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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淋巴瘤,共价BTK抑制剂治疗失败/复发/不耐受的CLL/SLL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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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口服,每日一次;HBW-3220通过非共价结合方式抑制BTK的活性,从而阻断B细胞受体(BCR)信号通路,抑制CLL/SLL肿瘤细胞的增殖与存活。与共价BTK抑制剂不同,第四代BTK抑制剂可能克服因C481S突变导致的耐药性,同时降低脱靶效应。其机制还包括下调NF-κB和MAPK等下游信号,诱导肿瘤细胞凋亡,并调节肿瘤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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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江苏,辽宁,山东,重庆,河南,河北,广西,广东,湖南,甘肃,贵州,上海,安徽,内蒙古,陕西,山西,四川,黑龙江,福建,江西,北京,湖北,浙江,天津
招募淋巴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第四代BTK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HBW-3220
适应症:淋巴瘤
研究阶段:III期
用药方案:口服,每日一次
药物机制:HBW-3220通过非共价结合方式抑制BTK的活性,从而阻断B细胞受体(BCR)信号通路,抑制CLL/SLL肿瘤细胞的增殖与存活。与共价BTK抑制剂不同,第四代BTK抑制剂可能克服因C481S突变导致的耐药性,同时降低脱靶效应。其机制还包括下调NF-κB和MAPK等下游信号,诱导肿瘤细胞凋亡,并调节肿瘤微环境。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入组标准,才具有进入本试验的资格。
2. 年龄≥18 周岁。
3.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2 分。
4. 经研究者判断,预计生存期≥3 个月。
5. 根据病理确诊的 CLL/SLL 患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治疗指征(详见附件二),且具备至少一项可测量病灶,包括外周血 B 淋巴细胞计数≥5×10⁹/L、影像学确认的淋巴结肿大(基线 LDi>1.5cm)或由 CLL 直接导致的肝肿大/脾大。
6. 既往接受过共价 BTK 抑制剂治疗后出现治疗失败、缓解后复发或不耐受。
7. 在开始 HBW-3220 给药前 7 天内血液学状态满足以下要求:
8.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0.75×109/L 且不需要生长因子。如果有骨髓受累,可以在给药之前的任何时间使用生长因子来达到 0.75×109/L阈值; 血小板计数≥50×109/L,若有骨髓受累则需≥30×109/L【给药前 7 天内未输注血小板或应用生长因子】; 血红蛋白≥80g/L,若有骨髓受累则需≥60g/L【给药前 7 天内允许输血或应用生长因子】。
9.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原时间(P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10. 肝功能:a.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或存在肝脏累及的患者≤5×ULN;b.总胆红素≤1.5×ULN,或存在肝脏累及和/或 Gilbert 综合征的患者≤3×ULN。
11. 肾功能:血清肌酐(Scr)≤1.5×ULN,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血清肌酐清除率(Ccr)≥40mL/min。
12. 当血清肌酐的单位为 mg/dL:
13. Ccr =(140 − 年龄) × 体重(𝑘g) × [1.0,男性; 0.85, 女性]/72× 血清肌酐 (mg/dL)
14. 当血清肌酐的单位为 μmol/L:
15. Ccr =(140 − 年龄) × 体重(𝑘g) × [1.0,男性; 0.85, 女性]/0.818 × 血清肌酐 ( μmol/L)
16. 任何与既往治疗相关的非血液学毒性应恢复至 1 级或正常(根据 NCICTCAE 版本 5.0,脱发除外)。
17.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理解且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若具有以下任何状况,将不得进入本项研究。
2. 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项治疗:
3. a.首次研究给药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非靶向小分子化疗药物、靶向治疗、抗肿瘤免疫治疗或试验性药物;
4. b.首次研究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骨盆、颅骨、胸骨等含骨髓区域的放疗或全脑放疗;1 周内接受过其他姑息性局部放疗;
5. c.首次研究给药前 1 周内使用过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药或中成药;
6. d.首次研究给药前 2 周内接受类固醇激素治疗,且剂量超过以下标准:用于非肿瘤疾病时>2.25 mg/天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用于肿瘤疾病时>5 mg/天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允许局部外用、吸入或临时使用糖皮质激素;
7. e.首次研究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半衰期未知的试验性药物。
8. 首次研究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
9. 研究期间计划同时使用其他全身性抗肿瘤治疗。
10. 首次研究给药前 4 周内或研究期间需持续使用华法林、维生素 K 拮抗剂等抗凝药物,或存在出血倾向、凝血功能障碍。
11. 开始 HBW-3220 治疗前 7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或强效 P-糖蛋白(P-gp)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伊曲康唑、酮康唑、克拉霉素、利福平、卡马西平、苯妥英、圣约翰草等。
12. 首次研究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重大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置入、活检或激光眼科手术)。
13. 开始 HBW-3220 治疗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或自体干细胞移植(SCT)或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CAR-T)治疗。
14. 患有控制不佳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血细胞减少症(如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且在入组前 28 天内需新开始治疗或增加剂量以维持血细胞计数。
15. 已知或高度怀疑存在 Richter 转化、幼淋巴细胞白血病,或淋巴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包括既往原发性 CNS 淋巴瘤已达完全缓解者)。
16. 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控制不佳的心血管疾病,定义为:a. 开始 HBW- 3220 治疗前 2 个月内存在不稳定性心绞痛;b.开始 HBW-3220 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c.开始 HBW-3220 治疗前 12 个月内通过任何方法测得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d.根据纽约心脏协会功能分级定义,患有任何 3 级或 4 级心脏疾病;e.控制不佳的或有症状的心律失常,f.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9mmHg 或舒张压>99mmHg)。
17. 筛选期 3 次心电图(ECG)中至少 2 次显示,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QT 间 期 ( QTcF ) : 男 性 ≥ 450 msec , 女 性 ≥ 470 msec 。 QTcF 使 用
18. Fridericia 公式(QTcF)计算:QTcF=QT/(RR^0.33)。12)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脑卒中、颅内出血病史。
19. 首次给药前 3 年内除 CLL/SLL 外曾罹患其他恶性肿瘤(已明显治愈或近 3 年未复发的局部肿瘤除外,如基底/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膀胱癌、原位前列腺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20. 既往或目前有严重的肺纤维化、肺栓塞、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
21. 既往 BTK 抑制剂治疗期间发生大出血事件(大出血定义:伴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危及生命的出血;血红蛋白下降≥2 g/dL 的出血;关键部位/器官出血,如腹膜后、关节、心包、硬膜外、颅内出血,或伴腔室综合征的肌肉出血等)。
22. 存在需要药物治疗的活动性的全身性的细菌、病毒、真菌或寄生虫感染(真菌指甲感染除外),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者。
2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HBsAg 或 HBcAb 阳性且 HBV-DNA 检测结果高于正常值上限),或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阳性或高于正常值上限),活动性梅毒感染(既往感染经专科判断已治愈者可入选)。
24. 存在难治性恶心呕吐、吞咽困难、吸收不良综合征、慢性胃肠道疾病、胃间隔术或减肥手术(如胃旁路术)、部分/完全肠梗阻、既往重大肠切除等,经判断可能严重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
25.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育龄期受试者不愿在研究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失败率<1%);禁止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捐献精子或卵子、哺乳。
26. 已知对 HBW-3220、苯达莫司汀、利妥昔单抗、甲泼尼龙琥珀酸钠的活性成分或辅料存在严重过敏或超敏反应史。
27. 当前或近 6 个月内存在酒精滥用(男性>40 g/日,女性>20 g/日(1标准杯≈14g 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28. 其他严重急性/慢性躯体疾病或精神疾病,包括近 1 年内或当前存在自杀意念/行为;存在可能增加参与研究风险、干扰结果判读的实验室异常或其他风险因素。
29.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研究执行、结果解释的临床状况或社会家庭因素。
开展地区:江苏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