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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肺癌,EGFR/ALK野生型晚期NSCLC,多发性骨转移≥3个,PD-1联合化疗后维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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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频率待定;SKB107通过骨靶向载体选择性结合骨转移灶中的羟基磷灰石或肿瘤微环境,将放射性核素(为α或β发射体)递送至肿瘤部位,释放高能量射线诱导DNA损伤,导致肿瘤细胞死亡。同时,辐射可能激活局部免疫应答,与PD-1单抗维持治疗协同增强抗肿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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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四川
招募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SKB107是一种靶向放射性核素偶联药物(TRC),其由骨靶向载体与放射性同位素偶联而成,用于治疗具有多发性骨转移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该药物旨在精准递送放射性核素至骨转移灶,发挥局部抗肿瘤作用,适用于驱动基因阴性且经PD-1单抗联合化疗后维持治疗的患者。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SKB107
适应症:肺癌
研究阶段:其他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频率待定
药物机制:SKB107通过骨靶向载体选择性结合骨转移灶中的羟基磷灰石或肿瘤微环境,将放射性核素(为α或β发射体)递送至肿瘤部位,释放高能量射线诱导DNA损伤,导致肿瘤细胞死亡。同时,辐射可能激活局部免疫应答,与PD-1单抗维持治疗协同增强抗肿瘤效果。
入选标准:
1. 知情同意
2. 参与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3. 年龄
4.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8 岁且≤ 75 岁,性别不限。
5. 参与者疾病特征
6.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转移性 NSCLC。
7. 经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野生型且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融合基因阴性的 NSCLC,且需没有已知的 ROS1、BRAF、NTRK、RET 等已经有获得批准的靶向治疗的驱动基因改变。注:对于鳞状 NSCLC 参与者,如果既往 EGFR 和 ALK 状态未知,不需要在入组本研究前进行相应检测,视为阴性。
8. 既往接受 PD-1 单抗联合含铂化疗治疗结束,骨外病灶疗效评估达到完全缓解、部分缓解或疾病稳定(CR/PR/SD),目前计划开始接受 PD-1 单抗单药维持治疗(鳞癌),或 PD-1 单抗+培美曲塞维持治疗(非鳞癌);已开始维持阶段治疗者不符合入组要求。
9. 首次给药前经 18F-NaF PET/CT 扫描诊断为多发性骨转移(骨转移灶≥ 3 个);且经氟[18F]脱氧葡萄糖(18F-FDG)PET/CT 扫描具有明显摄取的骨转移灶≥ 1 个。
10. 根据 RECIST v1.1,由研究者评估至少具有一个骨外可测量病灶(骨外病灶达到CR 的除外)。
11.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
12. 预期生存期≥ 3 个月。
13. 同意提供血液样本用于 OPN 检测。
14. 同意提供诊断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肿瘤时或之后且在接受一线治疗前的肿瘤组织样本,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组织蜡块能切出约 5 张未染色的切片用于 PD-L1 蛋白表达水平检测;若参与者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组织样本,需与研究者进行沟通。
15.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不允许使用支持治疗,包含输血/血液制品、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巨噬细胞集落刺激素(GM-CSF)、白介素 11(IL-11)、血小板生成素(TPO)、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TPO-RA)等],定义如下:
16.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血红蛋白≥ 90 g/L;
17.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白蛋白≥ 30 g/L,总胆红素(TBIL)≤ 1.5×ULN;
18.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19.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排除标准:
1. 参与者符合下列任意一条标准将被排除:
2. 医学状况
3. 已知患有脑膜转移、脑干转移、脊髓转移和/或压迫、活动性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参与者。
4. 存在脊髓压迫,或临床影像学表现提示即将发生脊髓压迫。
5. 参与者处于病理性骨折急性期。
6. 存在“超级骨显像”(全身骨广泛弥漫转移,骨髓储备功能差)。
7.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1 次/周)。
8. 存在间质性肺疾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包含放射性肺炎)病史,目前有 ILD或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
9.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10. a)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 10 mmol/L)。
11. b)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不稳定性高血压病史,或依从性较差的抗高血压治疗史。
12.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肺部病灶接受过总剂量>30 Gy 的放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外放疗;既往接受过同类放射性核素内照射治疗(如,镥-177、锶-89、钐-153、铼-186、铼-188 或镭-223 等)。9)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或预计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或针对骨转移灶的骨外科手术。
1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需要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开展地区:四川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