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人群:
18-70岁,胃癌,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胃食管交界处腺癌,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ECOG 0-1
-
用药方案:
LM-108联合特瑞普利单抗,静脉输注,每2周或3周一次;LM-108通过结合CCR8,选择性清除肿瘤浸润的Treg细胞,解除免疫抑制,增强效应T细胞活性。特瑞普利单抗阻断PD-1与其配体结合,恢复T细胞抗肿瘤功能。两药联合可协同激活抗肿瘤免疫,抑制肿瘤生长。
-
开展地区:
北京,广东,江西,甘肃,浙江,四川,安徽,新疆,河南,内蒙古,宁夏,广西,云南,江苏,黑龙江,吉林,重庆,湖南,陕西,辽宁,山东,上海,山西,青海,福建,海南,湖北,河北
招募胃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LM-108是一种靶向CCR8的单克隆抗体,CCR8在肿瘤微环境中的调节性T细胞(Treg)上高表达。该药物用于治疗CCR8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胃食管交界处腺癌,属于免疫治疗领域。特瑞普利单抗是抗PD-1单抗,联合用药旨在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LM-108
适应症:胃癌
研究阶段:III期
用药方案:LM-108联合特瑞普利单抗,静脉输注,每2周或3周一次
药物机制:LM-108通过结合CCR8,选择性清除肿瘤浸润的Treg细胞,解除免疫抑制,增强效应T细胞活性。特瑞普利单抗阻断PD-1与其配体结合,恢复T细胞抗肿瘤功能。两药联合可协同激活抗肿瘤免疫,抑制肿瘤生长。
入选标准:
1. 1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并遵循研究程序并自愿签署 ICF;
2. 2男女不限,签署 ICF 时年龄≥18 周岁;
3. 3体重≥40 kg 或 BMI≥18.5 kg/m2;
4. 4ECOG 体能状态为 0-1 分;
5. 5预期生存期 ≥ 3 个月;
6. 6经组织或细胞学病理确诊,且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GC/GEJ 腺 癌患者;
7. 7根据 RECIST v1.1,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可评估病灶。
8. 8具备足够的骨髓储备和器官功能: a) 骨髓储备:血小板(PLT)≥ 90×109 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L,血红蛋白(Hb) ≥ 9 g/dL(筛选期血液学指标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或血小板生成素等支持治疗); b)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正常值上限(ULN) ; c) 肝功能:总胆红素≤ 1.5×ULN,白蛋白(ALB) ≥ 28 g/L,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 ≤ 2.5×ULN(如有肝转移,则ALT 和 AST≤ 5×ULN); d)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50 mL/min(按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尿蛋白≤1+; e) 心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 50%; QT 间期(QTcF)女性≤ 470 ms,男性≤ 450 ms。
9. 9育龄女性血妊娠试验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至研究末次给药后 6 个月使用高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1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项抗肿瘤治疗者: a) 既往接受过 CCR8 靶向药物治疗或其他作用于调节性 T 细胞的药物治疗 ; b)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允许入组对于骨转移控制疼痛的局部小范围姑息放疗且在首次用药前 2 周已经结束者)、生物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者; c)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物或该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内(以时间长者为准); d)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或中药制剂。
2. 2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种活疫苗者;
3. 3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曾参加并接受过研究性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者(参与生存期随访除外);
4. 4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实施过或计划在试验期间实施重大手术或介入治疗(不包括肿瘤活检、穿刺等)者;
5. 5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皮质类固醇(>10 mg/天泼尼松或等当量的其他皮质激素)或其他全身免疫抑制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死因子等) 进行系统治疗的受试者,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局部、眼部、关节内、鼻内和吸入皮质类固醇以及因预防造影剂过敏使用小剂量皮质类固醇;
6. 6任何与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未恢复至 CTCAE v6.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如脱发、放疗导致的长期毒性等≤2 级的毒性除外) 或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时出现≥3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的受试者,以及因严重或危及生命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终止既往免疫治疗者;
7. 7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中等量及以上、需长期置管、曾出现肠梗阻或肠麻痹、分隔性腹腔积液、在筛选前 14 天内进行过或计划在 14 天内进行局部治疗(包括引流、腹腔分流或无细胞浓缩腹水回输疗法等)或局部治疗后 2 周内明显增加,满足任何一条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8. 8不稳定或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癌性脑膜炎(脑膜转移),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a) 无症状脑转移,或者脑转移经过治疗后稳定(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的脑部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稳定,没有新发神经系统症状,而且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不需要立即进行局部或全身治疗或接受≤10 mg/日泼尼松或其等效药物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没有新发或原先脑转移灶增大的证据则允许入组; b) 对于接受抗癫痫治疗的受试者,其用药必须已稳定剂量至少 2 周。
9. 9肿瘤病灶具有出血倾向(如存在活动性溃疡肿瘤病灶且粪便潜血试验阳性、 筛选前 2 个月内呕血或黑便病史、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消化道大出血危险等) 或筛选前 3 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者;
10. 10筛选前 6 个月内出现过胃肠道穿孔或胃肠道瘘,且经手术治疗后但未康复者;
11. 11筛选时存在非本研究疾病的其他任何活动性恶性肿瘤(但已接受根治性治疗并在 5 年内未复发者除外,如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原位宫颈癌等) ;
12. 12既往免疫缺陷病史者,包括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有异基因骨髓移植史,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3. 13已知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症或肾小球肾炎,除外稳定剂量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允许入组处于稳定状态,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
14. 14既往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部炎症/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目前患有肺部炎症/间质性肺疾病;
15. 15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者,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 筛选前 6 个月内生需要治疗性抗凝的血栓栓塞事件(如,深静脉血栓、动脉血栓和肺动脉栓塞等); c) 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 III~IV 级心功能不全者; d) 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e) 筛选前 1 个月内稳定剂量的降压药物治疗后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或筛选前 3 个月内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者。
16. 16活动性慢性乙型肝炎(如,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 阳性或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结合临床治疗及表现经研究者判断为活动性感染者)、活动性丙型肝炎(如,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检测下限)、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
17. 17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用于治疗乙型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18. 18首次给药前 1 年内具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者;
19. 19既往或目前伴有其他任何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参加试验或评估的无法控制或严重疾病者;
20. 20对拟计划使用药物(LM-108、特瑞普利单抗、紫杉醇)过敏或存在药物禁忌者;
21. 21经研究者判断认为患者不适合进入本试验的任何其他情况。
开展地区:北京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