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P-656 HER2 ADC乳腺癌多线I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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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人群: 18-70岁,乳腺癌
  • 用药方案: 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SMP-656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HER2受体,介导ADC内吞进入细胞。在溶酶体内,连接子被裂解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有效载荷,抑制DNA复制所需的拓扑异构酶I活性,导致DNA双链断裂和细胞凋亡。此外,抗体部分可阻断HER2信号通路,并可能通过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作用(ADCC)增强免疫效应。该机制旨在克服既往TOP抑制剂ADC耐药,可
  • 开展地区: 湖南,江苏,浙江,广东,湖北,辽宁,河北,陕西,山东,安徽,四川,河南,北京

招募乳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SMP-656是一种针对HER2阳性乳腺癌的新型ADC药物(抗体药物偶联物),由HER2靶向抗体(可能为伊尼妥单抗类似物)与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TOP抑制剂)有效载荷偶联而成。该药物用于既往接受过靶向HER2的TOP抑制剂ADC药物(如DS-8201)治疗后进展的HER2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旨在通过靶向HER2抗原实现精准递送细胞毒药物。其设计可能优化了连接子稳定性或载荷特性,以克服耐药性。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SMP-656

适应症:乳腺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

药物机制:SMP-656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HER2受体,介导ADC内吞进入细胞。在溶酶体内,连接子被裂解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有效载荷,抑制DNA复制所需的拓扑异构酶I活性,导致DNA双链断裂和细胞凋亡。此外,抗体部分可阻断HER2信号通路,并可能通过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作用(ADCC)增强免疫效应。该机制旨在克服既往TOP抑制剂ADC耐药,可能通过优化药物释放或靶点亲和力。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本临床研究,理解并遵循研究程序且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 周岁,女性患者;

3.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 HER2 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激素受体(HR)状态不限;

4. 经研究中心检测或认可的 HER2 阳性,HER2 阳性定义为:IHC3+或 IHC2+且伴荧光原位杂交阳性(FISH+)

5. 既往经一种靶向HER2的TOP抑制剂ADC 药物(例:DS-8201 等有效载荷为拓扑异构酶抑制剂 ADC 药物)治疗

6. 根据 RECIST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

7. ECOG 0-1 分

8. 预计生存期≥3 个月

9.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根据以下实验室检查,判断参与者具有良好的骨髓功能、肝肾功能和凝血功能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或禁欲。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7 天内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炎性乳腺癌患者

2. 既往接受过艾立布林治疗;

3. 针对复发/转移后疾病接受过有效载荷为微管蛋白抑制剂的ADC 药物治疗;

4. 末次抗肿瘤治疗使用过优替德隆或长春新碱类药物;

5. 已知对伊尼妥单抗或 SMP-656 及其辅料有严重过敏史者;

6. 脑膜转移者

7. 活动性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患者

8.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5 年内,患有除研究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部可治性癌症除外,例如基底细胞皮肤癌等)

9. 既往或现患有或疑似间质性肺病、药物诱导的间质性肺病等

10. 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史患者

11.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12. 由研究者判断的伴有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需要反复引流,两周一次或更频繁);允许纳入留置胸膜导管的参与者;

13.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减毒活疫苗

14.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存在重度感染

15. 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患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查阳性;活动性梅毒感染;活动性结核病感染

16. 既往接受抗肿瘤治疗产生的相关毒性反应(除脱发外)未得到恢复(毒性评估仍>1 级或未恢复至基线水平),经研究者判断不构成安全性风险的 AE 除外

17. 伴有≥2 级周围神经病变的参与者,或既往有 3 级及以上神经毒性或周围神经病变,或曾经因神经毒性或周围神经病变导致永久停止治疗者

18. 既往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或计划在本研究期间接受异体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19.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参加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者

20.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者;允许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为控制症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

21.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22.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以诊断为目的的手术除外);首次用药前1 周内接受过诊断性或低创伤性手术

23. 需要长期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患者(如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24.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25. 妊娠、哺乳或研究期间计划怀孕的妇女

26.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开展地区:湖南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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