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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头颈癌,经二线及以上系统治疗失败的复发/转移性鼻咽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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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mRNA药物瘤内注射联合特瑞普利单抗静脉输注;特瑞普利单抗通过结合PD-1受体,阻断PD-L1/PD-L2介导的免疫抑制信号,恢复T细胞抗肿瘤活性。mRNA药物编码IL-12等细胞因子,瘤内注射后促进局部免疫激活,包括促进T细胞和NK细胞增殖、增强IFN-γ产生,并可能诱导肿瘤微环境炎症反应。两者联合可协同增强抗肿瘤免疫,克服免疫逃逸,且瘤内注射可降低全身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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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广东,江西,河南,广西
招募头颈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本研究试验药物为mRNA药物(为编码IL-12等免疫刺激因子的瘤内注射制剂),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抗PD-1单抗)用于三线及以上鼻咽癌。特瑞普利单抗是靶向PD-1的人源化IgG4单克隆抗体,已获批用于鼻咽癌和黑色素瘤等适应症。mRNA药物通过瘤内注射递送抗原或免疫调节因子,旨在增强肿瘤局部免疫应答。该联合方案探索在晚期实体瘤(尤其鼻咽癌)中的疗效。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IL-12
适应症:头颈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mRNA药物瘤内注射联合特瑞普利单抗静脉输注
药物机制:特瑞普利单抗通过结合PD-1受体,阻断PD-L1/PD-L2介导的免疫抑制信号,恢复T细胞抗肿瘤活性。mRNA药物编码IL-12等细胞因子,瘤内注射后促进局部免疫激活,包括促进T细胞和NK细胞增殖、增强IFN-γ产生,并可能诱导肿瘤微环境炎症反应。两者联合可协同增强抗肿瘤免疫,克服免疫逃逸,且瘤内注射可降低全身毒性。
入选标准:
1. 男性或女性患者,年龄 18~75 岁;
2. 经病理和/或细胞学明确诊断的恶性实体瘤患者,且符合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以下适应症的患者:
3. ①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系统治疗失败的复发/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治疗;
4. ②适用于既往接受全身系统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仅适用于I 期)。
5. 一般状况评分 ECOG 0-1 分;
6. 预计生存期 3 个月以上;
7.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患者至少有 1 个可测量或可评价的肿瘤病灶,基线期最长径≥10 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短径≥15 mm);
8. 至少有一个适于进行瘤内注射的病灶(病灶长度至少为 10 mm,不超过80mm);
9. 患者应具备充足的骨髓储备功能,或无肝肾凝血功能障碍,实验室检查值须满足下列条件:
10. a.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且白细胞计数>3×109/L;
11. b.血小板计数>80×109/L;
12. c.血红蛋白>90g/L;
13. d.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且 Cock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mL/min;
14. e.如无证实的肝转移,AST、ALT<2.5×ULN;如有证实的肝转移,AST、ALT<5×ULN;
15. f.如无肝转移,总胆红素<1.5×ULN;如有肝转移或 Gilbert 综合征患者(高间接胆红素血症),总胆红素<3×ULN;
16. g.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17. 患者无脑转移,或无症状性脑转移,或脑转移治疗后稳定超过 4 周;
18. 研究治疗开始时,任何既往全身治疗必须已过去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短者为准)以上,患者既往治疗的毒性必须恢复至 1 级或以下(通过替代疗法治疗的脱发、白癜风、周围神经病变或内分泌病变患者除外);
19. 女性患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绝经至少连续12个月;手术导致不能生育;或使用可靠的避孕方式。应由研究者和患者讨论后决定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80天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女性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72小时内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20. 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80天内采取避孕措施且禁止捐精;
21. 患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预期的依从性好。
排除标准:
1. 已知或怀疑对研究药物成份或其类似物过敏;对另一种单克隆抗体有过敏史;
2. 既往接受过 IL-12 治疗(单独治疗或作为治疗方案一部分)的患者;
3. 患者既往接受过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L2 药物治疗,或接受过直接针对另一种刺激性或共抑制性 T 细胞受体(例如 CTLA-4、OX-40、CD137)的药物治疗,且因 3 级或更高级别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而停止治疗;
4. 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的患者,但鼻内、外用、吸入性皮质类固醇、局部类固醇注射、生理剂量不超过 10 mg/天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等效药物或作为超敏反应的术前用药的类固醇除外;
5. 筛选时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允许使用低剂量(预防性)抗凝药物如低分子肝素、低剂量华法林、磺达肝癸钠等;
6. 患者存在任何不稳定或可能影响其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的其他任何疾病或医学状态,任何严重或未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严重心脏病(如纽约心脏协会 3 或 4 级充
7. 血性心力衰竭、6 个月内的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脑血管病、未控制的糖尿病、未控制的高血压、严重感染、活动性消化道溃疡、免疫功能异常等;
8. 难以控制的腹水或胸腔积液;
9. 女性患者妊娠或处在哺乳期;
10.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1. a.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免疫药物治疗、局部治疗等其他抗肿瘤治疗或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采用了或正在采用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且洗脱期未超过 2周或未超过该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非干预性药物临床试验除外;
12. b.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
13. 可能增加研究和研究用药风险、或者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的其他重度、急性、或慢性的疾病、临床和实验室异常情况;
14.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但可能复发的患者,但以下疾病的患者不被排除,可以进一步筛选:
15. a. I 型糖尿病;
16. b.甲状腺功能减退(如果仅用激素替代疗法可以控制);
17. c.受控制的乳糜泻;
18. d.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牛皮癣、脱发);
19. e.其他任何在没有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再次发生的疾病;
20. 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梅毒、丙型肝炎病毒(HCV)或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无症状的慢性乙肝或丙肝携带者可除外;
21. 活动性 HBV,HCV 和 HIV 感染定义为:
22. a.HBsAg 阳性且 HBV DNA ≥1000cps/mL(或 200IU/mL);
23. b.抗-HCV 抗体且 HCV RNA 阳性;
24. c.HIV 抗体阳性;
25. 有器官或同种异体骨髓移植史者;
26. 患者瘤内注射病灶位于主要气道、血管或神经束;
27. 有活动性感染的患者;
28. 研究者认为患者有任何原因不适宜参加本试验。
开展地区:广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