突变受试者必须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已批准靶向治疗(对于 HER2阳性肿瘤受试者,受试者应接受一种 HER2靶向治疗失败)。

10. 队列 2 Sq-NSCLC:驱动基因阴性局部晚期/转移性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标准治疗;驱动基因阳性局部晚期/转移性受试者必须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已批准的靶向治疗。

11. 队列 3 HNSCC:既往至少一线标准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的转移性或复发性不可切除疾病的受试者。原发肿瘤部位为口咽、口腔、下咽或喉部。鼻咽部原发性肿瘤受试者不符合入组标准(任何组织学类型)。

12.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评分为 0或 1;

13. 预期生存期≥12周;

14. 器官和骨髓功能良好(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天内未给予造血生长因子、输血或血小板):

15. 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⁹/L;血小板≥100×10⁹/L;血红蛋白≥90g/L

16. 肝功能:无肝转移时,ALT和AST ≤2.5 ×ULN;无肝转移时,血清总胆红素(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除外)≤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的 ALT和AST ≤5×ULN;肝转移、肝癌或 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血清总胆红素 ≤3×ULN;白蛋白(ALB)≥30g/L

17. 肾功能:根据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 ≥60.0 mL/min

18. 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或 aPTT≤1.5×ULN(对于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INR和/或aPTT在研究者判断的安全有效治疗范围内)

19. 心功能: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核素血管造影术(MUGA)显示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20. 必须在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提供存档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肿瘤组织或新鲜活检组织(优选 10张切片,至少 8张切片)。肿瘤样本必须适用于实验室手册中描述的生物标志物评估。

21. • 第 1部分:剂量水平 3(DL3)及更高剂量水平 FGFR2b阳性;• 第 2部分:FGFR2b阳性。

排除标准:

1.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受试者无资格参加本研究:

2. 需要排除的目标疾病

3. 在过去 2年内患有活动性第二种原发恶性肿瘤,但认为已治愈且研究者认为复发风险较低的局部肿瘤除外。例如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前列腺、子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4. 医学状态

5. 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周内出现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需要 CNS定向局部治疗(如放疗或手术)或皮质类固醇治疗的 CNS转移。

6. 活动性或慢性角膜疾病、角膜移植史、角膜炎、角膜结膜炎、角膜病变、圆锥角膜、角膜擦伤、炎症或溃疡、其它活动性眼部疾病和任何妨碍充分监测药物性角膜病变的具有临床意义的角膜疾病。

7. 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疾病(ILD)/肺部炎症病史、当前 ILD/肺部炎症,或影像学筛选不能排除疑似 ILD/肺部炎症。

8. 存在不符合临床研究的任何严重或不稳定的伴随全身性疾病(例如,药物滥用、精神障碍或未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动脉血栓形成和症状性肺栓塞)。

9.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周需要通过静脉输注进行全身治疗的任何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

10. 无法控制或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周内出现需要引流或医疗干预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1. 既往/合并治疗

12. 受试者尚未从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 AE中恢复(即恢复至 1级或基线水平)。

13. 注:不包括不影响受试者安全性的≤2级 AE,受试者可能有资格参加研究,例如,≤2级脱发和化疗引起的神经病变。

14. 受试者目前正在参加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周内参加过试验用药物或试验用器械的研究。注:不包括参加研究的随访期。

15.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接受过以下治疗:

16. a.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 2周内接受过细胞毒治疗,抗肿瘤靶向小分子药物(如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17. b.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5个半衰期内或 4周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抗肿瘤抗体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 ADC治疗。

18. c.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周内服用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中草药制剂。

19. d.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周内接受过放疗。

20. 接受过拓扑异构酶 I抑制剂(TOP1i)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或其它靶向 FGFR2b的 ADC治疗。

21.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周内接受过任何活疫苗治疗。

22.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接受过以下药物。

23. a. 强效或中效 CYP3A4诱导剂(第 13.5.6节);

24. b. 已知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TdP)风险的药物(第 13.5.6节);

25. c. 延长 QTcF间期(TdP风险不明确)的相关药物(第 13.5.7节)。

26.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接受过强效或中效 CYP3A4抑制剂(第13.5.6节)。

27.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周内接受过大手术(纵隔镜检查、置入中心静脉通路装置、置入胃管、穿刺活检和经皮肾造口术等小手术不视为大手术)。

28. 伴随疾病/其它排除标准

29.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30. 活动性或慢性乙型肝炎(HBsAg或 HBcAb阳性且 HBV DNA≥2000 IU/mL或≥10000拷贝/mL)或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ULN)感染;筛选期 HBsAg阳性或检测到 HBV-DNA的受试者应在研究期间根据当地实践接受抗病毒治疗。

31.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死、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原发性心肌病、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脑出血、脑梗死)或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2级);需要药物治疗的症状性冠心病;需要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静息状态下,3次 ECG检查的平均 QTcF间期>470 ms;或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尽管进行了充分的药物治疗,但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32. 有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或移植物抗宿主病病史。

33. 对 SIM0686的活性或非活性辅料或化学结构或类别与 SIM0686相似的药物有过敏史。

34.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除非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并且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180天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避孕(否则也需排除)。

35. 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侣的男性受试者,除非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180天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否则需排除。

36. 存在可能增加受试者相关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其它情况,并且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入组研究。

开展地区:北京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复制成功
微信号: cccmvr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