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杉醇脂质体肝癌二线化疗I/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肝癌,一线PD-1/L1治疗失败后的晚期HCC(BCLC B/C期或IIb/IIIa/IIIb期)
  • 用药方案: 紫杉醇脂质体175mg/m²,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阳离子脂质体通过静电作用与带负电的肿瘤细胞膜结合,增强化疗药物的细胞内递送和摄取。化疗药(如紫杉醇)通过稳定微管、抑制有丝分裂,诱导肿瘤细胞凋亡。此外,阳离子脂质体可能通过激活免疫原性细胞死亡(ICD)通路,释放肿瘤抗原,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与后续免疫治疗协同。该机制旨在克服肝癌对一线免疫治疗的耐药,提高二线治疗疗效。
  • 开展地区: 上海,广西,甘肃,黑龙江,安徽,天津,北京,广东,江苏,浙江

招募肝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本试验药物为阳离子脂质体包裹的化疗药(为紫杉醇,因排除标准提及紫杉醇),属于纳米药物递送系统改良的化疗药物。该药物通过阳离子脂质体靶向肿瘤微环境,提高化疗药物在肿瘤部位的富集和摄取,同时减少全身毒性。适应症为既往接受过含PD-1/L1单抗一线治疗失败的晚期肝细胞癌(HCC)患者,旨在作为二线治疗选择。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肝癌

研究阶段:I期,II期

用药方案:紫杉醇脂质体175mg/m²,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

药物机制:阳离子脂质体通过静电作用与带负电的肿瘤细胞膜结合,增强化疗药物的细胞内递送和摄取。化疗药(如紫杉醇)通过稳定微管、抑制有丝分裂,诱导肿瘤细胞凋亡。此外,阳离子脂质体可能通过激活免疫原性细胞死亡(ICD)通路,释放肿瘤抗原,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与后续免疫治疗协同。该机制旨在克服肝癌对一线免疫治疗的耐药,提高二线治疗疗效。

入选标准:

1. 年龄18~75(含)周岁,性别不限;

2. 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或影像学诊断为HCC;

3. 根据BCLC评估的B期/C期或根据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2024年版)定义的IIb/IIIa/IIIb期的HCC(中国临床肿瘤学会指南工作委员会组织,2024);

4. 首次给药前7天内Child-Pugh肝功能评分 ≤ 7分;

5. 既往接受过包含PD-1/L1单抗的一线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后进展;

6. 根据 RECIST V1.1标准,肝动脉灌注部位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病灶长径≥1 cm,既往未接受过局部治疗,或接受局部治疗后再次出现进展的病灶);

7. ECOG PS评分:0-1分;

8. 可控制的高血压,筛选前一周内不改变降压方案血压≤150/90mmHg;

9. 预计生存时间超过 3个月;

10. 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符合下列标准(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11. | 系统|实验室检查值|

12. | 血常规|血常规|

13.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14. | 血小板(PLT)|≥100×109/L|

15. | 血红蛋白(Hb)|≥90 g/L|

16. | 肾脏|肾脏|

17. | 血清肌酐(Scr)|≤1.5×正常范围上限(ULN)|

18. | 肝脏|肝脏|

19. | 总胆红素(TBIL)|≤2×ULN|

20.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ULN|

21. | 凝血|凝血|

22.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23. | 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24.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个体(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避孕药、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个体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25. 参与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参与者将不得参加本试验:

2. 经病理学证实的含纤维板层型肝癌、肉瘤样肝癌、胆管细胞癌和混合型肝细胞癌;

3. 在首次给药前的4周内接受过肝脏手术和/或针对 HCC的局部治疗(经导管肝动脉化疗栓塞[TACE]、经导管肝动脉栓塞[TAE]、肝动脉灌注[HAI]、放疗、放射性栓塞或消融术等);

4. 既往接受过仑伐替尼抗肿瘤治疗;

5. 首次给药前 14天内使用过具有抗肝癌适应症的中药制剂(榄香烯、康莱特、华蟾素、消癌平、槐耳颗粒、肝复乐、金龙胶囊和艾迪等);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6. 活动性脑转移、软脑膜病变或未得到控制的脊髓压迫;

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V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8. 存在经导管动脉灌注介入手术治疗的禁忌症;已知的对仑伐替尼、PD-1/L1单抗、紫杉醇或阳离子脂质体的任何成分有使用禁忌或有严重过敏反应;

9. 吸收不良综合征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服用口服药物;

10. 首次研究治疗前2周内或治疗期间需接受CYP2C8和 CYP3A4强诱导剂和强抑制剂者;

11. 首次给药前2周之内有活动性感染者(定义为需要静脉注射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的药物治疗);有II级或以上周围神经病变(NCI-CTCAE V5.0)者;

12. 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13.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注:如果符合下列标准,已控制的乙肝参与者符合入选条件: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必须已经接受至少2周的HBV抗病毒治疗,并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HBV病毒载量必须持续低于2000 IU/mL。对于正在接受抗 HBV治疗,且病毒载量低于2000IU/mL的参与者应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持续的抗病毒治疗;

14. 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 HCV-RNA高于中心检测值下限的参与者;

15. 活动性梅毒参与者;

16. 既往或现有肝性脑病病史;

17. 筛选期存在体格检查中可检测到的腹水,或由腹水引起的临床症状,或需要特殊处理,如反复引流、或腹腔内药物灌注等。(注:参与者存在仅可通过影像学检查发现的少量腹水可以入组)。筛选期存在不能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有临床症状,需要反复引流、或胸腔或心包腔内药物灌注等;

18. 活动性或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记录的消化道出血(如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溃疡出血);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胃肠梗阻病史;

19.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手术如中心静脉插管、穿刺活检和放置营养管不认为是重大手术);

20. 接受过实体脏器或血液系统移植;

21. 既往或当前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

22. 心脏功能异常,包括:

23. a. 诊断长QT综合征或筛选期 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筛选期只允许复查一次心电图,以筛选期最后一次心电图结果为准);

24. b. 高度房室传导阻滞;

25. c. 药物控制不佳的恶性心律失常;

26. d. 慢性心力衰竭病史且NYHA心功能分级≥3级;

27. e. 需要治疗的重度心脏瓣膜反流或狭窄;

28. f. 在筛选前 6个月内急性冠脉综合征、严重心肌疾病,包括:原发性心肌病及研究者评估的其他严重心肌疾病;严重心包疾病,包括:急性心包炎、缩窄性心包炎及研究者评估的其他严重心包疾病;

29. g. 超声心动图提示 LVEF<50%;

30. 既往有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影响试验依从性;

31. 筛选期经超声检查发现可能有严重后果的肢体血管血栓形成;或入组前12个月内发生过血栓栓塞事件;

32. 有严重出血倾向者,或过去 6个月内发生大出血事件者,如既往颅内出血、胃肠道出血或紫癜;

33. 尿蛋白 ≥1g/24 h。尿常规检测示蛋白尿>1+的参与者将接受 24小时尿液收集以定量评估蛋白尿;

34. 研究者认为其他可能增加参与者风险或干扰试验结果的情况。

开展地区:上海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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