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S6026联合免疫HPV实体瘤二线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 用药方案: SYS6026联合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PD-1/L1),剂量、频率及途径未定;SYS6026的作用机制可能为通过激活患者免疫系统,特异性识别并攻击表达HPV16/18 E6/E7抗原的肿瘤细胞。作为治疗性疫苗或细胞治疗,其可诱导或增强T细胞介导的抗肿瘤免疫应答,联合PD-1/L1抑制剂等可解除免疫抑制,协同增强抗肿瘤活性。具体机制需参考药物研发资料。
  • 开展地区: 广东,贵州,四川,甘肃,山西,重庆,浙江,湖南,宁夏,青海,云南,福建,吉林,黑龙江,辽宁,湖北,天津,山东,上海,河北,北京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SYS6026是一种针对HPV16/18阳性晚期实体瘤的在研药物(为肿瘤免疫治疗药物,可能为治疗性疫苗或细胞治疗产品)。该药靶向HPV16/18型病毒相关抗原,用于治疗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尤其适用于标准治疗失败的患者。本临床试验为II期,探索SYS6026联合其他疗法(如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的疗效。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SYS6026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SYS6026联合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PD-1/L1),剂量、频率及途径未定

药物机制:SYS6026的作用机制可能为通过激活患者免疫系统,特异性识别并攻击表达HPV16/18 E6/E7抗原的肿瘤细胞。作为治疗性疫苗或细胞治疗,其可诱导或增强T细胞介导的抗肿瘤免疫应答,联合PD-1/L1抑制剂等可解除免疫抑制,协同增强抗肿瘤活性。具体机制需参考药物研发资料。

入选标准:

1. 年龄≥18周岁;

2. 研究中心证实肿瘤组织存在 HPV16型和/或 18型感染;

3. 病理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4. ECOG PS 0-1分;

5. 预计生存期至少 3个月;

6. 首次接种/随机前 1周内主要器官功能正常(筛选期检查前 14天

7. 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例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促血小板生成素;筛选期检查前 7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

8. a. ANC≥1.5×109/L;

9. b. PLT≥100×109/L;

10. c. Hb≥90 g/L;

11. d. TBIL≤1.5×ULN,Gilbert综合征参与者 TBIL≤3×ULN;

12. e. ALT和 AST≤2.5×ULN;

13. f. 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45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14. g. APTT≤1.5×ULN,PT≤1.5×ULN,INR≤1.5×ULN。

15.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参与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到末次给药后 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避孕药、屏障法或禁欲);

16. 仅联合剂量探索阶段适用:

17. 晚期阶段经标准治疗后失败(包括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标准治疗)且无有效治疗手段:其中不耐受标准治疗是指既往标准治疗导致患者永久停药,需要换用其他治疗方案;

18. 根据 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

19. 仅队列扩展阶段适用:

20. 队列扩展阶段入组:

21. 队列 1: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队列 2: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包括肛门癌、外阴癌、阴道癌、口咽癌、口腔癌、

22. 喉癌、阴茎癌等);

23. 队列 3(宫颈癌一线维持随机对照队列):PD-L1阳性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一线含铂化疗+恩朗苏拜单抗/PD-(L)1抑制剂±贝伐珠治疗≤6周期期间或后未发生 PD,且需末次抗肿瘤治疗至随机前≤6周。

24. 可以提供充足的肿瘤标本检测生物标志物;

25. 根据 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队列 1和 2)。

排除标准:

1. 肿瘤组织检测显示合并其他高危型 HPV感染者;

2. 同时患双原发性肿瘤者(仅适用于队列 3);非队列 3时,允许不适合手术、经标准治疗失败且研究者认为能从本研究中获益的双原发性肿瘤患者入组;

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V5.0≤1级(除外脱发或研究者判断无临床意义或不需进行医疗干预的单纯性实验室检查异常);对于队列 3参与者,入组时若存在一些不需暂停PD-1/L1抑制剂±贝伐珠单抗给药的 2级不良反应(如皮疹、甲

4. 状腺功能减退等)者也可考虑入组;

5. 首次用药/随机前 28天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并使用了研究药物者,除外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试验或处于干预性试验的随访期;

6. 既往长期(≥7天)全身使用或首次用药/随机前 14天内接受过免疫抑制剂全身给药治疗(队列 3在 PD-1/L1抑制剂联合化疗±贝伐珠单抗治疗阶段因管理 irAE使用者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激素(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剂量的其它同类药物)、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和 TNF-α药物。除外一过性低剂量全身给药;允许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允许局部使用糖皮质激素,如,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

7. 1个月内接受过全血、血浆和免疫球蛋白治疗者;或有医院诊断的已知免疫学功能损伤或低下者,或任何情况导致的功能性无脾或脾切除;

8. 首次用药/随机前 28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者;

9. 筛选期存在伴有全身活动性的感染(定义为需要静脉注射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的药物治疗);

10. 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1. a. NYHA分级为≥2级的心力衰竭;

12. b. 首次用药/随机前 6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或不稳定的心绞痛;

13. c. 首次用药/随机前 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或栓塞,如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脑梗死(包括腔隙性脑梗死)、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14. d. QTcF>450 ms;

15. e. 控制不良的高血压(筛选期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既往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性脑病病史。

16. 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如: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垂体炎、葡萄膜炎等)。允许入组的情况:控制良好的 I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且控制良好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参与者;

17.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 HBV DNA≥500 IU/mL或≥2500拷贝/mL)或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 HCV-RNA定量检测结果≥检测范围下限)(注:HBsAg阳性者,建议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开始给予抗病毒治疗,建议核苷类似物,如恩替卡韦、

18. 替诺福韦酯);同时感染 HBV和 HCV(HBsAg阳性和 HCV-Ab阳性)不能入组;

19. 有免疫缺陷病史,或 HIV抗体检测阳性;

20. 首次接种试验疫苗前 3天内发热(腋温≥38.0℃),前 5天内患急性疾病或处于慢性病的急性发作期,或首剂试验疫苗接种前 3天内服用退热、镇痛、抗过敏药物;

21. 筛选期有伴随症状/体征的间质性肺病(放疗诱发的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特异性肺纤维化、药物诱发性肺炎、特异性肺炎、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隐源性机化性肺炎)病史;

22.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3. 已知或怀疑对试验药物或其成分过敏者,或有严重过敏史,或有变态反应性疾病病史,或为过敏性体质;

24. 存在其他可能干扰参与者参与研究程序或不符合参与者参加研究最大获益或影响研究结果的情形:如精神病、吸毒或药物滥用等病史,具有临床意义的任何其它疾病或状况等。

开展地区:广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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