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F1904双抗CD19淋巴瘤多线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淋巴瘤,复发/难治B细胞恶性肿瘤,至少二线治疗失败或不耐受,不适合自体移植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和频率未明确;LNF1904作为双特异性T细胞衔接器(BiTE),一端靶向B细胞恶性肿瘤细胞表面的CD19抗原,另一端靶向T细胞表面的CD3分子,从而将T细胞定向募集至肿瘤细胞附近,激活T细胞并释放穿孔素和颗粒酶,诱导肿瘤细胞凋亡。该机制不依赖MHC分子,可有效激活免疫应答,清除CD19阳性肿瘤细胞。
  • 开展地区: 山东,江西,上海

招募淋巴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LNF1904是一种针对CD19靶点的双特异性抗体,用于治疗复发性或难治性B细胞恶性肿瘤。该药物通过同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CD19抗原和T细胞表面的CD3分子,桥接免疫细胞与肿瘤细胞,从而激活T细胞杀伤肿瘤。适应症包括复发/难治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如DLBCL、MZL、FL、MCL、CLL、WM等)和复发/难治前体B-ALL。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LNF1904

适应症:淋巴瘤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和频率未明确

药物机制:LNF1904作为双特异性T细胞衔接器(BiTE),一端靶向B细胞恶性肿瘤细胞表面的CD19抗原,另一端靶向T细胞表面的CD3分子,从而将T细胞定向募集至肿瘤细胞附近,激活T细胞并释放穿孔素和颗粒酶,诱导肿瘤细胞凋亡。该机制不依赖MHC分子,可有效激活免疫应答,清除CD19阳性肿瘤细胞。

入选标准:

1. 1 年龄≥18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2. 2 根据WHO 淋巴组织肿瘤分类,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难治性B 细胞恶性肿瘤,如下:复发/难治B-NHL:既往接受过至少二线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二线治疗方案的毒性,且不适合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包括但不限于DLBCL、MZL、FL、MCL、CLL、WM 等;复发/难治前体B-ALL:经历诱导和巩固治疗达CR 后复发或诱导治疗结束未能取得CR/CRi,且原始细胞比例≥5%;

3. 3 复发/难治B-NHL 受试者有至少一个经研究者评估认为可测量的病灶(如淋巴结长径>15mm,其它结外病灶长径>10mm);

4.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0~2 分;

5. 5 预计生存期至少12 周;

6. 6 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首次给药前14 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的药品):血常规:复发/难治B-NHL 受试者需满足: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75×109/L;血红蛋白≥70g/L;若存在骨髓侵犯需满足: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9/L;血小板计数≥50×109/L;血红蛋白≥70g/L;肝功能:TBIL≤1.5×ULN,ALT 和AST≤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 和AST≤5×ULN;肾功能:肌酐≤1.5×ULN(可接受肌酐>1.5×ULN,但肌酐清除率≥50 mL/min);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接受抗凝治疗者INR≤2.5×ULN;血氧饱和度> 92%(非吸氧状态下);

7. 7 育龄期女性筛选期血妊娠检查阴性;

8. 8 理解试验步骤和内容,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1. 1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既往抗肿瘤治疗洗脱期不满足下述要求者:既往抗肿瘤治疗若为化疗,距离首次给药前的洗脱时间(以末次给药结束时间起算)≥3周(口服氟尿嘧啶类≥2周;丝裂霉素C、亚硝基脲类≥6周);若既往为小分子靶向治疗,距离首次给药前的洗脱时间≥2周;若既往为大分子生物治疗(包括免疫治疗),距离首次给药前的洗脱时间≥4周;若既往为放疗,距离首次给药前的洗脱时间≥4周(局部姑息性放疗≥2周);若既往使用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距离首次给药前的洗脱时间≥2周;若既往为其他抗肿瘤治疗,距离首次给药前的洗脱时间≥4周;

2. 2 既往接受过CAR-T 者;

3. 3 既往接受过CD19/CD3 T 细胞衔接器(TCE)的患者;

4. 4 既往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或首次给药前3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者;

5. 5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 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6. 6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7. 7 既往出现过≥3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irAE)的患者;

8. 8 既往细胞治疗或TCE 治疗中,出现过≥3 级ICANS 的患者;

9. 9 已知肿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CNS);

10. 10 首次研究治疗前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

11. 11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 等级评价≤1级或入排标准中规定的水平(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等);

12. 12 首次给药前2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除外以下情况: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局部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局部恶性肿瘤已进行根治性治疗(外科手术或其他方式);

13. 13 现患CNS 疾病或有相关临床症状,如癫痫、瘫痪、失语症、严重脑损伤、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病、小脑疾病等;

14. 14 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患有根据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3 级的心血管疾病或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严重心律失常或显著心电图异常(二级房室传导阻滞II 型及三级房室传导阻滞、严重心动过缓等);LVEF<50%;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15. 15 男性QTcF>450ms,女性QTcF>470ms(QT 间期必须用Fridericia公式做心率校正[QTcF]);

16. 16 HIV 阳性患者、梅毒感染者(RPR 或TRUST 阴性者除外)或活动性肝炎者(HBsAg 阳性和/或HBcAb 阳性,且HBV-DNA>500IU/ml 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IU/ml];HCV 抗体阳性且HCV-RNA 阳性);

17. 17 存在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严重呼吸、肾脏、神经/精神、肝脏、内分泌、免疫系统疾病,经研究者判断将影响参加本研究;

18. 18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血管炎、银屑病等)或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许以下疾病的患者进一步入组筛选: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

19. 19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除外不需要引流积液和引流积液后稳定2 周及以上的受试者);存在心包积液(除外稳定2 周及以上的少量心包积液);

20. 20 首次给药前4 周内曾接受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接种者;

21. 21 首次给药前4 周内曾接受其他任何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者;

22. 22 有严重过敏性疾病病史者;

23. 23 妊娠或者哺乳期妇女以及男性受试者(或其伴侣)或女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至末次用药后6 个月内有妊娠计划,试验期间不愿采用一种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者;

24. 24 研究者判断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合入组者。

开展地区:山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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