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注射液在中国健康参与者中单次皮下给药和肿瘤恶病质多线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恶病质
  • 用药方案: GB18注射液单次皮下给药,剂量为10 mg/kg,单次皮下注射(腹部或大腿皮下),给药周期为21天(首个给药周期)。;GB18为抗GDF15单克隆抗体,通过高亲和力特异性结合循环中的GDF15,阻断其与脑干极后区GFRA-L-RET受体复合物的结合,从而抑制GDF15介导的食欲抑制信号和代谢紊乱。GDF15信号被阻断后,可解除对摄食中枢的抑制,增加食物摄入,减少脂肪和肌肉分解,改善肿瘤恶病质患者
  • 开展地区: 广东,江苏,北京

招募恶病质受试者

药物介绍:GB18注射液是一种靶向GDF15(生长分化因子15)的重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GDF15在多种晚期实体瘤中高表达,通过与脑干极后区GFRA-L-RET受体结合,抑制食欲、促进分解代谢,是肿瘤恶病质的关键驱动因子。本品拟用于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伴恶病质患者,通过中和GDF15改善食欲与体重,为恶病质这一长期缺乏有效药物的领域提供新选择。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GB18

适应症:恶病质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GB18注射液单次皮下给药,剂量为10 mg/kg,单次皮下注射(腹部或大腿皮下),给药周期为21天(首个给药周期)。

药物机制:GB18为抗GDF15单克隆抗体,通过高亲和力特异性结合循环中的GDF15,阻断其与脑干极后区GFRA-L-RET受体复合物的结合,从而抑制GDF15介导的食欲抑制信号和代谢紊乱。GDF15信号被阻断后,可解除对摄食中枢的抑制,增加食物摄入,减少脂肪和肌肉分解,改善肿瘤恶病质患者的体重下降和营养状态。该机制不直接杀伤肿瘤细胞,而是通过调节中枢食欲与代谢通路发挥作用。

入选标准:

1. 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作为参与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能够遵守所有计划的治疗、访视、实验室检查、生活方式和其他研究程序。

2. 年龄≥18岁周岁,男女不限。

3.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结直肠癌、胰腺癌、胃癌、食管癌、胆道癌、非小细胞肺癌、前列腺癌、乳腺癌或卵巢癌等。首次用药前28天内影像学证实肿瘤无明显进展(仅适用于进入研究前已开始抗肿瘤治疗的参与者),且研究者预估本研究首个给药周期(21天)内不会因病情进展更换抗肿瘤治疗方案;注:在研究期间拟计划使用孕酮类药物作为抗肿瘤治疗方案的参与者不予入组。

4. 依据2011年《肿瘤恶病质定义和分期的国际专家共识》的恶病质标准及结合中国人群特点诊断为肿瘤恶病质,即BMI<18.5kg/m2,筛选前6个月内无意识体重减轻>2%,或不考虑BMI,筛选前6个月内无意识体重减轻>5%。除外糖尿病引起的体重下降。

5. 首次接受试验用药物前血清GDF15浓度≥1.5ng/mL。

6. 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即符合相关实验室检查标准:

7.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80g/L;

8. 肾脏:血清肌酐≤1.5×ULN(如>1.5×ULN需要以Cockcroft(附录3 肌酐清除率计算公式)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30mL/min);

9. 肝脏:总胆红素≤1.5×ULN(肝转移、肝癌或胆管梗阻或Gilbert综合征参与者:可放宽至≤3×ULN)、AST和ALT≤3×ULN或肝转移时AST和ALT≤5×ULN;

10.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11. 心功能:心脏超声检测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2.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附录4 ECOG体力状况计分标准):0~2分。

13. 预计生存期≥4个月。

14. 女性参与者必须是非怀孕和非哺乳期状态;且育龄期女性参与者和具有育龄期女性伴侣的男性参与者同意从筛选期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避孕(采取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详见附录1 避孕措施和育龄期女性的定义)。

排除标准:

1. 已知的活动性/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对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参与者,如果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临床病情均稳定且影像学证据没有显示疾病进展,并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不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参与者,可以考虑入组;无症状脑转移(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无长径>1.5 cm的脑转移灶)参与者可以入组,需定期进行脑转移病灶影像学检查与评估。

2. 计划将放射治疗作为主要抗肿瘤治疗方案的一部分。为缓解症状而进行的局部放疗是允许的,如果在入组后有必要进行局部放射治疗,这不会被视为终止试验药物治疗的理由。

3. 其他急性或慢性医疗或精神状况,包括过去一年内或目前存在抑郁或自杀意念/倾向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本研究的参与者。

4. BMI>26kg/m2的参与者。

5. 研究者判断存在可逆的导致进食量减少的其他病因,包括但不限于NCI CTCAE 3级或4级口腔黏膜炎;NCI CTCAE 3级或4级恶心、呕吐、腹泻或便秘;机械性梗阻导致无法进食。

6. 研究者评估参与者合并非肿瘤恶病质导致进食困难或食物消化吸收不良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食管炎、胃炎、胃切除术史、消化道梗阻、广泛肠切除术后(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肠道支架植入术后、短肠综合征;已知患有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腹腔脓肿或长期慢性腹泻。

7. 研究者判断或明确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恶病质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IV级心力衰竭(附录6 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分级(NYHA))、艾滋病等。

8. 在过去6个月中出现过以下情况:心肌梗塞、先天性长QT综合征、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心律失常(包括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和心室颤动)、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外周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III级或IV级)、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有症状肺栓塞或其他有临床意义的血栓栓塞疾病。

9. NCI CTCAE≥2级的持续性心律失常患者

10. 患有高血压且降压药物治疗血压未获满意控制者(定义为: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90 mmHg)。

11. 筛选期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检测呈阳性、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104 拷贝数/mL或HBV- DNA≥ 2000 IU/mL)或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HCV-RNA定量检测结果大于检测的下限)。

12. 注:对于HBV DNA<104拷贝数/mL或HBV-DNA<2000 IU/mL的乙型肝炎参与者,研究期间根据临床判断愿意采用恩替卡韦或其他抗病毒治疗的参与者可以考虑入组。

13. 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28天内正在接受管饲喂养或肠外营养(完全或部分)治疗的患者。

14. 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28天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服用任何提高食欲或改善体重减轻的处方药的患者,包括但不局限于阿拉莫林、醋酸甲羟孕酮、醋酸甲地孕酮、大麻醇、医用大麻等。

15. 在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28天内至试验结束,启动新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但稳定的、不以治疗肿瘤恶病质为目的的糖皮质激素治疗(例如,作为预处理药物的地塞米松;每日口服泼尼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其他同类药物)是允许的,“稳定”定义为在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28天内给药剂量和频率没有显著变化。

16. 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未恢复(中心静脉通路放置和肿瘤活检不被视为大手术),或预计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治疗。

17. 既往接受过靶向GDF-15/GFRAL通路的临床研究药物;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28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其它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18. 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静脉使用抗生素、抗病毒药或抗真菌药物控制的严重感染。

19. 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14天内合并难以控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中大量浆膜腔积液患者,如心包积液或胸/腹盆腔积液等。

20. 存在严重免疫缺陷或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的参与者。

21. 已知对GB18及其组分过敏者,或有严重的过敏反应史或无法控制的过敏性哮喘史者。

22. 研究者认为参与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23. 在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的6个月内有捐精/捐卵计划的参与者。

开展地区:广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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