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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初治驱动基因阴性非小细胞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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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PD-1/VEGF双抗联合含铂化疗:双抗按固定剂量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联合化疗(如卡铂AUC 5或顺铂75mg/m²联合培美曲塞500mg/m²,每3周一次),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最多4个周期化疗后进入双抗维持治疗阶段。;该双特异性抗体通过同时结合PD-1和VEGF发挥协同抗肿瘤作用。一方面,阻断PD-1与其配体PD-L1/PD-L2结合,解除对T细胞的免疫抑制,恢复T细胞对肿瘤细胞的杀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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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辽宁,河南,江西,江苏,广东,广西,四川,山东,湖北,山西,福建,湖南,上海
招募初治驱动基因阴性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试验药物为PD-1/VEGF双特异性抗体,属双抗类肿瘤免疫治疗药物。该药可同时靶向PD-1免疫检查点与VEGF血管生成通路,用于驱动基因阴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一线治疗。驱动基因阴性NSCLC患者缺乏EGFR、ALK等可靶向驱动突变,既往一线标准治疗为含铂化疗联合PD-1/PD-L1单抗,但疗效仍有提升空间。双抗设计旨在通过单一分子同时阻断免疫抑制与血管生成两条通路,增强抗肿瘤活性。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初治驱动基因阴性非小细胞肺癌
研究阶段:II期,III期
用药方案:PD-1/VEGF双抗联合含铂化疗:双抗按固定剂量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联合化疗(如卡铂AUC 5或顺铂75mg/m²联合培美曲塞500mg/m²,每3周一次),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最多4个周期化疗后进入双抗维持治疗阶段。
药物机制:该双特异性抗体通过同时结合PD-1和VEGF发挥协同抗肿瘤作用。一方面,阻断PD-1与其配体PD-L1/PD-L2结合,解除对T细胞的免疫抑制,恢复T细胞对肿瘤细胞的杀伤功能;另一方面,中和VEGF,抑制VEGF与其受体结合,阻断肿瘤血管生成,改善肿瘤微环境。VEGF通路抑制还可促进免疫细胞浸润,与PD-1阻断产生协同增效,从而增强整体抗肿瘤免疫应答。
入选标准:
1. 筛选前自愿签署书面ICF;
2. 年龄≥18岁,男女不限;
3. 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4. 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手术完全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的局部晚期(IIIB/IIIC期)或转移性(IV期)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9版肺癌TNM分期);
6. 腺癌受试者,以及女性、不吸烟、混合腺癌成分或经小标本活检诊断的鳞癌受试者入组前需经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或血液学证实无EGFR敏感突变(如外显子19缺失或外显子21 L858R、外显子21 L861Q、外显子18 G719X或外显子20 S768I突变)或ALK基因融合;
7. 受试者需提供可供检测PD-L1的组织学样本;
8. 往未接受过针对研究疾病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系统性化疗、靶向治疗和免疫治疗)。注:对于接受过以治愈为目的的新辅助/辅助/根治性同步或序贯放化疗的受试者,如末次化疗(包括PD-1/L1抑制剂)距离疾病进展时间>12个月,则允许入组;
9. 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非脑部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局部放疗的病灶出现明确的疾病进展也可作为可测量病灶;
10.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11. 血常规(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的治疗):中性粒细胞≥1.5×l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g/L;
12. 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ALT和AST≤2.5×ULN;如存在肝转移,ALT和AST≤5×ULN;血清白蛋白≥28g/L;总胆红素(TBIL)≤1.5×ULN。;
13.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Ccr采用Cockroft and Gault方程计算:Ccr ={(140-年龄)x体重(kg)}/ {血清肌酐(mg/dL)x72},对于女性受试者,将根据上述公式得出的结果乘以0.85作为其结果;
14. 尿常规检测尿蛋白<2(+);若基线时尿蛋白≥2(+),24小时尿蛋白定量必须≤1.0g;
15.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16. 心脏超声心动图: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排除标准:
1. 已知的ROS1融合阳性、BRAF V600E突变、NRTK融合、MET14外显跳跃突变、RET融合、KRAS G12C突变等指南推荐的,批准用于一线治疗的其他驱动基因阳性突变;
2.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除外);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药物,排除以下情况:
3.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例如关节内注射);
4. 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3) 短期(≤7天)使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5. 接受过胸部放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30 Gy 的非胸部放疗,或首次给药前2 周内接受过≤30 Gy 的姑息性放疗;
6. 存在脑干、脑膜、脊髓转移或压迫;或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但除外脑干、脑膜、脊髓部位的,先前接受过局部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影像学显示无新发脑转移或原有脑转移病灶增大,所有神经相关症状达到稳定或恢复正常)至少两周(距入组当天开始起计算),且入组前14天内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
7.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重要血管(如主动脉、上腔静脉、肺动静脉等);或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如心脏及心包、气管、食管)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入组;
8. 既往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存在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存在经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入组前6个月内的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不包括植入式导管源性血栓经过抗凝治疗后研究者判定血栓稳定者)病史:如肺栓塞、脑梗死(除外无症状的腔隙性脑梗)、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心肌梗死以及显著的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动脉血栓形成)、不稳定型心绞痛、NYHA分类≥Ⅲ级的心功能不全、药物无法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筛选时校正的QTC大于480ms(使用Fridericia法计算,若QTc异常,可间隔2分钟连续检测3次,取其平均值);
9.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但允许以下受试者入组: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受试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10.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腹瘘、腹腔内脓肿、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急性胃肠道出血、肠梗阻(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病史,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病史;
11. 具有出血倾向、高度出血风险或凝血功能障碍,包括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引起的临床显著咯血(> 2.5 mL鲜红血液);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溶栓或全剂量抗凝治疗(预防性使用低分子量肝素除外);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 325 mg/天)、氯吡格雷(> 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3) 短期(≤7天)使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12. 接受过胸部放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30 Gy 的非胸部放疗,或首次给药前2 周内接受过≤30 Gy 的姑息性放疗;
13. 存在脑干、脑膜、脊髓转移或压迫;或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但除外脑干、脑膜、脊髓部位的,先前接受过局部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影像学显示无新发脑转移或原有脑转移病灶增大,所有神经相关症状达到稳定或恢复正常)至少两周(距入组当天开始起计算),且入组前14天内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
14.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重要血管(如主动脉、上腔静脉、肺动静脉等);或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如心脏及心包、气管、食管)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入组;
15. 既往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存在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存在经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入组前6个月内的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不包括植入式导管源性血栓经过抗凝治疗后研究者判定血栓稳定者)病史:如肺栓塞、脑梗死(除外无症状的腔隙性脑梗)、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心肌梗死以及显著的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动脉血栓形成)、不稳定型心绞痛、NYHA分类≥Ⅲ级的心功能不全、药物无法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筛选时校正的QTC大于480ms(使用Fridericia法计算,若QTc异常,可间隔2分钟连续检测3次,取其平均值);
16.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但允许以下受试者入组: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受试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17.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腹瘘、腹腔内脓肿、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急性胃肠道出血、肠梗阻(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病史,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病史;
18. 具有出血倾向、高度出血风险或凝血功能障碍,包括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引起的临床显著咯血(> 2.5 mL鲜红血液);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溶栓或全剂量抗凝治疗(预防性使用低分子量肝素除外);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 325 mg/天)、氯吡格雷(> 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
19. 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且至少5年无疾病迹象的肿瘤/癌症除外);
20. 既往新辅助/辅助/根治性同步或序贯放化疗(包括PD-1/L1抑制剂)过程中曾出现导致永久停药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曾发生≥3级irAE或≥2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或任何级别的眼毒性经研究者评估不宜接受本研究治疗者;既往其他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性未恢复至0-1级(采用NCI CTCAE 5.0分级标准),除外以下情况:
21. 脱发、疲劳和化疗药物引起的≤ 2级的神经毒性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可纳入研究;
22. 对于存在不可逆毒性且预期试验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可纳入研究;
23. 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可纳入研究;
24.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但允许使用灭活疫苗;
25. 存在以下任一感染情况:a)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b)入组前2周内活动性感染,需要静脉/口服抗生素治疗;c)活动性结核; d)HIV抗体阳性者;e)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HBV DNA滴度<104拷贝数/ml或2000 IU/ml)或者已治愈的丙肝(HCV RNA检测阴性)受试者允许入组;f)已知活动性梅毒;
26.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者预期在本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的受试者(诊断性活检除外);入组前存在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且研究者判断不宜参加本研究;
27. 存在有明显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28. 既往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
29. 既往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30. 已知对试验药物任何组分过敏;或已知对任何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31. 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观察性(非干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除外;
32.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研究期间和末次试验药物治疗后至少6个月内不愿意接受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有能力使女性怀孕的男性受试者和女性受试者及其男性伴侣);
33. 已知受试者存在酒精或药物成瘾或精神疾病史或吸毒史;3) 短期(≤7天)使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34. 接受过胸部放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30 Gy 的非胸部放疗,或首次给药前2 周内接受过≤30 Gy 的姑息性放疗;
35. 存在脑干、脑膜、脊髓转移或压迫;或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但除外脑干、脑膜、脊髓部位的,先前接受过局部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影像学显示无新发脑转移或原有脑转移病灶增大,所有神经相关症状达到稳定或恢复正常)至少两周(距入组当天开始起计算),且入组前14天内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
36.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重要血管(如主动脉、上腔静脉、肺动静脉等);或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如心脏及心包、气管、食管)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入组;
37. 既往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存在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存在经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入组前6个月内的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不包括植入式导管源性血栓经过抗凝治疗后研究者判定血栓稳定者)病史:如肺栓塞、脑梗死(除外无症状的腔隙性脑梗)、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心肌梗死以及显著的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动脉血栓形成)、不稳定型心绞痛、NYHA分类≥Ⅲ级的心功能不全、药物无法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筛选时校正的QTC大于480ms(使用Fridericia法计算,若QTc异常,可间隔2分钟连续检测3次,取其平均值);
38.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但允许以下受试者入组: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受试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39.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腹瘘、腹腔内脓肿、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急性胃肠道出血、肠梗阻(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病史,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病史;
40. 具有出血倾向、高度出血风险或凝血功能障碍,包括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引起的临床显著咯血(> 2.5 mL鲜红血液);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溶栓或全剂量抗凝治疗(预防性使用低分子量肝素除外);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 325 mg/天)、氯吡格雷(> 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
41. 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且至少5年无疾病迹象的肿瘤/癌症除外);
42. 既往新辅助/辅助/根治性同步或序贯放化疗(包括PD-1/L1抑制剂)过程中曾出现导致永久停药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曾发生≥3级irAE或≥2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或任何级别的眼毒性经研究者评估不宜接受本研究治疗者;既往其他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性未恢复至0-1级(采用NCI CTCAE 5.0分级标准),除外以下情况:
43. 脱发、疲劳和化疗药物引起的≤ 2级的神经毒性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可纳入研究;
44. 对于存在不可逆毒性且预期试验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可纳入研究;
45. 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可纳入研究;
46.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但允许使用灭活疫苗;
47. 存在以下任一感染情况:a)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b)入组前2周内活动性感染,需要静脉/口服抗生素治疗;c)活动性结核; d)HIV抗体阳性者;e)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HBV DNA滴度<104拷贝数/ml或2000 IU/ml)或者已治愈的丙肝(HCV RNA检测阴性)受试者允许入组;f)已知活动性梅毒;
48.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者预期在本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的受试者(诊断性活检除外);入组前存在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且研究者判断不宜参加本研究;
49. 存在有明显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50. 既往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
51. 既往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52. 已知对试验药物任何组分过敏;或已知对任何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53. 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观察性(非干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除外;
54.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研究期间和末次试验药物治疗后至少6个月内不愿意接受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有能力使女性怀孕的男性受试者和女性受试者及其男性伴侣);
55. 已知受试者存在酒精或药物成瘾或精神疾病史或吸毒史;
56.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合适入组的情况。
开展地区:北京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