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B1410双抗PD1/TIM3实体瘤免疫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 用药方案: 静脉给药,剂量递增,初始0.1-10mg/kg,每2-4周一次;LB1410通过同时结合PD-1和TIM-3,阻断其与配体(如PD-L1、PD-L2、Galectin-9等)的相互作用,解除对T细胞活化的抑制。PD-1和TIM-3在肿瘤浸润淋巴细胞上常共表达,协同介导T细胞耗竭。双靶点阻断可协同恢复T细胞的增殖、细胞因子释放和细胞毒性功能,促进肿瘤微环境中免疫细胞的激活,从而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该
  • 开展地区: 上海,北京,福建,辽宁,吉林,宁夏,河南,湖北,安徽,浙江,山东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注射用 LB1410,重组抗 PD1/TIM3 人源化双特异抗体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LB1410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静脉给药,剂量递增,初始0.1-10mg/kg,每2-4周一次

药物机制:LB1410通过同时结合PD-1和TIM-3,阻断其与配体(如PD-L1、PD-L2、Galectin-9等)的相互作用,解除对T细胞活化的抑制。PD-1和TIM-3在肿瘤浸润淋巴细胞上常共表达,协同介导T细胞耗竭。双靶点阻断可协同恢复T细胞的增殖、细胞因子释放和细胞毒性功能,促进肿瘤微环境中免疫细胞的激活,从而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该机制旨在克服单一PD-1/PD-L1抑制剂的耐药性,提高疗效。

入选标准:

1. 符合入选本研究条件的患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周岁及以上(包含 18 周岁),性别不限;

3. (仅适用于研究剂量递增阶段和安全扩展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晚期恶性实体瘤或淋

4. 巴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5. 队列特殊入选标准

6. 队列 A(NSCLC):既往接受过抗 PD1/抗 PD-L1 抗体和铂类药物化疗失败的组织学确诊的晚期或转移性NSCLC 患者;其中抗 PD1/抗 PD-L1 抗体原发耐药患者要求 PD-L1 和 TIM3 高表达;

7. 队列 B(不适合化疗的NSCLC):既往经过抗 PD-1/PD-L1 抗体治疗后继发耐药,且既往不适合铂类联合化疗治疗的 NSCLC患者;

8. 队列 C(CRC):至少经过 2 线标准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的非微卫星不稳定的结直肠癌;

9. 队列 D(其他瘤种):至少经过 2 线标准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的晚期食管鳞癌 、黑色素瘤、肾癌、肝癌、头颈鳞癌、尿道上皮癌、宫颈癌、子宫内膜癌,经典霍奇金淋巴瘤,其中至少一个既往治疗线包含抗 PD-1/PD-L1 抗体;其中抗 PD1/抗 PD-L1 抗体原发耐药患者要求 PD-L1 和 TIM3 高表达;

10. 队列 E(MSI-H 或 dMMR 晚期实体瘤):经过抗 PD-1/PD-L1 抗体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的 MSI-H 或 dMMR 晚期实体瘤;

11. 队列F(其他恶性肿瘤):至少经过 2 线标准治疗失败的其他恶性肿瘤,其中至少一个既往治疗线包含抗 PD-1/PD-L1抗体;其中抗 PD1/抗 PD-L1 抗体原发耐药患者要求 PD-L1 和 TIM3 高表达;

12. 相关定义:

13.  继发耐药:既往抗 PD-1/PD-L1 抗体暴露时间 ≥ 6 个月;

14.  原发耐药:既往抗 PD-1/PD-L1 抗体暴露时间 < 6 个月;

15.  TIM3 高表达:经中心实验室组织检测 TIM3 淋巴细胞阳性率(CPS) ≥ 20%;

16.  PDL1 高表达:既往报告或经中心实验室组织检测 PDL1 TPS ≥ 10% 或 CPS ≥ 10。

17. 筛选期需提供肿瘤组织蜡块或病理活检切片白片,或允许在筛选期进行肿瘤组织活检取材供PD-L1 和 TIM3 等检测。近期获得的(肺癌尽量获取来自 6 个月内非放射区域的活检及手术标本,抗 PD1/抗 PD-L1 抗体使用后进展的患者尽量获取进展后标本)、适合生物标志物测定的含肿瘤组织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组织块,或至少 8-10 张未染色的肿瘤组织白片(新鲜制备);少于 8 张片子时,经申办者和研究者商量同意后也可入组;

18. ECOG 评分 0-1;

19. 预期生存期>12 周的患者;

20. 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实体瘤根据 RECIST1.1,淋巴瘤根据 RECIL2017);

21.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患者必须有足够的血液学和器官功能水平,满足以下要求:

22. 血液学:

23.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BPC)≥100×109/L 或大于实验室的正常值下限;肝癌患者血小板计数≥75×109/L;血红蛋白≥9.0 g/dL(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输血);

24. 肝脏:总胆红素≤1.5 x ULN(Gilbert’s 综合征、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总胆红素≤3 x ULN);转氨酶(ALT/AST)≤3 x ULN(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5 x ULN);对于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需排除转氨酶(ALT/AST)≥3 x ULN 且总胆红≥1.5x ULN 的情况;

25. 肾脏:血清肌酐≤1.5×ULN;且血清肌酐清除率≥5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formula 计算);

26.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27. 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后、研究期间及 LB1410 最后一次给药后6 个月内,受试者本人及男性受试者的伴侣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28. 患者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9. 患者能够并愿意遵守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与研究相关的程序

排除标准:

1. 如果患者符合以下任一排除标准,则无资格参与研究:

2. 在使用试验药物之前、期间怀孕或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打算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的妇女;有生育潜力但不愿意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人;

3. 持续或近期(5 年内)有明显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进行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

4. 在首次使用 LB1410 前 28 天内接受抗癌治疗或研究性治疗(如化疗、放疗、手术、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激素治疗等),因甲状腺功能减退使用激素、雌激素替代治疗或抑制血清睾酮水平所需的 LHRH 激动剂,有限的姑息性放射治疗除外;或 14 天内使用过抗癌中药;

5. 既往用过 PD1 单抗且用过 TIM3 单抗(同时或序贯均包括)的患者,单独用过其中一种的患者可以纳入;

6. 在首次使用 LB1410 之前的 2 周内需要接受系统性皮质激素(> 10 mg/天强的松,或相当剂量的其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

7. 活动性感染,包括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1000 拷贝/mL 或 200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等;

8. 过去 3 年内曾患过恶性疾病(本试验拟研究的目标恶性肿瘤除外)。根据研究者判断,宫颈原位癌、浅表性或非浸润性膀胱癌、或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等病史的受试者可纳入;

9. 有抗体治疗过敏反应或急性超敏反应史,或已知对 LB1410 的任何成分过敏的患者;

10. 有症状或不受控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需要同时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手术、放疗和/或皮质类固醇(使用抗惊厥药物的患者除外);

11. 既往抗肿瘤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 1 级及以下(脱发、周围神经病变和耳毒性除外,其相应排除标准为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 3 级及以下);

12. 有器官移植史;

13. 从任何既往的手术中恢复不充分,或在试验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

14. 心血管功能障碍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有临床意义和/或未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如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级)、未能控制的高血压(休息状态下的血压≥160/100 mmHg)或有临床意义上的心律失常;心电图检查女性 QTc >470 毫秒、男性>450 毫秒,或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研究之前 3 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心绞痛;

15. 间质性肺疾病或间质性肺炎,包括具有临床意义的放射性肺炎(即影响日常生活活动或需要治疗干预);

16. Ⅰ型糖尿病或血糖控制不佳的Ⅱ型糖尿病患者;

17. 研究者认为给予试验药物可能导致以下情况发生:增加受试者风险、或影响毒性评估、或无法解释的潜在医疗状况;

18. 入组前 1 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

19.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20. 既往有胃肠道慢性炎症病史,筛选时任何活动性炎症,或既往使用免疫治疗后出现 3 级及以上胃肠道反应者;

21.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

开展地区:上海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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