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21联合D-1553 KRAS G12C肺癌二线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肺癌
  • 用药方案: GH21胶囊联合D-1553片,每日口服给药;GH21通过抑制SHP2的磷酸酶活性,阻断RTK-MAPK信号通路,从而抑制肿瘤细胞增殖。D-1553则特异性结合KRAS G12C突变蛋白,将其锁定在非活性状态,阻断下游信号。联合使用可协同抑制MAPK通路,增强抗肿瘤效果。
  • 开展地区: 浙江

招募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GH21是一款口服小分子SHP2抑制剂,靶向SHP2蛋白,联合D-1553(KRAS G12C抑制剂,)用于治疗KRAS G12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腺癌,PD-L1表达≤49%。该联合方案旨在克服KRAS G12C抑制剂的耐药性,提高疗效。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GH21

适应症:肺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GH21胶囊联合D-1553片,每日口服给药

药物机制:GH21通过抑制SHP2的磷酸酶活性,阻断RTK-MAPK信号通路,从而抑制肿瘤细胞增殖。D-1553则特异性结合KRAS G12C突变蛋白,将其锁定在非活性状态,阻断下游信号。联合使用可协同抑制MAPK通路,增强抗肿瘤效果。

入选标准:

1. 1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在开始本研究和任何研 究程序前);

2. 2年龄≥18岁,男女不限;

3. 3队列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携带KRASG12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 肺癌,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且经KRASG12C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队列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携带KRASG12C 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除外非小细胞肺癌),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且经KRASG12C 抑制剂 治疗的患者。

4. 4患者必须具有至少一个符合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 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 明确进展);

5. 5预期生存期≥3个月;

6. 6ECOG体力评分:0-1分;

7. 7患者必须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

8. 8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 次给药后6 个月内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女性在首 次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1首次给药前3 周内接受过化疗、抗肿瘤治疗的生物制剂,前4 周内接受过放疗、内 分泌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以下几项除外: ?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 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以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为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5个半衰期或2周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 局部姑息性放射治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2. 2首次给药前5 个半衰期或4 周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 究药物或治疗;

3. 3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 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4. 4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使用CYP3A4或P-gp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

5. 5既往曾接受过其他SHP2抑制剂治疗。

6. 6有证据表明有下列心脏疾病: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筛选时根据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级判定为III-IV级心力衰竭; ? 筛选时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筛选时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450ms(男性),≥470ms(女 性); ? 筛选时存在经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 压≥100mmHg);

7. 7吞咽困难或患有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或其它吸收不良情况,比如肠梗阻、克 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短肠综合征、胃排空障碍或首次给药前有严重的胃肠道相 关毒性且未恢复至2级以下;或证实患有临床上显著或急性胃肠道疾病;

8. 8未得到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腹水(每月一次或更频 繁);

9. 9存在活动性脑转移的患者或者伴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的患者包括头痛、 呕吐及眩晕等症状,只有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有CNS 病灶且经过治疗或未经治疗 的无症状患者才符合资格: ? 存在根据RECIST v1.1确定的位于CNS之外的可测量病灶; ? 治疗后稳定的脑转移,定义为在开始治疗前28 天内,无疾病进展或出血证 据,且在入组前至少停止使用类固醇激素和其他治疗药物14天;

10. 10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间质性肺炎,或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的任何证据的患者;

11. 11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 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

12. 12有其他恶性肿瘤史(已治愈的且5 年未复发的皮肤原位鳞癌,基底细胞癌和原位宫 颈癌等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除外;剂量递增阶段,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除 外);

13. 13既往有严重过敏史,或对试验药物/任何辅料/联合治疗药物有过敏史,或对多种药 物有过敏史的患者;

14. 14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HBsAg阳性且DNA拷贝数>1000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 感染者(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正常值上限);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者(HIV抗体阳性);

15. 15首次给药前28天内存在需要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2级)或有不明原因发热 超过38℃;

16. 16首次给药前28天内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活动期阶段的自身免疫疾病;

17. 17首次给药前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任何毒性尚未恢复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 (除非脱发、2级的外周神经病变和/或其他不构成安全风险的≤2级不良事件);

18. 18妊娠期、哺乳期妇女;

19. 19研究者认为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开展地区:浙江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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