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R032治疗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多线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
  • 用药方案: A-CAR032采用自体CAR-T细胞治疗标准方案:单采后经淋巴细胞清除预处理(氟达拉滨25mg/m²/天×3天联合环磷酰胺250mg/m²/天×3天静脉输注),随后以1×10⁶ CAR-T细胞/kg的剂量单次静脉输注,每周期为单次给药,输注后28天内为剂量限制性毒性观察期。;A-CAR032的作用机制为:患者自体T细胞经基因工程改造后表达靶向STEAP2的嵌合抗原受体(CAR),该CAR的胞外抗
  • 开展地区: 湖北,江苏,北京,浙江

招募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受试者

药物介绍:A-CAR032是一种靶向STEAP2的自体CAR-T细胞治疗产品。STEAP2(六跨膜前列腺上皮抗原2)是一种在前列腺癌细胞表面高表达的跨膜蛋白,在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中表达显著上调,是前列腺癌治疗的理想靶点。A-CAR032通过采集患者自体T细胞,经基因工程改造使其表达识别STEAP2的嵌合抗原受体,再回输给患者,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ARPI治疗且不适合标准治疗的mCRPC患者。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CAR032

适应症: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A-CAR032采用自体CAR-T细胞治疗标准方案:单采后经淋巴细胞清除预处理(氟达拉滨25mg/m²/天×3天联合环磷酰胺250mg/m²/天×3天静脉输注),随后以1×10⁶ CAR-T细胞/kg的剂量单次静脉输注,每周期为单次给药,输注后28天内为剂量限制性毒性观察期。

药物机制:A-CAR032的作用机制为:患者自体T细胞经基因工程改造后表达靶向STEAP2的嵌合抗原受体(CAR),该CAR的胞外抗原结合域可特异性识别并结合前列腺癌细胞表面的STEAP2抗原。结合后,CAR的胞内信号传导域(如CD3ζ和共刺激分子)被激活,触发T细胞活化、增殖及细胞毒性效应,通过释放穿孔素和颗粒酶等细胞毒性分子直接杀伤STEAP2阳性肿瘤细胞,同时分泌细胞因子招募其他免疫细胞参与抗肿瘤免疫应答,从而达到清除前列腺癌细胞的目的。

入选标准:

1. 年龄

2. 参与者在签署ICF时必须年满18岁。

3. 参与者类型和疾病特征

4. 参与者:

5. a) 经组织学确诊为转移性前列腺癌且无已知神经内分泌分化或小细胞特征。

6. b) 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定义为尽管通过睾丸切除术或持续接受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类似物去势,但仍发生疾病进展。接受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药物去势治疗的参与者在研究期间应继续接受该治疗。

7. c)可测量的PSA>l ng/mL

8. 且

9. d)根据以下任一标准,筛选前6个月内有进展证据:

10. 根据RECISTv1.1标准的软组织影像学疾病进展,伴或不伴根据PCWG3的PSA进展;

11. 影像学骨疾病进展,定义为根据PCWG3,骨扫描出现2个或以上新发骨病灶。

12. 参与者既往接受过ARPI(即阿比特龙、恩扎卢胺、阿帕他胺、达罗他胺、瑞维鲁胺)治疗(无论是发生转移性去势抵抗之前还是已发生转移性去势抵抗),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标准治疗。

13. 对于微卫星高度不稳定或DNA错配修复缺陷的参与者,他们还必须根据CSCO治疗指南的推荐接受过至少一线检查点抑制剂(即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或不适合或不耐受指南推荐的治疗。(不耐受的定义为:治疗期间出现导致给药剂量降低、暂停给药或永久停药的不良反应;存在明显的禁忌症;治疗期间出现影响生活质量、社会功能的不良反应等导致停止治疗。)

14. 单采前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15. 研究者认为单采前的最低预期寿命>12周。

16. 器官和骨髓功能良好,器官和骨髓功能良好的标准:

17. 血液学指标需满足:血红蛋白≥9 g/dL(≥5.59 mmol/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⁹/L(1000/mm³)、血小板计数≥100×10⁹/L(100,000/mm³)、绝对淋巴细胞计数≥0.5×10⁹/L(500/mm³),且不允许通过单采前14天内的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来满足上述标准;

18. 肝脏功能要求:总胆红素≤1.5×ULN(无Gilbert综合征)或≤3×ULN(有Gilbert综合征或肝转移),ALT和AST≤2.5×ULN(肝转移参与者可放宽至≤5×ULN);

19. 肾脏功能要求:肌酐清除率计算值≥4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实际体重)或24小时尿肌酐清除率测定;

20. 凝血功能要求:INR或P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且PT或aPTT处于抗凝剂预期治疗范围内;

21. 心肺系统要求:单采前4周内LVEF≥50%且确认未受损,血氧饱和度≥92%且无需辅助供氧。

22. 同意并提供肿瘤组织,通过治疗前和治疗后活检来回顾性评估 STEAP2表达和其他相关生物标志物。基线时必须采集新鲜或存档肿瘤样本(详见实验室手册)。治疗期间活检是可选的。

23. 性别和避孕/屏障法避孕要求

24. a)9.使用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关于参加临床研究避孕措施的规定。男性参与者应从LDC开始使用避孕套,直至A-CAR032输注后12个月,或直至聚合酶链反应(PCR)无法检测到CARDNA(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如果男性参与者仅接受LDC而未接受A-CAR032细胞输注,则应从LDC开始使用避孕套,直至LDC后6个月。

25. b)(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参与者的女性伴侣应从男性参与者入组时(即,签署ICF后和进行单采前)开始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直至A-CAR032输注后12个月或男性参与者不再检测到CARDNA(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如果男性参与者仅接受LDC而未接受A-CAR032细胞输注,则女性伴侣应从其入组直至LDC后6个月内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定义和指南见附录F。

26. 知情同意

27. 参与者自愿参加研究,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ICF。

排除标准:

1. 已知对 CAR-T 产品或其辅料(包括二甲基亚砜 DMSO)有危及生命的过敏、超敏反应或不耐受

2. 存在淋巴细胞清除药物(包括氟达拉滨和/或环磷酰胺)禁忌症

3.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除外:a) 已接受根治性治疗、单采前 3 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潜在复发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b) 经充分治疗已无疾病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c) 经充分治疗已无疾病证据的原位癌

4. 已知存在脑转移

5. 脾切除术或器官移植史

6. 既往接受过:a) 任何 CAR-T 治疗;b) 任何靶向 STEAP2 的治疗

7. 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炎症性肠病[如结肠炎、克罗恩病]、憩室炎、系统性红斑狼疮、Wegener 综合征、重症肌无力、格雷夫斯病、类风湿关节炎、垂体炎、葡萄膜炎、自身免疫性肺炎、自身免疫性肾炎或肾病、HLH/MAS 既往史等);例外:a) 白癜风或自身免疫性脱发;b) 接受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甲减(如桥本氏甲状腺炎);c) 不需全身治疗的慢性炎症性/自身免疫性皮肤病;d) 仅靠饮食即可控制的乳糜泻

8. 有症状或需治疗的心律失常(如多灶性室性早搏、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CTCAE 3 级),除非通过起搏器得到控制(研究者判断);经治疗后仍有症状或不受控制的房颤,或无症状的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9. 研究者判断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a) 筛选时三次 ECG 测得的平均静息校正 QT 间期≥470 ms;b) 其他药物引起需停药的 QT 间期延长史(已知可延长 QTc 的药物尽可能避免使用,无替代药物且研究者已做风险/获益评估时允许);c) 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一级亲属 40 岁以下不明原因猝死

10. 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病因的心肌病、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3 级)、间质性肺病、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未受控制的糖尿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单采前 6 个月内心肌梗死史

11. 活动性感染:a) HBV 感染(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且可检测到 HBV DNA);b) HCV 感染(HCV 抗体阳性和 HCV RNA 阳性);c) CMV 感染(可检测到 CMV DNA);d) 梅毒(梅毒抗原和抗体阳性);e) HIV 感染(HIV1/2 抗体阳性);f) 需全身治疗的其他持续性或活动性感染(允许预防性使用抗感染药物)

12. 中枢神经系统(CNS)疾病:a) 单采前 6 个月内发生卒中、颅内出血或惊厥发作;b) 单采前 5 年内有不受控制的活动性癫痫;c) 有明显神经症状的其他疾病(包括精神疾病)

13. 既往抗癌治疗引起的持续毒性(CTCAE≥2 级),脱发或 2 级神经病变(与 PI 讨论)除外

14. 出血或活动性出血的明显风险或倾向(例如有临床意义的咯血、肿瘤出血、血管性血友病或血友病病史等)

15. 计划在研究期间生育

16. 酗酒或药物滥用

17. 研究者判断既往或当前存在可能混淆研究结果、干扰参与者安全和/或研究依从性的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

18. 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 A-CAR032 输注后 28 天,不得接受用于治疗(而非预防)目的的全剂量长效口服或胃肠外抗凝剂或溶栓剂;允许出于治疗和预防目的使用短效直接口服抗凝剂

19. 接受过以下治疗:a) 单采前 4 周内大手术或存在未愈合伤口,或研究治疗给药前 4 周内计划接受大手术(计划局麻手术者可参加);b) 单采前 5 个半衰期或 7 天内(以较短者为准)使用系统治疗剂量的类固醇(吸入性除外)或其他免疫调节剂(包括白介素、干扰素和胸腺素),以及剂量超过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的系统性全身皮质类固醇

20. 单采前 5 个半衰期内或≤21 天(以较短者为准)接受最后一次抗癌治疗(化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肿瘤栓塞或单克隆抗体、试验用药品)

21. 单采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若放射野覆盖≤5% 骨髓储备,则无论放疗何时结束均可参加);或单采前 6 个月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局部放射性粒子植入

22. 任何合并抗癌治疗,以下除外:a) 方案定义的 LDC(淋巴细胞清除化疗);b) 针对非癌症相关疾病的激素治疗(如激素替代疗法);c) 需将睾酮维持在去势水平(<50 ng/dL)时的雄激素剥夺治疗(LHRH 激动剂/拮抗剂,应贯穿整个试验,除非已行双侧睾丸切除);单采后允许桥接治疗(如需要)

23. 单采前 4 周内接种过灭活或减毒活疫苗

24. 单采前 14 天内接受输血和/或 14 天内使用生长因子

25. 经研究者判定不太可能遵从研究步骤、限制和要求的参与者

26. 既往在本研究中接受过治疗(经合作方事先同意,可进行至少一次重新筛选/重新单采)

开展地区:湖北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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