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S5308注射单药用于治疗晚期实体瘤Ia扩展期,目前只推荐HR+乳腺癌或三阴性乳腺癌;且既往治疗线数 ≤ 3线。需注意发资料需要填写核查清单已放附件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晚期实体瘤-乳腺癌
  • 用药方案: 1.0 mg/kg,每3周一次(Q3W),静脉输注,每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毒性。;QLS5308通过靶向LIV-1的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LIV-1抗原,经内吞进入肿瘤细胞后,含甲砜基嘧啶接头和聚乙二醇结构的二肽可裂解连接子在溶酶体等酸性环境中被特异性酶切,释放有效载荷依喜替康。依喜替康为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可稳定拓扑异构酶I-DNA复合物,阻断DNA复制和转录
  • 开展地区: 浙江,山东,吉林,北京,黑龙江,四川,广东

招募晚期实体瘤-乳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抗体偶联药物(ADC),由靶向LIV-1的抗体、有效载荷依喜替康和含甲砜基嘧啶接头和聚乙二醇结构的二肽可裂解连接子构成;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QLS5308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乳腺癌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1.0 mg/kg,每3周一次(Q3W),静脉输注,每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毒性。

药物机制:QLS5308通过靶向LIV-1的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LIV-1抗原,经内吞进入肿瘤细胞后,含甲砜基嘧啶接头和聚乙二醇结构的二肽可裂解连接子在溶酶体等酸性环境中被特异性酶切,释放有效载荷依喜替康。依喜替康为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可稳定拓扑异构酶I-DNA复合物,阻断DNA复制和转录,诱导肿瘤细胞凋亡。该设计兼顾靶向性与旁观者效应,可杀伤靶点阳性及邻近肿瘤细胞,同时降低对正常组织的毒性。

入选标准:

1. 参与研究的每例参与者须符合下列所有入组标准:

2. 参与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能够理解和遵循研究的要求;

3. 签署ICF当日年龄为≥18周岁,男女不限;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为0或1;

5. 预计生存期≥3个月;

6. 剂量递增和PK扩展阶段: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参与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者无标准治疗,优先推荐乳腺癌、前列腺癌和卵巢癌;

7. 队列扩展阶段: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包含以下队列:

8. 队列1:晚期HR+,HER2-乳腺癌经治参与者: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HR+/HER2-[HR+定义为雌激素受体(ER)和/或孕激素受体(PR)免疫组化(IHC)≥ 1%,HER2-定义为IHC 0或1+,或IHC 2+且FISH阴性]乳腺癌;既往细胞周期蛋白依赖性激酶(CDK)4/6抑制剂+内分泌治疗失败,即在CDK4/6抑制剂+内分泌治疗期间疾病进展,内分泌治疗线数无限制;在局部晚期或疾病转移阶段至少接受过1线,且不超过4线系统化疗(必须包含ADC药物治疗);

9. 队列2:晚期三阴性乳腺癌(TNBC)经治参与者: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TNBC,其中TNBC定义为ER、PR及HER2均阴性的乳腺癌。ER及PR阴性是指IHC中表达<1%,HER2阴性是指IHC 1+或0,或IHC2+且FISH阴性;在局部晚期或疾病转移阶段必须至少接受过1线,且不超过3线系统化疗(必须包括ADC药物治疗),且在既往系统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疾病进展,可伴或不伴PD-1或PD-L1抑制剂治疗;

10. 队列3:晚期HER2+乳腺癌经治参与者: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HER2+(HER2+定义为IHC3+,或IHC2+且FSIH阳性)乳腺癌,在晚期或转移阶段,接受过不超过5线全身治疗方案,其中一线必须含载荷为拓扑异构酶抑制剂的HER2 ADC(该ADC为已批准上市药物或已开展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且治疗期间疾病进展;

11. 队列4:未经ADC治疗的晚期乳腺癌参与者,在局部晚期或疾病转移阶段必须至少接受过1线治疗。

12. 队列5:经标准治疗失败或者无标准治疗的其它晚期实体肿瘤,如转移性激素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卵巢癌等;

13. 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不接受仅有脑病灶和/或仅有骨病灶作为靶病灶;

14. 能够提供新鲜或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新鲜样本优先,最长可接受首次给药前3年内的肿瘤组织样本,如样本不足,需与申办者沟通);

15.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不允许使用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细胞药、升血小板药、纠正贫血药等,也不允许进行保肝治疗):

16.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

17. 肾功能:血清肌酐≤1.5×正常上限(ULN);对于肌酐水平>1.5×ULN的参与者,根据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

18. 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对于吉尔伯特综合征参与者允许≤3×ULN,对于肝转移参与者允许≤2.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或存在肝转移时,允许≤5×ULN);白蛋白(ALB)≥28 g/L;

19. 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20. 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21.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可逆性AE中恢复(即≤1级,根据NCI-CTCAE v6.0),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和≤2级的周围神经病变,发生其他异常但无临床意义或研究者判断无风险的毒性的参与者;

2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和未绝育的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ICF至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也必须避免冷冻或捐献精子或卵子;

23. 育龄期的女性参与者处于非哺乳期,且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一条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2. 既往接受过LIV-1靶向药物;

3.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2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小分子靶向药物、姑息性放疗或

5.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6. 6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药物治疗;

7. 8周内接受过基于细胞的治疗或抗肿瘤疫苗;

8. 4周内接受过以上除外的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单克隆抗体等抗肿瘤治疗;

9. 参与过任何其他药物临床研究且使用过其他试验药物(矿物质、维生素类药物除外),需满足如下要求方可入组:对于半衰期≤3天的试验药物,需洗脱≥2周;对于半衰期>3天的试验药物,需洗脱≥28

10. 天;对于半衰期未知的试验药物,需洗脱≥4周;

11. 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

12. 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

13. 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4. 首次给药前存在无法控制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存在软脑膜转移或转移所致的脊髓压迫。但以下情况除外: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有症状的CNS转移者经过治疗且放射学稳定≥4周(定义为2份相同成像方式的脑部图像,均在脑转移治疗后采集,间隔至少4周,经对比未表现出颅内进展),且无脑水肿表现,并已经停用全身性激素(任何剂量)治疗>2周;

15. 首次给药前伴有中大量且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的参与者(经引流后稳定至少2周以上可以入组);

16. 签署ICF前3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

17. 原位癌等接受过治疗且在>2年内无疾病证据且不需要持续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

18. 艾滋病病毒(HIV)阳性者;梅毒螺旋抗体阳性者(滴度检测阴性可以允许入组);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的脱氧核糖核酸(HBV-DNA)≥2000 IU/mL或104拷贝数/mL者;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的核糖核酸(HCV-RNA)阳性者(注:如本中心无法检测HCV-RNA,可接受三甲资质外院结果);

19. 签署ICF前6个月内,合并有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20. 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心肌

21. 炎、先天性心脏病如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瓣膜狭窄、关闭不全和心肌病等;

22. >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包括:既往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

23. 史;经最佳治疗后仍存在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

24. 100 mmHg;

25. 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级以上心功能不全以及有

26. 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

27.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12导联心电图显示 QTc间期(QTcF)均值>

28. 450 ms(男性)或>470 ms(女性);

29. 存在任何增加 QTc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顽固性低钾

30. 血症、先天性长 QT综合征、长 QT综合征家族史、40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 QT间期的任何合并药物(正在接受或研究

31. 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清单详见附录 6);

32.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包括: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

33. 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筛选期糖化血红蛋白检测值≥8.0%的参与者

34. (注:新诊断的糖尿病不被认为是控制良好的糖尿病,除非经过至少8周

35. 的降糖治疗且筛选期内所有有记录的血糖检测值均<13.9 mmol/L,包括

36. 居家血糖监测记录,则可以纳入);

37.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或明显肉眼血尿等;

38.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

39. 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这

40. 几种情况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41.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但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42. > 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 I型糖尿病参与者;

43.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44.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 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45.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如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和抗肿瘤坏死因子α等药物治疗;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46.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或急性髓细胞白血病病史;

47.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骨髓移植治疗史、180天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48. 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且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49. 已知参与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50. 已知对QLS5308的任何组分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既往有严重过敏史(如过敏性休克),或曾发生过严重的输液反应,或对重组人源或鼠源蛋白类物质过敏;

51. 既往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尘肺、放射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监测或处理者;

52. 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参与者。

开展地区:浙江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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