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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肺癌,以上,IIIB/IIIC或IV期鳞状NSCLC,未接受过全身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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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HLX07联合斯鲁利单抗和化疗,静脉输注,剂量和周期需参考临床试验方案;HLX07通过特异性结合EGFR,阻断其与配体(如EGF)结合,抑制下游信号通路(如RAS/RAF/MEK/ERK和PI3K/AKT)的激活,从而抑制肿瘤细胞增殖、诱导凋亡,并可能增强化疗敏感性。斯鲁利单抗则结合T细胞表面的PD-1受体,阻断其与肿瘤细胞表达的PD-L1/PD-L2结合,解除免疫抑制,恢复T细胞对肿瘤细胞的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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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广东,河南,北京,湖北,陕西,浙江,湖南,吉林,广西,山东,江西,上海,黑龙江,福建,江苏,安徽,河北,重庆,天津
招募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HLX07是一种重组抗EGFR人源化单克隆抗体,靶向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用于治疗EGFR表达的实体瘤。斯鲁利单抗是一种抗PD-1单克隆抗体,靶向程序性死亡受体1(PD-1),通过阻断PD-1/PD-L1通路恢复T细胞抗肿瘤活性。本项目针对一线鳞状非小细胞肺癌(sqNSCLC),联合化疗旨在提高疗效。适应症背景为晚期或转移性鳞状NSCLC,患者需无EGFR敏感性突变或ALK/ROS1重排,且未接受过全身治疗。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HLX07
适应症:肺癌
研究阶段:III期
用药方案:HLX07联合斯鲁利单抗和化疗,静脉输注,剂量和周期需参考临床试验方案
药物机制:HLX07通过特异性结合EGFR,阻断其与配体(如EGF)结合,抑制下游信号通路(如RAS/RAF/MEK/ERK和PI3K/AKT)的激活,从而抑制肿瘤细胞增殖、诱导凋亡,并可能增强化疗敏感性。斯鲁利单抗则结合T细胞表面的PD-1受体,阻断其与肿瘤细胞表达的PD-L1/PD-L2结合,解除免疫抑制,恢复T细胞对肿瘤细胞的杀伤作用。两者联合化疗可能协同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但具体协同机制需进一步研究。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充分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ICF);愿意遵循并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3. 性别不限,签署ICF时年满18岁。
4. 组织学确诊的不能手术或根治性放疗的IIIB/IIIC或IV期(AJCC第8版)鳞状NSCLC。
5. 患者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以进行EGFR、PD-L1表达水平测定。 注意:肿瘤组织样本将在诊断为局部晚期/复发或远处转移肺鳞癌(sqNSCLC)时或之后(建议首次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采集于未接受放疗的部位,并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肿瘤样本(首选)或未染色新切的连续组织切片(首选防脱载玻片)。还必须提供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新鲜采集标本、切除术、空心针芯活检、切除、切开、冲压或钳夹活检均在可接受范围内(首选新获得的组织)。不接受针吸样本(即缺乏完整的组织结构仅提供细胞悬液和/或细胞涂片的样本)、刷涂样本、来自胸腔或腹腔积液的细胞沉淀样本。组织样本要求详见实验室操作手册。
6. 患者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复发或远处转移肺鳞癌(sqNSCLC)全身系统性治疗。对于接受过辅助或新辅助治疗的患者,如果辅助/新辅助治疗在诊断为局部晚期/复发或远处转移肺鳞癌(sqNSCLC)前已经结束至少6个月,则允许入组。
7. 既往非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结束距开始研究用药必须≥2周,且根据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5.0,治疗相关AE恢复至≤1级(2级脱发除外)。
8. 在随机化前4周内,经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要求评估的至少有一个可测量靶病灶。
9. 注意: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既往放疗部位。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靶病灶是唯一一个可选靶病灶,研究者需提供显示放疗完成后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数据。
10. 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7天内的ECOG 体力状态评分为0或1。
11. 预期生存期≥12周。
12. 主要脏器功能良好,即符合下列标准(在本研究首次用药前14天
13. 内,未接受过输血、白蛋白、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
14. 因子(CSF)治疗):
15. 血液系统
16. 嗜中性粒细胞(ANC) ≥1.5×109/L
17. 血小板(PLT) ≥100×109/L
18. 血红蛋白(Hb) ≥90g/L
19. 肝功能
20. 总胆红素(TB) ≤1.5×正常范围上限(ULN)
21.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
22. 对于肝转移患者≤5×ULN;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
23. 对于肝转移患者≤5×ULN;
24. 肾功能
25. 肌酐(Cr)
26. ≤1.5×ULN;
27. 如果>1.5×ULN,肌酐清除率需≥ 45
28. mL/min
29. (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得
30. 出)
31. 凝血功能
32.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33. (APTT) ≤1.5×ULN
34. 凝血酶原时间(PT)或国际
35. 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36. 女性患者必须满足:
37. • 绝经(定义为至少1年内无月经,且除绝经之外无其他确认原因),或
38. • 已行绝育手术(摘除卵巢和/或子宫),或
39. • 具有生育能力,但必须满足:
40. o 随机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而且
41. o 同意采用年失败率 <1%的避孕措施或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试验性药物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化疗药物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年失败率 <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术、正确的使用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避孕器和含铜的宫内避孕器或避孕套),期间不得捐献卵子,而且 不得哺乳。
42. 男性患者必须满足:同意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规定如下:伴侣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伴侣已怀孕时,男性患者必须在研究药物和化疗治疗(卡铂或白蛋白紫杉醇或紫杉醇)期间以及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避孕以防止药物暴露于胚胎。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后排卵期避孕方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合格的避孕方法。期间不得捐献精子。
43. 既往使用地诺单抗可以并同意在本研究中改用双磷酸盐治疗骨转移的患者
排除标准:
1. 组织学为非鳞状NSCLC。混合性肿瘤将按照主要的细胞类型分类。如果存在小细胞成分、神经内分泌癌成分,患者不符合入组要求。对于非小细胞组织学,如果存在鳞状成分(例如腺鳞状),患者符合入组要求。
2. 已知EGFR敏感性突变或ALK、ROS1基因重排。
3. 注意:排除已知存在EGFR突变,ALK、ROS1重排的患者;如果EGFR、ALK、ROS1状态未知,不强制检测,除非有高危因素(如不吸烟的女性患者)可以考虑检测EGFR等突变。
4. 5年内或同时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和乳腺原位癌等可以入组。
5. 准备进行或既往接受过器官或骨髓移植的患者。
6. 有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患者。
7. 已知或筛选期检查发现患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的患者。但允许以下患者入组:
8. • 无症状性脑转移患者(即没有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且病灶大小≤1.5 cm)可以参加,但需要作为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检查。
9. • 经治疗后的脑转移患者,且脑转移病灶稳定至少1个月,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且研究药物用药前≥3天停用糖皮质激素。
10. 稳定的脑转移应该在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确定。
11. 手术和/或放疗未能根治性治疗的脊髓压迫。9. 临床上明显咯血、合并上腔静脉综合征患者。
12.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QTc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QTc间期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
13. 按照NYHA标准III-IV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4. 高血压控制不佳(指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既往曾出现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性脑病。
15. 患者存在CTCAE 5.0外周神经病变≥2级。
16.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7. 有活动性肺结核病的患者。
18. 既往和目前有活动性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测和处理的患者。
19. 患者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允许入组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但在筛选期前至少12个月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
20. 乙型肝炎(HBsAg或HBcAb检查呈阳性,且HBV DNA检查呈阳性者)和/或丙型肝炎(HCV抗体检查呈阳性,且HCV RNA检查呈阳性)。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HBsAg或HBcAb检查呈阳性,且HCV抗体检查呈阳性)。
21. 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活疫苗的治疗。灭活病毒性季节性流感疫苗、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是允许的,但是不允许接受鼻内用药的减毒活流感疫苗。
22. 首次用药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糖皮质激素(>10 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患者。但以下情况允许入组: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患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和剂量≤10 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21. 首次用药前14天内,出现任何需要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者应用过全身性抗感染治疗。
23. 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本研究重大手术定义:术
24. 后至少需要3周恢复时间,才能够接受本研究治疗的手术。肿瘤穿刺或淋巴结切取活检的患者允许入组。
25. 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
26. 注意:允许接受骨的姑息性放疗或浅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疗程参照当地治疗指南,且在首次用药前2周内已经结束。不允许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覆盖30%以上骨髓区域的放疗。
27. 患者既往曾接受过其他针对免疫检查点的抗体/药物,如PD-1、PD-L1、CTLA4等治疗。既往接受过全身性抗EGFR单克隆抗体治疗的患者。
28. 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计划开始本研究治疗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治疗结束时间不足14天。
29. 已知对任何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史。
30. 已知对任何卡铂或白蛋白紫杉醇成分过敏(第四阶段对任何卡铂或紫杉醇成分过敏)。
31.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2. 患者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患者有酗酒史。
33.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提前终止的因素。
开展地区:广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