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20089 B7-H4 ADC铂耐药卵巢癌三线I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卵巢癌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和频率需参考后续方案;HS-20089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B7-H4抗原,随后被内吞进入细胞,在溶酶体内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载荷,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此外,ADC的靶向结合可能阻断B7-H4介导的免疫抑制信号,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该机制通过精准递送细胞毒性药物,旨在提高疗效并降低全身毒性。
  • 开展地区: 江苏,江西,湖北,山东,辽宁,广东,上海,安徽,吉林,天津,四川,北京,河北,浙江,陕西,河南,山西,湖南,广西,重庆,海南,福建,黑龙江,云南

招募卵巢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HS-20089是一种靶向B7-H4的抗体偶联药物(ADC),由人源化抗B7-H4单克隆抗体通过可裂解连接子与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载荷偶联而成。该药物针对铂耐药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此类患者预后差、治疗选择有限。B7-H4在多种实体瘤中高表达,尤其在卵巢癌中,使其成为有潜力的治疗靶点。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HS-20089

适应症:卵巢癌

研究阶段:II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和频率需参考后续方案

药物机制:HS-20089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B7-H4抗原,随后被内吞进入细胞,在溶酶体内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载荷,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此外,ADC的靶向结合可能阻断B7-H4介导的免疫抑制信号,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该机制通过精准递送细胞毒性药物,旨在提高疗效并降低全身毒性。

入选标准:

1. 在开始研究治疗时,每例受试者需要满足所有入选标准且不能符合任意一项排除标准。

2. 入选标准

3.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4. 年满 18周岁(≥18周岁)的女性。

5. 经组织学确诊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需提供明确诊断所需关键性免疫 组化/肿瘤细胞表型结果),具体要求如下:

6. a)经组织学确诊的高级别浆液性或 G2-G3子宫内膜样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 癌。

7. b)诊断为铂耐药疾病,定义为:末次含铂化疗完成后的 6个月(183天)内出现影像学疾 病进展或复发(完成末次含铂化疗至疾病进展或复发之间未接受新一线抗肿瘤治疗,维持治 疗除外),或末次含铂化疗期间出现影像学疾病进展或复发。除外原发铂难治,定义为一线 含铂化疗期间或完成后 3个月(92天)内出现影像学疾病进展或复发。

8. c)既往接受 1~3线系统性抗肿瘤治疗:①辅助±新辅助治疗计为 1线治疗;②维持治疗 (如贝伐珠单抗、PARP抑制剂)视为前线治疗的延续,不记作单独的治疗线数。

9. d)对于已知根据 VENTANA FOLR1(FOLR1-2.1)RxDx检测 FRα阳性(膜染色中等[2+]和/ 或强[3+]的肿瘤细胞占活肿瘤细胞总数的百分比≥75%)的受试者,需接受过索米妥昔单抗 治疗,并已发生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除非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不适合接受该治疗或存在禁忌 症,或该药物在当地不可及。

10. 根据 RECIST v1.1,受试者至少有 1个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放疗等局部治疗 的、或经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基线期最长径≥10 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 大短径≥15 mm)。不接受仅有脑病灶和/或骨病灶作为靶病灶。

11.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为 0~1分,并且在随机前 2周没有恶 化。

12. 最小预期生存大于 12周。

13.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 6个月内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 施(参考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且不应该哺乳。

14. 在随机前 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15. a)绝经后定义为年龄≥60周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 12个月;年龄 <60周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 12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和 卵泡刺激激素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

16. b)曾经接受手术导致不可逆的绝育,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 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17.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若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排除标准,则不能入组本研究:

2. 原发性铂难治疾病,定义为一线含铂化疗期间或完成后 3个月(92天)内出现影像学疾病进展或复发。

3. 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4. a)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以 B7-H4为靶点的治疗,例如:AZD-8205、SGN-B7H4V、XMT-1660、BG-C9074、FPA150、NC762、XKH-002、GEN1047、PF-07260437、HBM7008等。

5. b)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拓扑异构酶 I抑制剂类药物的治疗,包括有效荷载为拓扑异构酶 I抑制剂的抗体偶联药物等,例如:托泊替康、伊立替康、德曲妥珠单抗、戈沙妥珠单抗 等。

6. c)随机前 14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小分子试验性药物、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 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或其他小分子抗肿瘤药物(包括内分泌治疗、 分子靶向治疗等);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7. d)随机前 28天内接受大分子抗肿瘤药物治疗(如单克隆抗体类药物等,包括免疫治疗、大 分子试验性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8. e)随机前 2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或随机前 4周内,接受过超过 30%的骨髓照射(详见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或大面积放疗。

9. f)随机前 4周内,曾接受过大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外科大手术定义参照错误!

10. 未找到引用源。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3级和 4级手术。

11. g)随机前 7天内,使用过 CYP3A4、CYP2D6、P-gp或 BCRP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的药 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12. h)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 QT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 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及洗脱时间详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13.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积液后稳定 2周以上的患者 可以入组);存在心包积液(研究者评估不需要临床干预的无症状的少量心包积液允许入组)。

14. 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灌注)过抗肿瘤药物,同时需满足研究随机前洗脱至少 5个药物 半衰期或 21天(以短者计)才可入组。

15.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积液后稳定 2周以上的患者 可以入组);存在心包积液(研究者评估不需要临床干预的无症状的少量心包积液允许入组)。

16. 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灌注)过抗肿瘤药物,同时需满足研究随机前洗脱至少 5个药物 半衰期或 21天(以短者计)才可入组。

17. 合并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

18. a)已根治的实体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 b)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c)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如宫颈原位癌。

19. 已知或筛选期检查发现患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患者。但允许入选满 足所有以下条件的受试者:

20. a)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周内病情稳定、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如没有脑转移灶引起的 颅内高压或 CNS症状;

21. b)研究首次给药前 2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 c)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周内未接受过立体定向、全脑放疗和/或神经外科切除治疗手术; d)无脑膜或脑干转移且无脊髓压迫;

22. e)无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f)根据 RECIST v1.1在 CNS病灶之外至少有一个靶病灶。

23. 骨髓储备或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限值(实验室检查抽血前 1周内无 纠正治疗):

24. a)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b)血小板计数<90×109/L; c)血红蛋白<90 g/L; d)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 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 症)或肝转移,总胆红素>3.0×ULN;

25. e)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如存在肝脏 转移,则 ALT和/或 AST>5.0×ULN;

26. f)肌酐清除率<50 mL/min(通过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的 Cockcroft- Gault公式计算); g)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h)血清白蛋白(ALB)<28 g/L。

27. 符合以下任一项心脏检查标准:

28. a)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 Fridericia校正的 QT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ec,Fridericia公式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29. b)静息 ECG提示存在任何有临床意义的经研究者判断重要的节律、传导或 ECG形态学异 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3度房室传导阻滞、PR间期>250 msec等);

30. c)存在任何增加 QTc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顽固性低钾血症、先 天性长 QT综合征、长 QT综合征家族史或 40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 QT 间期的任何合并药物;

31. d)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e)严重的结构性心脏异常(例如重度心脏瓣膜病等)。

32. 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33. a)随机前 6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冠脉综合征; b)随机前 6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 c)随机前 6个月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 d)随机前 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包括缺血性和出血性卒中,仅影像学检查发现的无症 状性腔隙性脑梗死除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34.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包括随机前 6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 或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严重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情况。

35.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包括:①既往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②随机前 2周内 曾因血压控制不良调整降压药治疗;③筛选期静息状态下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36. 随机前 4周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

37. 随机前 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癌栓、肺栓塞等(浅表静脉血栓 除外)。肌间静脉血栓、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和导管源性血栓,经研究者判断无风险者可以纳 入。

38. 随机前 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周抗感染治疗(不包括抗乙肝病毒治疗) 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或筛选期存在不可控制的活动性感染。正在接受或接 受过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如预防泌尿系感染)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39. 随机前 7天内正在接受、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长期(≥30天)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剂量相当 于>10 mg强的松/天)治疗者(需要长期吸入糖皮质激素的哮喘患者和皮肤外用激素类药品的 患者除外),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

40. 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如乙肝(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DNA检测值≥2×103 IU/mL,若经规律抗病毒治疗再次复测降至 2×103 IU/mL以下可入 组)或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阳性,且 HCV-RNA阳性)、结 核(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证据)、活动性梅毒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抗 HIV 抗体阳性)等。

41. 存在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肝硬化。

42. 存在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药物相关性肺炎等, 或有此类疾病病史)。

43. 随机前 3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内脏瘘、或腹腔脓肿的患者(如已行人工造瘘或 输尿管支架置入术等治疗,并经研究者评估稳定允许入组),或有影像提示或临床诊断肠梗 阻的患者(除外已行手术治疗且梗阻完全解除,如有肠道支架需已取出)。

44. 存在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包括痴呆、重度抑郁或未控制的癫痫等干扰评估的状况。

45. 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

46. 随机前 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47. 随机前 4周内发生过全身性过敏或超敏反应,既往有严重过敏史(例如过敏性休克)或严重 输液反应史,或已知对研究使用的药物或辅料严重过敏。

48. 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患者。

49.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危及患者安全或干扰研究评估的状况的患者。

开展地区:江苏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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