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D抑制剂ER+HER2-乳腺癌二线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乳腺癌,绝经后或接受LHRH激动剂,ER+/HER2-,内分泌治疗进展,≤2线化疗,ESR1突变可分析
  • 用药方案: 口服,每日一次;该药物作为SERD,通过高亲和力结合雌激素受体(ER),诱导受体构象改变,促进ER降解,从而阻断雌激素介导的信号通路(如PI3K/AKT/mTOR和MAPK通路),抑制肿瘤细胞增殖。此外,其口服剂型可能提供持续的药物暴露,增强ER降解效果,并可能对携带ESR1突变的肿瘤有效。该机制旨在克服内分泌治疗耐药,延缓疾病进展。
  • 开展地区: 广东,河南,河北,天津,浙江,山东,上海,安徽

招募乳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serd抑制剂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乳腺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口服,每日一次

药物机制:该药物作为SERD,通过高亲和力结合雌激素受体(ER),诱导受体构象改变,促进ER降解,从而阻断雌激素介导的信号通路(如PI3K/AKT/mTOR和MAPK通路),抑制肿瘤细胞增殖。此外,其口服剂型可能提供持续的药物暴露,增强ER降解效果,并可能对携带ESR1突变的肿瘤有效。该机制旨在克服内分泌治疗耐药,延缓疾病进展。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才能入组本研究:

2.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守方案规定的要求。

3. 年龄≥18 岁。

4. 绝经后状态,需要满足以下任一种条件:

5. (1)既往进行过双侧卵巢切除术;

6. (2)年龄≥60 岁;

7. (3)年龄<60 岁,自然停经≥12 个月(近 1 年内未接受化疗、托瑞米芬、三苯氧胺或卵巢去势药物的情况下),雌二醇(E2)和卵泡刺激素

8. (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

9. (4)对于绝经前或围绝经期患者如要入组,必须在研究期间自愿接受 LHRH 激动剂治疗。

10. 受试者愿意提供血液用于 ESR1 突变状态分析。

11. ECOG 评分 0~1,在过去 2 周内未恶化。

12. 预期寿命≥3 个月。

13.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乳腺腺癌。

14. 根据最新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组织活检结果,确认 ER 状态为阳性且HER-2 状态为阴性(接受当地实验室病理检测结果)。

15. 既往治疗规定如下:a. 既往针对晚期/转移性乳腺癌的化疗方案不超过 2 线(若既往新辅助/辅助化疗结束超过 12 个月出现疾病进展/复发,则不计入 1 线化疗;反之则计入既往 1 线化疗)。

16. b. 既往针对辅助治疗或晚期/转移性疾病,接受过至少 6 个月的内分泌治疗(包括 SERM 或芳香化酶抑制剂),且内分泌治疗期间疾病进展,不允许既往接受任何SERD 药物。注:对于 A 部分,既往内分泌治疗方案无限制,可允许接受多线内分泌治疗;对于 B 部分,患者既往内分泌治疗方案须为 CDK4/6 与 AI 联合或序贯使用。

17. 根据 RECIST v1.1,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

18. 在研究治疗前 2 周(14 天)内具有充分的骨髓功能,定义为符合以下所有标准且不需要输血或生长因子(GCSF、EPO 等)支持:

19.  血红蛋白 (Hb)≥90 g/L

20.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1.5×10^9/L

21.  血小板计数 (PLT)≥75×10^9/L

22. 充分的肝功能,定义如下:

23.  总胆红素 (TBIL)≤1.5×ULN;对于因伴有 Gilbert 综合征或家族性良性非结合高胆红素血症导致血清胆红素升高的患者:

24. TBIL≤2.5×ULN

25.  无肝转移: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SGO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SGPT)≤2.5×ULN;存在肝转移:ALT 或 AST≤5.0×ULN

26. 肾功能良好,定义为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 (Ccr)>60 mL/min。使用改良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肌酐清除率。计算 Ccr:Ccr = [(140-年龄)× 体重 (Kg) ×(女性 0.85)]/(72× 血清肌酐)),无明显不易纠正的电解质紊乱。

27.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时间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且抗凝治疗患者的水平应在治疗范围内)。如果患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研究者应密切监测这些实验室检查值。

排除标准:

1. 如果观察到以下任何排除标准,患者不得入组研究:

2.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存在有症状的内脏疾病或其他任何使患者不适合接受内分泌治疗的疾病。

3. 开始 IMP 治疗时,存在既往治疗导致的仍未恢复至≤CTCAE 1 级的毒性。但允许任何级别的脱发患者入组本研究。

4. 4 周内接受过全身细胞毒化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抗肿瘤生物治疗或重大手术(特例:亚硝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需要 6 周洗脱期;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需要 2 周洗脱期;小分子靶向治疗,需要 2 周洗脱期;NMPA 批准的中成药治疗,需要 2 周洗脱期,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或明显创伤性损伤,长期未愈的伤口或骨折,病理性骨折除外。

5. 既往接受过试验性 SERD 或试验性 ER 拮抗剂治疗。但允许接受过氟维司群治疗。

6. 患者在随机化前≤4 周内接受过放疗或在随机化前≤2 周内为缓解症状接受过固定野放疗。

7. 患者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时间短者为准)使用过CYP3A 强抑制剂或诱导剂。

8. 研究治疗开始前 30 天内或试验用药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过试验性研究。

9. 患者正在同时进行其他获批或试验中的抗癌治疗。

10. 患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手术或尚未从严重副作用中恢复。

11. 患者在随机化前 3 年内或当前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的基底或鳞状细胞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根治性切除的宫颈癌除外。

12. 已知存在活动性 CNS 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已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病情稳定且未出现以下情况,则可参加研究:进行性或新发神经功能缺损、癫痫发作、颅内压升高证据、呕吐、视乳头水肿或头痛; 本研究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内 MRI 提示有 CNS 肿瘤复发/进展的证据,并且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有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证据,且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 3 天未使用皮质类固醇。用于确定 CNS 疾病稳定的两次脑部 MRI 必须提交给申办方,最好是在受试者接受筛选时。

13. 患者不能吞咽制剂,或存在可能影响研究药物无法充分吸收的胃肠道功能损害或胃肠道疾病(例如,既往部分或完全胃切除术、既往 Rouxen-Y 或 Whipple 手术、未治愈的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未控制/难治性的恶心、呕吐、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或重大肠切除术)

14. 患者当前接受 PPI 治疗。PPI 治疗必须在 TFX06 首次给药前 1 周或更早停止。

15. 根据申办者/研究者的判断,患者当前患有不适合参加临床研究的任何其他严重和/或无法控制的医学疾病(例如,重度肝损害等)。

16. 患者目前记录有 1 级(或以上)肺炎或间质性肺病(ILD)(应检查用于肿瘤评估的基线胸部 CT 扫描,确认不存在相关肺部并发症)。

17. 筛选期眼科检查确认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眼部病变,根据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18. 患者患有具临床意义的、未能控制的心脏病和/或近期心脏事件,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研究治疗开始前 12 个月内有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9. (CABG)、有症状的心包炎或心肌梗死病史记录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 III-IV)记录的心肌病通过多门控采集 (MUGA) 扫描或超声心动图 (ECHO) 确定患者的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 < 50% 在过去 12 个月内有任何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如双束支传导阻滞、Mobitz II 型和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室上性、结性心律失常或传导异常病史。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 (SBP)≥160 mmHg 和/或舒张压(DBP)≥100 mmHg,使用或不使用抗高血压药物。允许在筛选前开始或调整抗高血压药物治疗。长 QT 综合征、特发性猝死或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以下任何一项:– 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TdP) 的风险因素包括未控制的低钾血症或低镁血症、心力衰竭病史或具临床意义/症状性心动过缓病史– 具有延长 QT 间期已知风险和/或已知导致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伴随药物,不能停药或换用安全的替代药物心动过缓(静息时心率<50),通过 ECG 或脉搏测定。筛选时,ECG 检查无法确定 QTcF 间期(即:不可读或无法解读),或校正 QT (QTcF) > 460 ms(女性)(使用 Fridericia 校正)。均通过筛选期 ECG(三次 ECG 的均值)确定。

20. 患者目前正在接受或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2 周内接受过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尚未从此类治疗的副作用中完全恢复。但允许在以下情况中使用皮质类固醇:单次给药、局部应用(例如用于皮疹)、吸入喷雾剂(例如用于阻塞性气道疾病)、滴眼液或局部注射(例如关节内)。

21. 有重度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疾病证据,包括活动性出血体质。

22. 有出血倾向、和血栓史和癌栓史:(1)筛选前 3 个月内出现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2)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消化道出血病史或有明确的消化道出血倾向;(3)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例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脑缺血发作)、肺栓塞等;

23. (4)筛选前 6 个月内经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癌栓的情况。

24. 已知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

25. 存在严重、未控制的感染或已知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HIV 1/2 抗体),或诊断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或未控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接受过组织/器官移植、干细胞或骨髓移植,或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的患者。

26. 存在未控制的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立克次氏体或寄生虫感染,除非在研究治疗前接受治疗并消退。

2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过活病毒疫苗。允许使用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或获批的 COVID-19 疫苗。

28.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开展地区:广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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