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MW5311双抗LILRB4/CD3白血病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3线,或复发/难治性CMML,或R/R AML(扩展阶段)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递增,起始低剂量,每周或每两周一次;6MW5311通过同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LILRB4和T细胞表面的CD3,形成免疫突触,激活T细胞并诱导其释放穿孔素和颗粒酶,从而特异性杀伤LILRB4阳性的肿瘤细胞。该机制不依赖MHC分子,可绕过肿瘤免疫逃逸,增强T细胞对恶性细胞的清除作用。此外,LILRB4信号抑制可能被阻断,进一步恢复免疫活性。
  • 开展地区: 河南,广东,江苏,吉林,北京,湖南,重庆,河北,广西,湖北,辽宁,浙江,上海

招募白血病受试者

药物介绍:靶向LILRB4和CD3的T细胞衔接器双特异性抗体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白血病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递增,起始低剂量,每周或每两周一次

药物机制:6MW5311通过同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LILRB4和T细胞表面的CD3,形成免疫突触,激活T细胞并诱导其释放穿孔素和颗粒酶,从而特异性杀伤LILRB4阳性的肿瘤细胞。该机制不依赖MHC分子,可绕过肿瘤免疫逃逸,增强T细胞对恶性细胞的清除作用。此外,LILRB4信号抑制可能被阻断,进一步恢复免疫活性。

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男女均可;

2. 剂量递增阶段:ECOG评分 0-1分;剂量扩展阶段:ECOG评分 0-2分;

3. 预期生存时间大于 3个月;

4. A. IMWG 2016标准定义组织和/或细胞学证实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接受过至少 3线多发性骨髓瘤治疗,至少经过蛋白酶体抑制剂、免疫调节剂、CD38单抗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5. B.基于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分类,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既往治疗后失败或复发的慢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患者;

6. C.仅适用于剂量扩展阶段:基于WHO 2016分类,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为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或急性单核细胞白血病,且符合复发/难治性AML诊断标准(参照中国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诊疗指南(2023年版))的参与者,复发性AML诊断标准:CR/CRi/CRh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幼稚细胞>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难治性AML诊断标准:经标准方案治疗两个疗程无效的初治病例; CR/CRi/CRh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个月内复发者;CR/CRi/CRh在 12个月后复发但经过常规化疗无效者;2次或多次复发者;不能耐受强化疗的患者在接受低强度方案持续治疗期间发生疾病进展者;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7. 仅适用于MM患者:筛选期存在可测量病灶,定义为以下任何一条或多条:

8. 血清M蛋白≥0.5g/dL

9. 尿M蛋白水平≥200 mg/24小时

10. 血清游离轻链(FLC):血清 FLC κ/λ比值异常(<0.26或>1.65),且受累FLC≥10 mg/dL

11. 筛选期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12. 血液学:仅适用于AML和CMML患者:白细胞计数(WBC)≤30×109/L(允许服用羟基脲治疗,但检测前 3天不允许使用);仅适用于MM患者:淋巴细胞绝对计数:≥0.5×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允许既往使用生长因子,但G-CSF或GM-CSF必须停用 7天,聚乙二醇化G-CSF必须停用 14天):≥1.0×109/L、血小板(检查前 7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或使用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在浆细胞占骨髓有核比例<50%的参与者中,血小板计数 ≥75×109/L;其余类型者血小板计数 ≥50×109/L;血红蛋白(检查前 7天内未接受过RBC输注;允许使用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7.0g/dL;

13. 心脏射血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4. 肾脏:肌酐清除率(Ccr)(Cockcroft-Gault公式)≥30 mL/min;

15. ● 肝脏:总胆红素(血清)≤2 × ULN(Gilbert病患者≤3 × ULN),AST及ALT≤2.5 × ULN;

16. 凝血: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1.5 × 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 ULN、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 × ULN;

17. 仅适用于MM患者:校正血清钙离子浓度:≤3.5mmol/L(使用白蛋白校正公式);

18. 能够理解并遵守临床方案要求,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仅适用于AML、CMML患者:首次给药前 2周内接受过其它抗肿瘤治疗;仅适用于MM患者:首次给药前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

2. 首次给药前 4周内或 5个半衰期(以时间更短的计算)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

3. · 首次给药前 3周内或接受过抗体治疗

4. 首次给药前 2周内接受过细胞毒药物治疗和/或蛋白酶抑制剂和/或其它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包括中成药)治疗

5. · 首次给药前 1周内接受过免疫调节剂治疗

6. 首次给药前 3个月接受过CAR-T治疗

7. 首次给药前 1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

8. 首次给药前 4周内使用过其它临床试验药物;

9.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或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10. 试验期间计划接受干细胞移植;

11. 既往接受过LILRB4靶点治疗;

12. 患有淀粉样变性、浆细胞白血病、POEMS综合征;

13. 首次给药前 4周内有重大手术、预期在试验期间接受重大手术;

14. 筛选前 5年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史者(经根治后获得完全缓解后超过 2年且没有任何复发迹象的皮肤原位鳞癌,基底细胞癌和原位宫颈癌除外);

15. 自身免疫病处于活动期;

16. 存在尚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需要接受系统性抗感染治疗;

17.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1周内,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日用量超过相当于10mg的泼尼松剂量;

18. 怀疑肿瘤已累及中枢神经系统或脑膜;

19. 筛选时周围神经病变毒性≥2级;

20. 存在以下心血管疾病风险者:

21. · 筛选时心电图校正的QTcF间期女性≥470 ms,男性≥450 ms;以及存在研究者认为其它对参与者可能存在无法接受的风险的ECG异常

22. · 目前存在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III级)

23. ● 不稳定型心绞痛或经研究者判定严重的心脏疾病

24. 首次给药前 6个月发作过心肌梗死

25. · 首次给药前 3个月发作过不稳定心绞痛

26. 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放置过心脏支架

27. · 其它经研究者判断为严重的心律失常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搭桥(CABG)

28. 需要辅助供氧的肺功能损害者;

29. 已知对皮质类固醇、单克隆抗体或人类蛋白或试验药物辅料过敏,或已知对哺乳动物源制品过敏;

30. 筛选时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HBVDNA ≤ 500IU/ml除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HBVDNA ≤ 500IU/ml除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HCV-RNA低于正常值下限除外)、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HIV)阳性、抗梅毒螺旋体抗体(TPPA)阳性者(RPR或TRUST阴性者除外);

31. 妊娠、哺乳期女性,或筛选期血妊娠检测阳性;

32. 自筛选期至给药结束后 6个月内有生育计划、捐献卵子(女性参与者)或捐献精子(男性参与者)计划,且不愿采取有效物理避孕措施;

33. 存在严重的心理或精神异常,影响参与者参加本研究的依从性;

34. 研究者认为不合适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开展地区:河南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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