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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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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1-10mg/kg,每2-3周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SCTB41通过同时结合PD-1、VEGF和第三个靶点,发挥多重抗肿瘤作用:一方面阻断PD-1与其配体PD-L1/PD-L2的结合,解除T细胞的免疫抑制,恢复抗肿瘤免疫活性;另一方面中和VEGF,抑制肿瘤血管生成,改善肿瘤微环境,减少免疫抑制细胞浸润。第三个靶点可能进一步激活T细胞或增强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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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河南,海南,黑龙江,辽宁,四川,重庆,江西,广西,湖南,安徽,湖北,福建,吉林,江苏,河北,浙江,云南,北京,上海,广东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SCTB41是一种三特异性抗体,靶向PD-1、VEGF和另一个未明确的靶点(为免疫共刺激分子或肿瘤相关抗原),用于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该药物属于大分子生物制品,旨在通过同时阻断免疫抑制信号和血管生成通路,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适应症包括胃癌、胆道癌、非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等,针对标准治疗失败的患者。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SCTB41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期,I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1-10mg/kg,每2-3周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
药物机制:SCTB41通过同时结合PD-1、VEGF和第三个靶点,发挥多重抗肿瘤作用:一方面阻断PD-1与其配体PD-L1/PD-L2的结合,解除T细胞的免疫抑制,恢复抗肿瘤免疫活性;另一方面中和VEGF,抑制肿瘤血管生成,改善肿瘤微环境,减少免疫抑制细胞浸润。第三个靶点可能进一步激活T细胞或增强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ADCC),协同增强抗肿瘤效果。
入选标准:
1. 符合下列所有标准的受试者方可入选本研究:
2. Ia期:年龄≤65岁
3. ECOG评分 ≤ 1分;
4. 经过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有效的标准治疗;
5. 治疗失败定义:接受全身系统治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对
6. 于新辅助/辅助治疗或根治性同步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6个月内出现进展、复
7. 发或转移,应将其算作1线治疗失败;
8. a. ≥3L胃癌:既往至少接受2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晚期胃及胃食管交界部腺癌患者,
9. 既往治疗方案中需包含PD-1/PD-L1单抗;
10. b. ≥2L胆道癌:既往至少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晚期胆道癌患者(包括肝内胆管
11. 癌、肝外胆管癌、胆囊癌),其中1L标准治疗须为以吉西他滨、铂类或氟尿嘧啶类为基础的
12. 化疗基础上,含或不含PD-1/PD-L1单抗;
13. c. ≥2L非小细胞肺癌:既往至少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驱动
14. 基因突变患者需经过相应靶向药物及含铂化疗治疗失败;未明确驱动基因状态的患者视为驱
15. 动基因阴性)患者;
16. d.≥2L小细胞肺癌:既往至少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广泛期小细胞肺癌患者,既
17. 往标准治疗方案需以含铂化疗为基础,含或不含PD-1/PD-L1单抗;
18. e. ≥ 2L头颈部鳞状细胞癌:既往至少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晚期头颈部鳞状细胞
19. 癌(原发肿瘤位于口腔、口咽部、下咽部或喉部)患者,既往标准治疗方案需以含铂化疗为
20. 基础,含或不含PD-1/PD-L1单抗;
21. f. 2L肝细胞癌:既往至少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驱动基因突
22. 变患者需经过相应靶向药物及含铂化疗治疗失败;未明确驱动基因状态患者视为驱动基因阴性)
23. 患者;
24. g. ≥3L结直肠腺癌:既往至少接受2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晚期非MSI-H/dMMR的结直肠
25. 腺癌患者,既往标准治疗方案中需不包含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
26. 抗CTLA-4抗体等);
27. h. 2L食管鳞癌:既往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食管鳞癌患者,既往标准治疗方案中
28. 需包含PD-1/PD-L1单抗;
29. i. ≥2L胰腺癌:既往至少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胰腺腺癌患者,其中1L标准治疗须
30. 为以吉西他滨或氟尿嘧啶类为基础。
31. 根据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对于之前接受放疗的患者,如果病灶可测量,并
32. 且有客观证据证明放射治疗后存在明显进展,则可将经过放疗的病灶视为靶病灶;
33.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入组前14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和生长刺激因子支持),具体
34. 实验室检查要求如下:
35.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Ib期
36. 和II期肝细胞癌患者可接受 ≥ 75×109/L);血红蛋白(HGB)≥ 90 g/L;
37. b. 肝功能:对于无肝转移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8. 3×正常上限(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ULN;对于伴有肝转移或肝细胞癌患者,
39. ALT和AST ≤ 5×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 2×ULN;
40.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EA)≤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41. d. 尿蛋白:尿常规检测尿蛋白定性 < 2+;若基线时尿蛋白 ≥ 2+,24 h 尿蛋白定量检查 < 1.0 g;
42. e.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
43. ≤ 1.5×ULN;
44. f. 心脏超声心动图: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排除标准:
1. 符合下述任何一条标准的受试者不能参加本研究:
2. 既往曾经接受过PD-1/PD-L1联合贝伐珠单抗或其类似物或同时靶向PD-(L)1/VEGF(R)的双抗类
3. 药物治疗失败的患者以及既往接受与SCTB41有相同靶点的双抗治疗失败的患者;
4. 已知对PD-1/PD-L1抗体、VEGF抗体或同类抗体大分子药物严重过敏;
5. 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但先前治疗过的脑转
6. 移患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两周(距入组当天开始起计算),且入组
7. 前14天内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未经治疗、无症状的脑转移患者(即没有神经系
8. 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等治疗,且无 > 1.5cm病灶)可以入组;
9. 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且至
10. 少5年无疾病迹象的肿瘤/癌症除外);
11. 既往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存在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 140 mmHg和/或舒
12. 张压 > 90 mmHg)。入组前6个月内的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病史:如肺栓塞、脑梗死、短暂
13. 性脑缺血发作、心肌梗死以及显著的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
14. 动脉血栓形成)、不稳定型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 ≥ Ⅲ级的心功能不全、药
15. 物无法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16. 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7.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
18. 节炎、炎症性肠病、多发性硬化、垂体炎、血管炎等)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
19. 病;但不包括以下疾病:经固定剂量胰岛素治疗病情稳定的Ⅰ型糖尿病;只需接受稳定剂量激
20. 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
21. 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22. 在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入组前2周内接受过小分
23. 子TKI治疗;入组前2周内针对病灶进行了姑息性手术或局部治疗;入组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
24. 性免疫调节治疗(如香菇多糖、干扰素、胸腺肽等);入组前1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
25. 的中成药;
26. 入组前2周内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药物,但不包含以下情况:a. 鼻内、吸入、外
27. 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例如关节内注射);b. 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 10 mg/
28. 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c. 短期(≤ 7天)使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
29. 疾病;
30. 入组前4周内有重大手术、重大外伤史或预计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入组前存在皮肤伤口、
31. 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研究者判断不宜参加本研究;
32. 具有重大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a) 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b) CT/MRI影像
33. 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如肺动脉、上腔静脉或腹主动脉等)且有明显出血风险者;c) 入组前3
34. 个月内消化内镜检查提示出血风险高的患者,如红色征、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或研究者认
35. 为有其他出血倾向的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d) 入组前6个月内
36. 出现任何原因引起的临床显著咯血(> 2.5 mL鲜红血液)、消化道出血或肿瘤出血;e) 入组前
37. 2周内,使用溶栓或全剂量抗凝治疗(预防性使用低分子量肝素除外);f) 入组前10天内,使
38. 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 325 mg/天)、氯吡格雷(> 75 mg/天)、双嘧达莫、噻
39. 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g) 入组前7天内,进行了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注
40. 装置的放置;
41. 入组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腹腔脓肿、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
42. 肠梗阻);
43. 门静脉癌栓累及主干和左右分枝,或同时累及主干和肠系膜上静脉,或有下腔静脉癌栓或心脏
44. 受累者;
45. 入组前4周内,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且研究者判断
46. 不能入组;
47. 既往抗肿瘤免疫治疗过程中曾出现导致永久停药的免疫相关毒性或曾发生 ≥ 3级免疫相关不良
48. 事件(irAE)且经研究者评估不宜接受本研究治疗者;既往其他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性未恢复
49. 至0-1级(采用NCI-CTCAE v5.0分级标准)(脱发和化疗药物引起的 ≤ 2级的神经毒性等由研
50. 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51. 存在以下任一感染情况:a)入组前2周内活动性感染,需要静脉/口服抗生素治疗;b)活动性
52. 结核;c)HIV抗体阳性者;d)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HBV DNA滴度
53. < 104拷贝数/mL或2000 IU/mL)或者已治愈的丙肝(HCV RNA检测阴性)患者允许入组;
54. 已知有间质性肺病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病的患者;允许既往曾有
55. 药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患者入组;
56. 入组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允许使用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等灭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许使
57. 用鼻内用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等减毒活疫苗;
58.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入组前7天内血妊娠检测为阳性;在研究期间
59. 与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不愿意接受经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
60. 孕套等)的受试者(包括具有生育能力男性受试者及其女性伴侣和女性受试者及其男性伴侣);
61. 受试者当前已入组至其他研究器械或研究药物治疗中,且距离其他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停用时
62. 间少于或等于4周;
63. 存在精神病史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如癫痫、酒精或药物成瘾)。
开展地区:河南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