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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乳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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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SKB264通过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TROP2抗原,经受体介导的内吞作用进入细胞,在溶酶体中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载荷,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同时,连接子设计具有肿瘤微环境响应性,可能增强肿瘤选择性杀伤。此外,ADC的旁观者效应可杀伤邻近TROP2低表达肿瘤细胞,发挥抗肿瘤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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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新疆,安徽,重庆,陕西,江苏,福建,四川,山东,广东,河北,浙江,广西,山西,辽宁,北京,上海,河南,宁夏,湖北,吉林,甘肃,云南,江西,湖南,天津,黑龙江
招募乳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TROP2 ADC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SKB264
适应症:乳腺癌
研究阶段:III期
用药方案: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
药物机制:SKB264通过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TROP2抗原,经受体介导的内吞作用进入细胞,在溶酶体中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载荷,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同时,连接子设计具有肿瘤微环境响应性,可能增强肿瘤选择性杀伤。此外,ADC的旁观者效应可杀伤邻近TROP2低表达肿瘤细胞,发挥抗肿瘤活性。
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岁且≤ 75 岁,性别不限;
2. 基于最近活检或其他病理标本的病理报告,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为HR+/HER2-BC,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 a) HER2-的定义(由本研究中心实验室确认):免疫组化(IHC)为 0 或 1+;如果 IHC 为 2+,则经荧光原位杂交技术(FISH)确认阴性;
4. b) HR+的定义(无需中心实验室确认):雌激素受体(ER)和/或孕激素受体(PR)经 IHC 检查显示≥ 1%细胞核着色;
5. 受试者必须在入组前的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有影像学记录的疾病进展;
6.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阶段的系统性化疗。针对既往接受过辅助/新辅助化疗的受试者,在完成最后一次化疗治疗后>6 个月进展,则允许入组;
7. 既往内分泌治疗要求,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8. a) 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阶段接受过一线或多线内分泌治疗,并出现疾病进展,至少有一线内分泌治疗联合细胞周期蛋白依赖性激酶 4/6(CDK 4/6)抑制剂治疗失败,经研究者评估,不能继续从内分泌治疗中获益且适合接受一线化疗治疗;
9. 注:针对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阶段接受一线内分泌联合 CDK 4/6 抑制剂治疗,且 CDK 4/6 抑制剂因为不耐受在疾病进展前已经停止使用:
10. (1) 如果疾病进展发生在开始内分泌治疗 6 个月以后,则还需要再接受另外一种内分泌治疗(单药或联合)并出现疾病进展;
11. (2) 如果在开始内分泌治疗 6 个月之内出现疾病进展,则无需要再接受另外一种内分泌治疗。
12. b) 既往辅助阶段 CDK 4/6 抑制剂治疗联合内分泌治疗,在 CDK 4/6 抑制剂治疗期间复发,或完成 CDK 4/6 抑制剂治疗后 12 个月内复发;
13. 能够提供最近新鲜获取或存档的诊断为复发或转移性肿瘤时或之后的肿瘤组织切片 10~13 张[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组织蜡块或未染色的肿瘤组织切片样本];优选新近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如受试者无法提供复发/转移阶段的肿瘤组织样本,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可以接受原发/根治性手术阶段获取的样本。如果提供的未染色的肿瘤组织切片样本数量不满足检测需求,需要根据提供样本的合格性,与医学监查员讨论是否可以入组;
14. 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之前接受过放疗病灶不应选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为唯一可测量病灶且根据 RECIST v1.1 评估明确进展;仅有皮肤病灶或骨病灶的受试者不可纳入;
1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分,在随机前 2 周内未恶化;
16. 预期生存期≥ 12 周;
17. 经研究者评估,适合接受研究者选择的化疗中列出的化疗方案之一(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卡培他滨);
1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随机前 2 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定义如下:
19. a) 血 常 规 : 中 性 粒 细 胞 计 数 ( NEUT# ) ≥ 1.5×109/L ;血小板( PLT )≥ 100×109/L;血红蛋白≥ 90 g/L;
20.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白蛋白≥ 30g/L;对于有肝转移受试者,ALT 和 AST≤ 5×ULN,总胆红素(TBIL)≤ 2 ×ULN;
21. c)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50.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见附件 4);
22.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23. e) 心脏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24. 受试者必须从先前治疗导致的所有毒性中恢复(恢复至≤ 1 级,基于 NCI CTCAE 5.0 版评估,或符合方案的入选标准),脱发、白癜风或经激素替代治疗保持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
25. 注:对于存在研究者认为与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稳定的 2 级神经毒性受试者可以考虑纳入本研究。
26.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治疗期间及给药结束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者(具体避孕措施见附件3);
27.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在入组研究时有适合根治性治疗的局部晚期(IIIc 期)乳腺癌;
2. 随机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通过局部治疗治愈的肿瘤除外,例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等);
3. 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包括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或癌性脑膜炎;
4.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5. a) 随机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的心肌缺血、3 级或 4 级的心力衰竭[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
6. b) 随机前 3 个月内有任何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肺栓塞、深静脉血栓或其他严重的血栓栓塞事件;
7. c)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颈内动脉狭窄等可能危及生命或 6 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8. d) 校正心室除极到复极的时间(QTcF)间期>480 ms;
9.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有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
10. 肺部疾病并发导致的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如随机前 3 个月内的肺栓塞、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或任何可能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即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或既往全肺切除术;
11.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食管、上腔静脉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12. 随机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随机前 2 周内,存在需要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3. 有记录的重度干眼综合征、重度睑板腺疾病和/或睑缘炎,或存在妨碍/延迟角膜愈合的角膜疾病病史;
14. 随机前 6 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胃肠穿孔、胃肠梗阻、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
15. 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病史;
16. 根据研究者判断,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17. a) 未经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不稳定性高血压病史,或依从性较差的抗高血压治疗史;
18. b) 未经控制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 10 mmol/L);
19. c)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1次/周);
20. 活动性乙型肝炎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 HBV-DNA≥ 500 IU/ml 或高于正常值上限,以较高者为准)或丙型肝炎者(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正常值上限);
2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存在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病史;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22. 已知对 SKB264 或其任何辅料(包括但不限于聚山梨酯-20)过敏,或者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
23.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4.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25. 既往/合并治疗
26. 既往接受过 TROP2 靶向治疗或含有靶向拓扑异构酶 I 的化疗药物的任何治疗(包括 ADC);
27. 随机前 4 周内接种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治疗期间接种活疫苗;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种 2019 冠状病毒疾病(COVID-19)疫苗的受试者应接种灭活疫苗(例如,基于 mRNA 或完全灭活/基因工程修饰的无法复制的病毒);
28. 随机前接受过以下治疗:
29. a) 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者;
30. b) 前 2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前 4 周内广泛放射治疗包括放射性核素治疗);
31. c) 前 4 周或前期使用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或其他临床研究药物(允许在随机前使用双磷酸盐或 RANK-L抑制剂用于骨转移灶);或前 2 周接受过获批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制剂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或内分泌治疗;
32. 长期合并使用全身性(静脉或口服)皮质类固醇(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用于管理 AE 的除外(本研究允许使用吸入性类固醇或关节内类固醇注射);
33. 其他排除标准
34. 在筛选过程中,病情迅速恶化,例如体力状态的严重变化等;
35. 患有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恶病质表现等;
36. 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开展地区:新疆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