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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宫颈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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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10mg/kg,每21天周期第1、8天静脉输注;该ADC通过特异性抗体与肿瘤细胞表面的Trop-2抗原结合,介导内吞作用进入细胞,随后在溶酶体中释放细胞毒性载荷(如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从而诱导DNA损伤和肿瘤细胞凋亡。此外,ADC的靶向性可减少对正常组织的毒性,同时可能通过旁观者效应杀伤邻近抗原阴性肿瘤细胞,增强抗肿瘤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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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福建,陕西,广东,湖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山东,山西,浙江,重庆
招募宫颈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靶向Trop2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宫颈癌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10mg/kg,每21天周期第1、8天静脉输注
药物机制:该ADC通过特异性抗体与肿瘤细胞表面的Trop-2抗原结合,介导内吞作用进入细胞,随后在溶酶体中释放细胞毒性载荷(如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从而诱导DNA损伤和肿瘤细胞凋亡。此外,ADC的靶向性可减少对正常组织的毒性,同时可能通过旁观者效应杀伤邻近抗原阴性肿瘤细胞,增强抗肿瘤活性。
入选标准:
1.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2.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3. 必须是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拒绝标准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上皮来源的实体肿瘤患者。剂量递增阶段:优先选择但不限于以下类型:尿路上皮癌、三阴乳腺癌、胃腺癌、食管癌、肝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上皮性卵巢癌、宫颈癌、甲状腺滤泡癌、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子宫内膜癌、前列腺癌、头颈鳞癌、肾透明细胞癌,鉴于瘤种不同,根据临床医生判断;扩展研究阶段:拟选择三阴乳腺癌、非小细胞肺癌、尿路上皮癌、小细胞肺癌中的1~2种(申办方可基于实时的研究结果增删扩展队列的肿瘤类型)
4. 队列C: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査确诊的乳腺癌,并确认为HER2阴性(IHC0、1或FISH-)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且通过根治性切除术或放射治疗无法治愈的受试者。其中HR阳性患者需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接受过至少1线的内分泌标准治疗(联合或不联合CDK4/6 抑制剂)
5. C1:需满足: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至少使用过1种系统化疗方案;
6. C2:需同时满足:a)既往未接受过针对转移或复发阶段系统治疗(既往根治性/辅助/新辅助治疗结束6个月以上复发可接受),且未使用过ADC药物:b)三阴乳腺癌患者需满足PD-L1CPS<10,或既往因早期乳腺癌接受过PD-1/PD-L1抑制剂治疗后复发:
7. 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8.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要求为 0 分或 1分
9. 研究者评估预期生存期≥12周
10. 具备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储备功能
11. 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节育/避孕方法防止妊娠。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绝经后的妇女必须闭经至少12个月才被认为不具备生育能力;
12. 愿意提供既往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如既往无存档肿瘤组织,且研究者评估认为重新取原发或转移部分肿瘤组织标本存在很大风险,则可豁免。入组前无需通过免疫组化等方法确认Trop2表达水平,但是申办方要求收集活检或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来测定Trop2表达水平;
13. 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及随访程序安排
排除标准:
1.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曾接受过试验性药物治疗,或参加过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
2.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如化疗、放疗(姑息性放疗需在首次用药前2周内完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至少间隔4周或至少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激素治疗(替代疗法除外)
3.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药、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治疗等
4.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AE(CTCAE5.0)仍有>1级者,以下情况除外:a.脱发;b色素沉着;c.化疗放疗引起的远端毒性经判断不能进一步恢复者
5.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需要进行大手术(不包括用于诊断的操作)或预计需要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
6. 既往曾接受过Trop2靶向治疗的患者
7. 既往曾接受过含exatecan或irinotecan等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药物的治疗并发生了和药物相关的≥3级AE或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治疗失败者
8. 具有同种异体细胞或实体器官移植手术史者
9.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肿瘤或有症状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脑膜转移者或既往有癫痫史者。临床达到控制的无症状或虽有症状但研究者判断病情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除外,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 距离首次给药前临床症状稳定≥4周;b. 首次给药前4周内头颅MRI增强未发现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进展的证据;c. 距离首次用药前≥2周已停用抗癫痫药物、泼尼松用量≤10mg/天或等效剂量激素;d.存在颅内病灶的患者,首次给药前如果接受过(如放疗)处理,洗脱≥2周
10. 首次给药前5年内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局部已治愈肿瘤除外(例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11.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如下心血管疾病: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NYHA)为 2 级以上的症状性心力衰竭、左室射血分数(LVEF)<50%、不稳定的心律失常或不稳定的心绞痛、需要治疗的心肌梗塞、肺栓塞、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本方案定义为虽然采用最优的抗高血压治疗,但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且研究者评估有临床意义)
12. 患有任何其他疾病、体格检查或实验室检查结果根据研究者判断不适宜使用研究药物的情况
13. 既往或目前存在间质性肺炎且需要类固醇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或抗纤维化药物治疗者
14. 未经治疗或正在治疗的结核病受试者,包括但不仅限于肺结核;经规范抗结核治疗并经研究者确认已治愈者可纳入
15. 首次用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或2周内发生过活动性感染
16. 存在下列疾病感染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活动性乙肝病毒感染者[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的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检测>200 IU/ml或103 拷贝/ml];丙肝病毒感染者[ HCV抗体及病毒核糖核酸(HCV-RNA)检测结果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且RPR阳性者
17. 6 个月内新诊断出的需要治疗的血栓栓塞事件(控制稳定的下肢深静脉血 栓患者、输液港血栓患者允许纳入)
18. 难以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手术的腹水(每月一次或更频繁)
19. 既往有重度干眼症、重度睑板腺疾病或睑缘炎,导致受试者角膜无法治愈或治愈延迟的角膜病变、黄斑病变病史
20. 已知对研究药物中任一成分有超敏反应或迟发性过敏反应
21. 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曾发生过≥3级过敏反应者
22.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酗酒史或吸毒史,影响试验结果的情况
23.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或准备生育的女性或男性
24. 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试验的其它情况
开展地区:福建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