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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晚期一线鼻咽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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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ABO2011瘤内注射,剂量为10 μg,每2周一次,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ABO2011作为IL-12激动剂,通过瘤内注射直接作用于肿瘤微环境,与IL-12受体结合后激活JAK-STAT信号通路,促进T细胞和NK细胞增殖、活化及细胞毒性功能,诱导IFN-γ、TNF-α等Th1型细胞因子分泌,增强抗原提呈和免疫细胞浸润,将“冷肿瘤”转化为“热肿瘤”,并可能通过免疫介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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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广东,广西,山西,北京
招募晚期一线鼻咽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ABO2011是一种IL-12激动剂,属于免疫激动剂类生物制品,通过瘤内注射给药。IL-12是一种强效促炎细胞因子,能促进T细胞和NK细胞增殖、活化,诱导IFN-γ等Th1型免疫应答,在多种实体瘤中具有抗肿瘤潜力。晚期一线鼻咽癌与EB病毒感染密切相关,肿瘤微环境中存在免疫抑制,IL-12瘤内注射可局部激活免疫并可能诱导全身抗肿瘤免疫,为晚期鼻咽癌患者提供新的免疫治疗选择。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IL-12
适应症:晚期一线鼻咽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ABO2011瘤内注射,剂量为10 μg,每2周一次,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
药物机制:ABO2011作为IL-12激动剂,通过瘤内注射直接作用于肿瘤微环境,与IL-12受体结合后激活JAK-STAT信号通路,促进T细胞和NK细胞增殖、活化及细胞毒性功能,诱导IFN-γ、TNF-α等Th1型细胞因子分泌,增强抗原提呈和免疫细胞浸润,将“冷肿瘤”转化为“热肿瘤”,并可能通过免疫介导的远隔效应抑制远处转移灶,从而发挥抗肿瘤作用。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必须为18岁及以上;
2.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依从知情同意书(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3. 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进展或转移的晚期实体瘤;
4. 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不可耐受毒性定义:≥Ⅳ级的血液学毒性;或≥Ⅲ级的非血液学毒性;或≥Ⅱ级的心、肝、肾等主要脏器的损害),且缺乏有效治疗方案的晚期实体瘤;
5.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
6. 预期生存期大于12周;
7. 至少有一处浅表或深部可进行瘤内给药和活检的病灶(穿刺方向具有10 mm或以上直径的肿瘤);
8. 经研究者评估除存在可用于ABO2011瘤内注射病灶外,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
9. 存在肿瘤病灶可用于肿瘤组织活检,并且如可行,须同意在基线和治疗中提供肿瘤组织标本。如患者有筛选前1年内存档的标本,由研究者判断是否可以替代基线活检。(活检的病灶,穿刺方向具有10 mm或以上直径的肿瘤);
10.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11. a) 骨髓功能:白细胞≥ 3×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1.5×10^9/L,血小板计数≥ 90×10^9/L,血红蛋白≥ 90 g/L; 且患者在筛选前一周未接受过如下治疗:输血和输血小板,使用促进白细胞升高的药物(比如:集落刺激因子)和促进红细胞生成素 (EPO);
12. b)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ULN),未发生肝转移患者的AST和ALT均≤ 2.5×ULN,出现肝转移患者的AST和ALT均 ≤ 5.0×ULN,白蛋白≥ 3g/dL(给药前7天内未输注白蛋白);
13. c) 肾脏功能:肌酐(Cr)≤ 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根据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尿蛋白≤ 2+(用试纸测量)或≤ 1000mg/24h(尿液);
14. d) 心脏功能:左室射血分数 (LVEF)> 50%;
15. e)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16. 女性患者为绝经,或如为育龄期女性则需尿妊娠或血妊娠为阴性。同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自愿从签署ICF开始至治疗结束后的120天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禁欲或有效的避孕措施(如宫内或植入式避孕装置、口服避孕药、注射或埋置避孕、缓释局部避孕药、宫内节育器[IUD]、安全套[男性]、隔膜、宫颈帽等)。
排除标准:
1.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标准,则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
2. 既往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乳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3. 存在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肿瘤或转移;
4. 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纽约心脏学会(NYHA)≥2级的心力衰竭、透壁性心肌梗死病史、不稳定型心绞痛、控制不佳的心律不齐、入组前6个月内的心肌梗死,或需要抗心律失常治疗(允许使用β受体阻滞剂、钙通道阻滞剂和地高辛)的心律失常类疾病等;
5. 控制不佳的临床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两种降压药物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或舒张压≥ 100 mmHg)和降糖治疗不能控制的2型糖尿病(空腹血糖≥ 8.9 mmol/L),控制不好的胸腔、腹腔积液或其他严重疾病需要系统治疗;
6.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1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可以被纳入试验。
7. 受试者携带:
8. 已知人类免疫免疫缺陷病毒(HIV)
9. 活跃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DNA高于检测上限)
10. 活跃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抗HCV抗体阳性和定量HCV RNA结果大于检测下限)
11. 注:有慢性HBV或HCV感染病史的受试者如果疾病稳定且在治疗中得到充分控制,则可由研究者决定受试者是否有资格入组研究。
12.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血栓性疾病或使用全剂量抗凝药物治疗;
13. 首次给药前的14天内接受过放疗;
14. 首次给药前的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其他疫苗可由研究者综合评估决定;
15. 首次给药前的28天内进行过大型手术或首次给药前的14天内进行过非研究相关的小型手术;
16. 首次给药前4周内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其他免疫调节类药物(例如皮质类激素:强的松或同类药物),但允许生理剂量的全身类固醇(相当于口服强的松10 mg)或局部用药(如软膏、滴眼液、吸入剂或鼻喷剂)。局部用药不得超过说明书中推荐的剂量或有任何全身性暴露体征者;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其他免疫调节类药物;
17. 既往抗癌化疗或免疫治疗的急性毒性作用(CTCAE≥2级)尚未稳定,或者观察到显著的治疗后毒性(除外脱发,外周神经痛;以及入选标准中提及的2级以上的实验室异常指标);
18. 首次给药前的28天内或既往抗肿瘤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使用包含IL-12成分的抗肿瘤药物;
19. 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肺纤维化或间质性肺炎;
20. 存在活动性感染,包括细菌、真菌、病毒及结核菌(病史记录,经研究者判断和放射学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测)
21. 存在活动性出血,包括但不限于胃肠道出血、咯血等;
22. 首次给药前有速发型严重过敏反应史;
23. 其他可能会导致增加研究用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影响试验依从性等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开展地区:广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