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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乳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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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推荐剂量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HLX43的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PD-L1,通过内吞作用将偶联的细胞毒性药物释放入细胞内,导致肿瘤细胞凋亡。同时,阻断PD-L1与PD-1的相互作用,解除免疫抑制,增强T细胞对肿瘤的杀伤效应。这种双重机制(直接细胞毒性和免疫激活)可能提高抗肿瘤活性,尤其对PD-L1阳性肿瘤。具体疗效需临床试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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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江西,四川,浙江,安徽,山东,江苏,广东,辽宁,上海,湖北,陕西,湖南,河南,河北,重庆,山西,吉林,广西,黑龙江
招募乳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HLX43是一种抗体药物偶联物(ADC),靶向PD-L1,用于治疗HR阳性、HER2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该药物结合了抗PD-L1单克隆抗体的靶向性和细胞毒性药物的杀伤力,旨在将化疗药物精准递送至表达PD-L1的肿瘤细胞,同时可能通过阻断PD-L1/PD-1通路激活抗肿瘤免疫。适应症为内分泌治疗进展后的二线及以上治疗,属于II期临床试验阶段。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HLX43
适应症:乳腺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推荐剂量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
药物机制:HLX43的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PD-L1,通过内吞作用将偶联的细胞毒性药物释放入细胞内,导致肿瘤细胞凋亡。同时,阻断PD-L1与PD-1的相互作用,解除免疫抑制,增强T细胞对肿瘤的杀伤效应。这种双重机制(直接细胞毒性和免疫激活)可能提高抗肿瘤活性,尤其对PD-L1阳性肿瘤。具体疗效需临床试验验证。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入选本研究需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2. 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3. 签署 ICF时年龄≥ 18周岁,且≤75周岁。
4. 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 HR阳性 HER2阴性的浸润性乳腺癌
5.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6. 在针对晚期或转移灶的病理检测中,根据 ASCO/CAP指南,为 HR+(ER和/或 PgR阳性[ER和/或 PgR≥1%])。如果患者有多个 ER/PgR结果,以最近的结果为准;
7. 既往病理检测结果为 HER2阴性,定义为根据最近的 ASCO/CAP指南,在肿瘤活检中 HER2 IHC 0、IHC 1+或 IHC 2+/ISH-;且在既往病理检测中,从未被确认为 HER2阳性(IHC 3+或 IHC 2+/ISH+)。
8. 受试者同意提供满足检测需求的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最好 2年内)或同意进行活检采集肿瘤组织以进行 PD-L1表达检测;
9. 注:受试者需提供诊断为恶性肿瘤时或之后,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采集于非放疗部位,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石蜡块或未染色切片,需符合检测的质控标准)及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
10. 受试者必须在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治疗中,接受过≥1线内分泌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说明如下:
11. CDK4/6抑制剂必须与 ET联合使用才能被视为一条治疗线。在 1L中与 PI3K抑制剂或 AKT抑制剂联合使用 CDK4/6抑制剂和 ET的三联疗法患者符合资格。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时,单独使用CDK4/6抑制剂,不认为是一个单独的治疗线;
12. 如,在辅助内分泌治疗开始后 24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该辅助内分泌治疗将被是为一个治疗线。这些患者在晚期或转移阶段,如研究者认为患者适合将化疗/抗体药物偶联物(ADC)作为其后线治疗,可入组;
13. 如,在停止或完成辅助内分泌治疗后出现的任何进展,该辅助内分泌治疗将不被视为一个单独的治疗线,这些患者仍需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治疗中,接受过≥1线内分泌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后,方可入组;
14. PARP抑制剂(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抑制剂)单药治疗不被视为内分泌治疗的一个治疗线;
15. 剂量方案的更改,或相同药物组合或相同类别药物的停用和再治疗,即从一种芳香化酶抑制剂更换为另一种和/或从一种 CDK4/6抑制剂更换为另一种,在没有影像学疾病进展的情况下,不会被视为单独的先前内分泌的治疗线。
16. 既往可经历或未经历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病灶的化疗或 ADC治疗。但受试者至多曾接过 3线治疗,其中包括 1线的化疗或 ADC治疗。但,既往接受过以拓扑异构酶 I抑制剂为毒素的 ADC药物不可入组。
17. 签署 ICF前,已存在经影像学检查或客观证据确认的疾病进展。
18.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也可选做靶病灶)。靶病灶不能仅为骨转移灶。
19. 随机前须与既往重大外科手术、医疗器械治疗、局部放疗(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除外)、细胞毒性化疗、免疫治疗或生物制剂治疗间隔至少 3周或药物的 5个半衰期,以短者为准;与既往激素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间隔至少 2周;与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小手术间隔至少 1周;且治疗相关 AE恢复至 NCI CTCAE ≤ 1级(2级外周神经毒性及脱发除外)。
20. 随机前一周,ECOG体力评分 0-1分。
21. 预期生存期超过 3个月。
22. 乙肝表面抗原(HBsAg)(-)并且乙肝核心抗体(HBcAb)(-)。如果 HBsAg(+)或者 HBcAb(+),则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必须< 2500拷贝/mL或 500 IU/mL或在本中心正常值范围内。
23. HCV抗体(-);若 HCV抗体(+)则必须 HCV-RNA检查呈阴性方可入组。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需排除(HBsAg或HBcAb检查呈阳性,且 HCV抗体检查呈阳性)。
24. HIV抗体(-)。
25. 有足够的脏器功能,即符合下列标准(在首次用药前 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
26. 血液系统:嗜中性粒细胞(ANC)≥1.5×10⁹/L,血小板(PLT)≥80×10⁹/L,血红蛋白(Hb)≥90g/L,淋巴细胞(LYM)≥0.8×10⁹/L;
27.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白蛋白≥30g/L;
28. 肾功能:肌酐(Cr)≤1.5×ULN,如>1.5×ULN,肌酐清除率需≥50ml/分钟(根据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29.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30. 具有生育能力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6个月内至少采用 1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入选前 7天内的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若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则不能入选本研究:
2. 随机前 3年内任何第二种恶性肿瘤的病史,但接受根治性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除外(原位癌或Ⅰ期肿瘤),如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乳腺原位导管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3. 准备进行或者既往接受过器官或骨髓移植的受试者。
4. 有脊髓压迫或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定义为未经治疗且有症状,或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来控制该症状。稳定的脑转移可以纳入。脑膜转移不可纳入。
5. 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定义为每月需引流 1次以上)。
6. 根据 RTOG/EORTC定义的≥1级的放射性肺炎;既往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或在筛选期间影像学检查提示疑似 ILD;或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肺部特异性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潜在的基础肺部疾病(即用药前 3个月内的肺栓塞、重症哮喘、重症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限制性肺疾病等)。
7. 受试者存在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8. NYHA II级以上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9. 不稳定型心绞痛;
10. 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除外腔隙性脑梗塞、轻微脑缺血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1. 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 QTc间期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QTc间期以 Fridericia公式计算);
12.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积极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13. 既往存在导致永久终止免疫治疗的不良事件;或既往存在≥2级的免疫相关性肺炎、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14.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但允许患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且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患者参与研究;允许接受胰岛素治疗的经控制的 1型糖尿病患者参与研究。
15. 随机前 2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16.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在使用造影剂等情况下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
17. 随机前 2 周内,存在需要静脉用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物的活动性全身性感染疾病。
18. 随机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灭活病毒性疫苗治疗季节性流感是允许的。
19. 随机前 2 周内使用过 CYP2D6 或 CYP3A 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20.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试验药物制剂成分过敏。
21.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30 天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除非该临床研究为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间。
22.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23.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4.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开展地区:江西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