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S105靶向GPC3肝癌多线IIT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肝癌,以上,GPC3阳性、BCLC B/C期、Child-Pugh≤6、ECOG≤1,至少1线系统治疗失败的肝细胞癌患者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和频率依据临床试验设计确定;MTS105的作用机制可能涉及与GPC3特异性结合,从而抑制HCC细胞增殖、诱导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ADCC)或补体依赖性细胞毒性(CDC),或通过偶联毒素/放射性核素发挥杀伤作用。鉴于GPC3在HCC中高表达而正常组织低表达,该药物可能通过阻断GPC3相关信号通路(如Wnt/β-catenin)或激活免疫应答,发挥抗肿瘤效应。
  • 开展地区: 北京

招募肝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MTS105是一种靶向GPC3的试验性药物,可能为小分子、抗体或细胞治疗产品,适用于晚期肝细胞癌(HCC)患者,尤其是经多线治疗失败、GPC3表达阳性的BCLC B/C期患者。该药物旨在通过靶向GPC3(一种在HCC中高表达的癌胚蛋白),实现对肿瘤的精准治疗,满足现有治疗手段有限的患者需求。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MTS105

适应症:肝癌

研究阶段:IIT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和频率依据临床试验设计确定

药物机制:MTS105的作用机制可能涉及与GPC3特异性结合,从而抑制HCC细胞增殖、诱导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ADCC)或补体依赖性细胞毒性(CDC),或通过偶联毒素/放射性核素发挥杀伤作用。鉴于GPC3在HCC中高表达而正常组织低表达,该药物可能通过阻断GPC3相关信号通路(如Wnt/β-catenin)或激活免疫应答,发挥抗肿瘤效应。

入选标准: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肝细胞癌(HCC),除外纤维板层型肝细胞癌,或肉瘤样肝细胞癌,或混合型肝细胞癌-胆管细胞癌。

2. 免疫组化检测GPC3表达阳性(需提供检测报告,或者同意提供存档肝肿瘤组织标本检测)。

3. 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或局部治疗(包括消融治疗、介入和放射治疗),或手术和/或局部治疗后复发或进展,至少1线的系统性规范治疗失败(定义为治疗无效、或不耐受、或疾病进展)。系统治疗至少包括一种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抗PD-1/ PD-L1/CTLA-4),和至少一种血管内皮细胞生长因子(VEGF)抑制剂(大分子抗体和/或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4. 至少存在1个可重复评估或测量的肿瘤病灶,对于肝内可测量的肿瘤病灶,要求肝内病灶长径 ≥ 1.0cm((接受放放疗或局部治疗的病灶不作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有证据显示肿瘤进展)。

5. 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期或C期(BCLC B/C)

6. Child-Pugh评分 ≤ 6分(见附表4)

7. ECOG评分 ≤ 1分

8. 充足的器官或骨髓功作,需满足下列实验室指标标准:a) 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 1.5×10^9/L,淋巴细胞计数≥0.5×10^9/L;血红蛋白 ≥ 90 g/L;血小板计数 ≥ 75×10^9/L;b) 肝功作:血清总胆红素 ≤ 42.75 μmol/L;白蛋白≥ 28 g/L;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5×ULN;c)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2.3;口服抗凝治疗2周剂量稳定;口服华法林患者的INR 必需 ≤ 3.0,且给药前28天内无出血现象;d) 血清肌酐 ≤ 1.5×ULN ,或内生肌酐清除率计算值 ≥ 45 mL/min(CKD-EPI公式);且尿蛋白< 2+,或尿蛋白≥2+ 但24小时蛋白定量 ≤ 1.0 g/24h;e)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无具有临床意义且需要用药治疗的ECG异常发现(房颤可入组);

9. 作够与研究者进行充分交流,理解并遵守本研究的要求并签署ICF;

10. 签署ICF时年龄≥18周岁

排除标准:

1. 已知存在的活动性颅内转移,或接受放治疗的脑转移病灶稳定不足4周。

2. 近期接受放如下的抗肿瘤治疗:a) 首次给药前4周内(28天)接受放任意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b)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放其他研究药物。c)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放针对HCC的局部治疗(包括不限于动脉化疗栓塞[TACE]、动脉灌注化疗[HAIC]、钇-90放射栓塞、消融治疗、立体定向放射治疗[SBRT] 等)。d) 首次给药前3周内或者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放以下抗癌治疗(化疗、小分子多靶酪氨酸激酶抑制);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分子靶向VEGF药如贝伐珠单抗或其生物类似药。e)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放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包括不限于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f) 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放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中成药。g) 既往接受放靶向GPC3的试验性治疗(经检测GPC3表达仍阳性可入组)

3. 接受放肝脏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4. 既往抗肿瘤治疗中未缓解的毒性,定义为未缓解至≤ 1 级(CTCAE v5.0),或未缓解至入选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色素沉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5. 首次给药前28天内经行放手术(活检除外)。

6. 药物未作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mmHg或舒张压≥ 100mmHg)

7.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I-IV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脑梗死;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瓣膜病;

8. 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

9. 首次治疗前4周内有严重感染者(除外病毒性肝炎),或前2周内出现任何活动性感染的体征或症状者,或前2周内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局部用药、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除外);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除外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产生的发热);

10. 乙肝病毒相关的肝细胞癌(HBV-HCC)对于 HBsAg (+) 受试者: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HBV 抗病毒标准方案治疗不足2周,且HBV DNA ≥ 1000 IU/mL。

11. 抗HCV治疗结束未满4周的丙型肝炎受试者;

12.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阳性 (HIV+);

13. 首次治疗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等效剂量>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14. •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允许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

15. 首次给药前2年内的需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但以下疾病除外:• 仅通放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作减退• 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已控制的乳糜泻

16. 首次给药前2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导管原位癌,及其他研究者认为已经治愈的疾病且目前复发风险极低)

17. 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女性

18.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开展地区:北京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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