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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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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BL0020通过纳米颗粒的被动靶向作用富集于肿瘤组织,利用肿瘤微环境中的特异性酶切释放活性药物SN-38。SN-38作为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与拓扑异构酶I-DNA复合物结合,阻止DNA单链断裂后的重新连接,导致DNA双链断裂和细胞凋亡。该机制干扰DNA复制和转录,对快速增殖的肿瘤细胞具有选择性杀伤作用。此外,纳米颗粒的尺寸和表面特性可能增强肿瘤穿透和滞留效应,进一步优化药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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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浙江,上海,北京,吉林
招募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BL0020 是一款具有纳米尺寸的聚赖氨酸-药物偶合物,由细胞毒性药物 7-乙基-10-羟基喜树碱(SN-38,后文中使用代号 BL0020-B)、连接子和PEG 修饰的ε-聚-L-赖氨酸偶联得到。BL0020 的纳米颗粒表面呈中性,颗粒平均粒径约12nm且分布均匀,通过被动靶向作用在肿瘤富集且对肿瘤具有高渗透性。当BL0020渗透进入肿瘤组织,经特异性酶切释放出活性药物分子,达到靶向肿瘤释药的目的。 细胞毒性药物为 7-乙基-10-羟基喜树碱(SN-38,后文中使用代号 BL0020-B),是拓扑异构酶 I(Top I)的抑制剂,对不同肿瘤具有广谱抑制作用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BL0020
适应症:肺癌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
药物机制:BL0020通过纳米颗粒的被动靶向作用富集于肿瘤组织,利用肿瘤微环境中的特异性酶切释放活性药物SN-38。SN-38作为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与拓扑异构酶I-DNA复合物结合,阻止DNA单链断裂后的重新连接,导致DNA双链断裂和细胞凋亡。该机制干扰DNA复制和转录,对快速增殖的肿瘤细胞具有选择性杀伤作用。此外,纳米颗粒的尺寸和表面特性可能增强肿瘤穿透和滞留效应,进一步优化药物分布。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试验,能理解试验的具体流程,并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 ICF 时年龄≥18 岁(或试验开展地的法定成年年龄),男女不限。
3.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至少接受过一线含铂方案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不可切除或转移的小细胞肺癌患者;注:
4. 含铂方案:至少治疗了两个周期,且末次含铂方案无化疗间期(CTFI)≥30 天;
5. 前线系统治疗≤3 线;
6. 1 个新的治疗线数是指因为疾病进展改变治疗方案;
7. 对于以根治性为目的辅助化疗/放化疗,如果末次化疗距离影像确认的疾病进展<6 个月,则该辅助化疗将被视为一线治疗;
8. 首次治疗进展后,再次使用相同的治疗方案也属于新的治疗线数;
9. 含铂方案治疗后续以检查点抑制剂/抗程序性死亡配体 1 (PD-L1)/抗程序性死亡受体 1 (PD-1) 作为维持治疗,被视为同一线治疗。
10. 根据 RECIST(1.1 版),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注:
11. 既往接受过放疗或者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不可作为可测量病灶;
12. 任何脑部病灶,建议记录为非靶病灶。
13. 筛选时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状态评分≤1,并且在用药前 2 周没有恶化。
14. 预计生存时间≥12 周。
15. 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的 2 周内未接受过输血[包括红细胞、血小板或血浆]、白蛋白、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和集落刺激因子[包括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和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且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储备,符合下列标准:
16. 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1500/mm3);
17. 血红蛋白(Hb)≥100 g/L;
18.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19. 总胆红素≤1.5×ULN;
20. 如果受试者无肝转移,ALT、AST≤3×ULN;如果受试者有肝转移,ALT、AST≤5×ULN;
21. 肌酐≤1.5×ULN 且通过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的标准内生肌酐清除率≥50 mL/min,Ccr(mL/min)=[(140-年龄)×体重(kg)]/[72×Scr(mg/dL)],女性按计算结果×0.85;
22.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23. 1)男性:从筛选至末次试验药物给药结束后 3 个月内同意采取医学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并无捐献精子计划;
24. 女性:有潜在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入组前的妊娠测试结果必须为阴性,并同意从筛选至末次试验药物给药结束后 6 个月内采取医学可接受的避孕措施;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定义为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女性:
25. 年龄≥60 周岁, 闭经连续持续≥12 个月;
26. 年龄< 60 周岁,闭经连续持续≥12 个月,且促卵泡激素(FSH)在绝经后水平;
27. 在筛查前至少 6 周已进行以下任一手术绝育者:
28. 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不被视为永久性节育手术);
29. 子宫切除术;
30. 双侧卵巢切除术。
排除标准:
1. 第三阶段排除标准
2. 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将不会被纳入本试验
3. 混合组织学(例如混合 SCLC 和 NSCLC)和转化型 SCLC(SCLC 转化为NSCLC 或 NSCLC 转化为 SCLC)的 SCLC。
4. 使用过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类药物的治疗者,包括但不限于伊立替康,拓扑替康,有效荷载为拓扑异构酶 I 抑制物的抗体偶联药物如戈沙妥珠单抗、德曲妥珠单抗、BL0020 等。
5. 有症状的脑转移或癌性脑膜炎受试者;注:
6. 如果受试者在试验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以上完成了脑转移的放疗或手术,且放疗或术后受试者的神经系统稳定≥4 周[即筛选时影像学检查未发现新的病灶,未发现因脑转移导致的新的神经功能缺损,并且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周内不需要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每天>20 mg泼尼松或等效药物)进行治疗],则可以参与本试验;
7. 存在脑干转移或存在脊髓压迫(通过放射影像学检查发现,无论是否有症状)者不得纳入。
8. 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的受试者(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者宫颈原位癌受试者除外),但 3 年或 3 年以上没有疾病证据且不需要接受治疗的其他原发性肿瘤受试者也可以参加试验。
9. 筛选时影像学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周围且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
10. 经过治疗后仍无法控制的心包积液、胸腔积液或者腹腔积液。
11. 既往有同种异体移植史(包括但不限于异体器官、骨髓移植或者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
12. Gilbert 综合征的受试者。
13. UGT1A1*28 或者 UGT1A1*6 等位基因纯合突变者。
14. 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15.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为 III-IV 级的心功能不全或者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50% (如果有可用的 LVEF 数据); 未控制的室性心律失常:Fridericia 法校正基线 QT 间期(QTcF)> 480 ms,或者有先天性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
16.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严重或不稳定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深静脉血栓形成、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缺血性发作)、肺栓塞或者其他有临床意义的血栓栓塞性疾病发作者,或者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者;
17. 经研究者评估有临床症状的心率过缓;
18. 患有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19. 筛选时存在活动性慢性炎症性肠病(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2 级的厌食、恶心、呕吐,≥1 级的腹泻和腹痛或有肠梗阻迹象的受试者;或者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临床诊断的肠易激综合征或严重胃肠道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消化性溃疡、胃肠道感染、梗阻、胃肠穿孔或有临床意义的消化道出血病史)。
20. 入组前 6 个月内患有活动性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者其他中重度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病史(如重度哮喘、肺纤维化、活动性肺结核、肺动脉高压等);或筛选期存在因肿瘤压迫等导致的中重度肺功能障碍。
2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筛选时 HIV 抗体检测阳性。
22. 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2000 IU/mL);或者活动性丙型肝炎(HCVRNA≥200 IU/mL);此外,符合条件的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受试者,须同意按照治疗指南进行抗病毒治疗,否则不能入选。
23.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 周内发生过症状和/或临床体征和/或影像学表明的急性和/或未控制的活动性全身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 周抗生素等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
24. 既往有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痴呆或重度抑郁者等。
25. 筛选时存在任何留置管路或引流管(例如,经皮肾造瘘管、留置导尿管、胆汁引流管或腹膜/心包导管等)或肠造瘘。
26. 注:允许使用胸膜导管或专用中心静脉通路导管,例如 Port-a-Cath 导管或Hickman 导管等。
27. 患有任何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疾病,例如:
28. 参加本试验会影响对这些疾病的控制;
29. 患有中度或者重度的肝损伤,如符合 Child-Pugh分级标准 B级或者 C 级者。
30.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活性成分或者辅料过敏者,或者有过敏体质的受试者。
31.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或在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或接受过下列抗肿瘤治疗:化疗(洗脱≤30天)、生物治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放疗(除外姑息性放疗且放疗区域不包括拟定的靶病灶)、已明确批准用于抗肿瘤治疗的中草药(洗脱≤2 周)等,或上述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1 级(脱发、遗留的神经毒性和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其他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无安全风险的其它毒性除外)。
32.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 周内或在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 UGT1A1 抑制剂或者诱导剂的受试者;以及在临床试验期间需要使用 UGT1A1 抑制剂或者诱导剂者。
33. 研究期间需要抗凝治疗者(允许使用小剂量的阿司匹林[≤ 100 mg/天]或低分子量肝素)。
34.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全身皮质类固醇给药(低剂量的皮质类固醇除外,如每天≤20 mg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以及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针对试验药物的预防用药除外)。
35.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或在研究期间计划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例如,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伤寒疫苗等)。
36.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计划在试验期间进行重大外科手术者(开颅、开胸或开腹等手术)。
37.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38.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其他情况。
开展地区:浙江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