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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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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10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该ADC药物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Trop2抗原,介导内吞作用进入细胞后,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载荷,抑制DNA复制和转录,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此外,载荷可产生旁观者效应,杀伤邻近Trop2阴性肿瘤细胞,增强抗肿瘤活性。该机制与免疫治疗或靶向治疗联合可能产生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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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江苏,山东,河南,安徽,上海,湖南,浙江
招募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本研究试验药物为靶向Trop2的抗体偶联药物(ADC),其载荷为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Trop2在多种实体瘤中高表达,尤其在非小细胞肺癌中广泛表达,与肿瘤侵袭和不良预后相关。该药物通过将细胞毒性药物精准递送至Trop2阳性肿瘤细胞,适用于经治肺腺癌及多种非小细胞肺癌亚型(包括初治非鳞/鳞癌及EGFR-TKI耐药患者)。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肺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10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
药物机制:该ADC药物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Trop2抗原,介导内吞作用进入细胞后,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载荷,抑制DNA复制和转录,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此外,载荷可产生旁观者效应,杀伤邻近Trop2阴性肿瘤细胞,增强抗肿瘤活性。该机制与免疫治疗或靶向治疗联合可能产生协同效应。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与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知情同意时年龄≥18 岁且≤75 岁,性别不限。
3. ECOG 体力评分 0-1 分。
4. 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
5. 剂量递增阶段入组的受试者须为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且经充分的标准治疗失败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的晚期肺癌。
6. 剂量扩展阶段入组的受试者须为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肺癌,并满足以下标准:
7. 扩展队列 1、扩展队列 2 纳入初治的基因突变阴性的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满足以下要求:
8. a) 基因检测未发现可治疗的基因突变(如 EGFR、ALK、ROS1、KRAS、BRAF、NTRK、RET、HER2、MET14 外显子跳跃突变等);
9. b) 晚期阶段未接受系统性治疗。
10. 扩展队列 3、扩展队列 4 纳入初治的晚期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晚期阶段未接受系统性治疗。
11. 扩展队列 5、扩展队列 6 纳入 EGFR-TKI 治疗后进展的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满足以下要求:
12. a) 基 因 检 测 为 EGFR 19DEL 或 L858R 突 变 , 经 一 代 / 二 代EGFR-TKI 治疗后未出现 T790M 突变;或经三代 EGFR-TKI治疗;
13. b) 晚期阶段未接受其他系统性治疗(除外一代/二代/三代EGFR-TKI)。
14. 扩展队列 7、扩展队列 9 纳入 TKI 治疗后进展的基因突变阳性(除外 EGFR 突变)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满足以下要求:
15. a) 基因检测存在可治疗的基因突变(如 EGFR、ALK、ROS1、KRAS、BRAF、NTRK、RET、 HER2、MET14 外显子跳跃突变等),并经对应的靶向 TKI 治疗后进展;
16. b) 晚期阶段未接受其他系统性治疗(除外基因突变对应的 TKI)。
17. 扩展队列 9 纳入适合三代 EGFR-TKI 治疗的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满足以下要求:
18. a) 基 因 检 测 为 EGFR 19DEL 或 L858R 突 变 , 经 一 代 / 二 代EGFR-TKI 治疗后出现 T790M 突变,或未经 EGFR-TKI 治疗;
19. b) 晚期阶段未接受其他系统性治疗(除外一代/二代 EGFR-TKI)。
20. 根据 RECIST v1.1 版肿瘤评估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递增队列不要求)。
21. 同意提供2年内获取或存档的肿瘤组织标本用于TROP2和PD-L1检测。
22. 足够的骨髓功能和其他器官功能:
23. 造血功能(检查前 7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集落刺激因子或相似作用的生物制剂治疗):
24.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25. 血小板计数≥100×10^9/L;
26. 血红蛋白≥9.0g/dL;
27. 肝脏功能:
28. 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若患有 Gilbert 综合征,则总胆红素≤ 2.0×ULN;如直接胆红素(DBIL)提示肝外梗阻,则允许 TBIL≤ 3.0×ULN;
29. 无肝转移,天冬氨酸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0×ULN;肝转移需满足 AST 和 ALT≤5.0×ULN;
30. 肾脏功能:
31. 肌酐清除率(Ccr)≥60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32. 尿蛋白:尿蛋白<2+;若尿蛋白≥2+,则 24 小时尿蛋白≤1g;
33. 凝血功能:
34.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35.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除外脱发等)。
36.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12 周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
排除标准:
1. 组织学病理中存在小细胞肺癌(SCLC)成分。
2.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经有效治疗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宫颈原位癌或甲状腺乳头状癌等其他被认为治愈的恶性肿瘤)。
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或前期使用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抗肿瘤治疗。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5. 既往接受过靶向 Trop2 或含有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的任何药物治疗。
6.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使用过 CYP3A4 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详见附录七)。
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3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8.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9.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10.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除外中枢转移病灶经局部或全身治疗且稳定 4周及以上)。
11.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心包积液、胸腔积液、腹水等)。
12.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年内在需要抗免疫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仅需要甲状腺素、胰岛素、皮质类固醇作为补充治疗除外)。
13. 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或高危因素:
14.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15. 经 Fridericia 法校正(QTcF=QT/(RR^0.33))的矫正 QT 间期(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
16.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脑缺血(TIA)发作;
17.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出现新发的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18. 左室射血分数<50%;
19. 经临床控制后收缩压>150mmHg/舒张压>100mmHg。
20. 存在肺功能严重损害;间质性肺病或有肺炎病史且需要类固醇治疗;既往行肺切除术。
21. 存在出血风险,如首次用药前 1 个月内有咯血或其他出血表现;正在长期使用抗凝药物或抗血小板药物。
22. 具有临床意义的角膜病。
23. 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24. 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患者):
25. HIV 抗体检测阳性;
26. 或 HBsAg 阳性且 HBV-DNA 阳性(即 HBV-DNA≥检测值下限);
27. 或 HCV Ab 阳性且 HCV-RNA 阳性(即 HCV-RNA≥检测值下限);
28. 活动肺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能控制者。
29. 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或双特异性抗体有严重过敏反应史;已知对本研究药物的某些成分或类似物有超敏反应或迟发型过敏反应。
30.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准备生育的女性/男性。
31. 研究者估计患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或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临床不可控制的糖尿病等)、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开展地区:江苏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