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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非小细胞肺癌(NSCLC)、肾细胞癌(RCC)、膀胱癌/尿路上皮癌、头颈部鳞状上皮细胞癌(SCCHN)、三阴性乳腺癌(TNBC)、宫颈癌、胃/食管/胃食管结合部癌、微卫星高度不稳定性(MSI-H)肿瘤、肝细胞癌(HCC)、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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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3μg/kg,每日一次,连续静脉输注12小时,每28天为一个周期,静脉给药。;药物通过结合IL-15受体复合物(IL-2Rβ/γc),激活JAK/STAT信号通路,促进T细胞和自然杀伤(NK)细胞的增殖、存活与细胞毒性功能,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与IL-2不同,IL-15不诱导调节性T细胞扩增,且可避免血管渗漏综合征,具有更优的安全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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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山东,吉林,北京,上海
招募非小细胞肺癌(NSCLC)、肾细胞癌(RCC)、膀胱癌/尿路上皮癌、头颈部鳞状上皮细胞癌(SCCHN)、三阴性乳腺癌(TNBC)、宫颈癌、胃/食管/胃食管结合部癌、微卫星高度不稳定性(MSI-H)肿瘤、肝细胞癌(HCC)、胆道癌(BTC)受试者
药物介绍:本试验药物为免疫单药,属于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5(IL-15)类免疫治疗药物,靶向IL-15受体。适应症涵盖多种经治晚期实体瘤,包括非小细胞肺癌、肾细胞癌、膀胱癌/尿路上皮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三阴性乳腺癌、宫颈癌、胃/食管/胃食管结合部癌、MSI-H肿瘤、肝细胞癌和胆道癌。这些患者已接受标准治疗并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耐受,目前处于I期临床储备阶段。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IL-15
适应症:非小细胞肺癌(NSCLC)、肾细胞癌(RCC)、膀胱癌/尿路上皮癌、头颈部鳞状上皮细胞癌(SCCHN)、三阴性乳腺癌(TNBC)、宫颈癌、胃/食管/胃食管结合部癌、微卫星高度不稳定性(MSI-H)肿瘤、肝细胞癌(HCC)、胆道癌(BTC)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3μg/kg,每日一次,连续静脉输注12小时,每28天为一个周期,静脉给药。
药物机制:药物通过结合IL-15受体复合物(IL-2Rβ/γc),激活JAK/STAT信号通路,促进T细胞和自然杀伤(NK)细胞的增殖、存活与细胞毒性功能,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与IL-2不同,IL-15不诱导调节性T细胞扩增,且可避免血管渗漏综合征,具有更优的安全性特征。
入选标准:
1. 能够提供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依从本研究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2. 已组织学确诊为特定实体瘤的患者(定义见下文),且必须接受已确立的标准治疗并出现疾病进展,或对此类治疗不耐受,或由研究者判定不适合接受标准治疗。
3. 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4. 筛选时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0或1。
5. 经研究者评估,具有符合RECIST 1.1版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6. 所有入组受试者必须提供治疗前肿瘤组织样本(存档样本或重新活检样本),强烈建议在第三次给药后进行治疗后的肿瘤组织活检。
7. 筛选时预期寿命≥12周。
8. 室内血氧饱和度≥92%。
9. 心脏功能良好,具体表现为: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控采集(MUGA)记录的LVEF>50%。
10. 筛选期间器官功能良好,如以下的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
11. - 血液学:白细胞≥2×10⁹/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⁹/L;血小板计数≥75×10⁹/L;血红蛋白≥90 g/L
12. - 凝血功能:INR或PT≤1.5×ULN(如未接受抗凝治疗);aPTT≤1.5×ULN(如未接受抗凝治疗)
13. - 肾脏:血清肌酐或肌酐清除率(CrCl)或肾小球滤过率(GFR)(Cockcroft-Gault法)<1.5×ULN 或 >60 ml/min(适用于肌酐水平≥1.5×ULN的受试者)
14. - 肝脏:AST和ALT≤2.5×ULN(存在肝转移时:<5×ULN);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需<3.0×ULN)
15. - 心脏:肌钙蛋白T或I <2×ULN
16. 育龄期女性(WOCBP)必须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及末次试验药物给药后120天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与育龄期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末次给药后120天内使用避孕套并避免捐精。
17. 特定入选标准:受试者必须经组织学确诊为以下任一疾病:
18. NSCLC:
19. - 受试者必须患有组织学确诊且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NSCLC;
20. - 驱动基因(如EGFR、ALK、ROS1、BRAF、HER2)野生型受试者必须既往接受过含抗PD-(L)1治疗(联合或不联合铂类化疗)的标准治疗并出现疾病进展;
21. - 驱动基因(如EGFR、ALK、ROS1、BRAF、HER2)突变型受试者必须既往接受过相应靶向治疗及抗PD-(L)1治疗(联合或不联合铂类化疗)并出现疾病进展;
22. RCC:
23. - 受试者必须患有经组织学确诊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RCC,且病理以透明细胞为主;
24. - 受试者必须接受过抗PD-1治疗(联合或不联合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抑制剂,即抗血管生成治疗)并出现疾病进展;
25. 膀胱/尿路上皮癌:
26. - 受试者必须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且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肌层浸润性尿路上皮癌;
27. - 受试者必须接受包含抗PD-1治疗(联合或不联合铂类化疗)的标准治疗并出现疾病进展。
28. SCCHN:
29. - 受试者必须患有组织学确诊的SCCHN(包括口腔、口咽、下咽及喉部),且不适合接受以治愈为目的的局部治疗(手术或放疗±化疗)。鼻咽癌、副鼻窦癌或唾液腺癌除外;
30. - 受试者必须接受标准治疗(包括抗PD-(L)1通路治疗,联合或不联合铂类化疗)并出现疾病进展;
31. TNBC:
32. - 受试者必须患有组织学证实且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TNBC;
33. - 受试者接受过包含抗PD-(L)1的系统治疗并出现疾病进展。
34. 宫颈癌:
35. - 受试者必须患有持续性、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且在含铂化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
36. - 受试者必须经诊断为抗PD-(L)1治疗耐药(即治疗期间或在终止治疗后3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
37. 胃癌/食管癌/胃食管结合部癌:
38. - 受试者必须患有组织学确诊且不适合根治性手术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癌/食管癌/胃食管结合部癌;
39. - HER-2+癌症受试者必须在既往使用HER-2靶向药物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已处方此类药物但选择推迟使用;和/或如果已知存在神经营养型酪氨酸受体激酶融合基因,则必须已接受过原肌球蛋白受体激酶抑制剂治疗;
40. - 必须既往接受过抗PD-(L)1治疗并出现疾病进展。
41. MSI-H肿瘤:
42. - 受试者必须患有经证实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的MSI-H或错配修复缺陷(dMMR)肿瘤;
43. - 受试者须接受包含抗PD-(L)1的标准治疗并出现疾病进展。
44. HCC:
45. - 受试者必须患有局部晚期或转移性HCC,
46. - 受试者必须接受包含抗PD-(L)1的标准治疗并出现疾病进展。
47. BTC:
48. - 受试者必须患有经证实不可切除或转移性BTC;
49. - 受试者必须接受包含抗PD-(L)1(联合或不联合吉西他滨和顺铂)的标准治疗并出现疾病进展。
排除标准:
1. 首次IMP输注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或其他研究药物治疗)、重大手术或根治性放疗。
2. - 注:允许对特定区域进行姑息性放疗以控制症状。
3. 既往接受过IL-2、IL-15或IL-7治疗。
4. 目前正在接受或筛选前2周内接受过造血集落刺激生长因子治疗,或在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输血支持治疗。
5. 诊断为免疫缺陷。
6. 患有已知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以下情况可允许入组(因预计在无外界触发因素时不易复发):
7. - 1型糖尿病
8. - 仅需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9. - 无需系统治疗或局部使用JAK-2抑制剂治疗的皮肤病(如银屑病、湿疹或白癜风)
10. 在首次试验用药(IMP)输注前28天内,因并存疾病需要系统性治疗而使用皮质类固醇(泼尼松≥10 mg/日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11. - 注:可允许的皮质类固醇使用例外情况可能包括:对造影剂过敏的预处理用激素,及既往肾上腺功能损害而需要的激素替代治疗。是否适用例外情况应与医学监查员讨论。
12. 既往或已知存在活动性的脑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和/或软脑膜转移。只有既往已接受治疗且筛选前4周临床稳定,MRI未见进展证据的脑转移受试者方可入组;曾接受全脑放疗者不予纳入。
13.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5年内患有同时活动性第二原发恶性肿瘤,以下情况例外,可允许入组:
14. - 非侵袭性基底细胞癌
15. - 非侵袭性浅表性膀胱癌
16. - 宫颈原位癌
17. - 既往恶性肿瘤病史已接受过根治性治疗,且根据研究者评估已治愈的受试者。
18. - 其他可能的例外情形需由研究者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确定。
19. 首次IMP输注前14天内存在活动性或未控制的严重感染,且需要系统性治疗。
20. 既往放疗、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或外科手术相关的不良事件尚未恢复至≤1级。除外2级脱发和/或2级周围神经病变,已处于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中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和/或垂体功能减退。
21. 既往免疫治疗相关的危及生命的不良事件史,除外在采取标准应对措施后再发可能性较低的情况。
22. 筛选前6个月内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或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23. - 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24. - 具有临床意义且需要临床干预的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律失常、II-III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25. - 深静脉血栓、肺栓塞、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26. - 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III级或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27. - 心包炎;
28. - 心肌炎(如果在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炎,请咨询临床监查员;
29. - 任何增加QTc间期延长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例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一级亲属中40岁以下不明原因猝死,或使用任何已知会延长QT间期的合并用药。
30. 筛选时存在未控制的心包积液、胸腔积液或中-重度腹水,定义为有临床症状或在首次输注前2周内需进行治疗性穿刺和/或腔内给药。
31. 存在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使用降压药物治疗期间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或经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470 ms。
32. 已知对FXB0871和/或辅料过敏。
33. 已知目前存在药物滥用和/或酒精滥用的情况。
34. 活动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梅毒感染。
35. - 如果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和/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呈阳性,将进行乙型肝炎病毒DNA(HBV-DNA)检测,若结果小于1000 IU/ml,则可入组。
36. - 如果丙型肝炎抗体呈阳性,将进行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检测,若结果未检出或阴性,则可入组。
37. - 如果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TPPA)或梅毒螺旋体血凝试验(TPHA)呈阳性,将进行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或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PR),若结果阴性,则可入组。
38.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39. 既往病史包含以下任一:
40. - 任何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器官移植
41. - 5年内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
42. - 任何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异体干细胞移植。
43. 具有临床意义的间质性肺疾病或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证据。
44. 需要治疗(如类固醇或抗癫痫药)的癫痫疾病。
45. 任何在现行治疗下仍未得到控制、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
46. 首次IMP输注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
47. 妊娠或计划妊娠,或正在哺乳,或计划在试验期间以任何方式提供母乳。
48. 研究者认为可能危及或损害受试者参与本试验能力的任何其他躯体或精神疾病。
开展地区:山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