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S5132 ADC卵巢癌多线I/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卵巢癌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剂量按体重(如2.4mg/kg),直至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QLS5132的作用机制:其抗体部分与肿瘤细胞表面CLDN6结合后,ADC被内吞进入细胞,随后连接子裂解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类载荷,抑制DNA复制导致肿瘤细胞凋亡。此外,载荷可能诱导免疫原性细胞死亡,激活抗肿瘤免疫应答。该机制对CLDN6阳性的实体瘤具有靶向杀伤作用,同时减少对正常组织的损伤。
  • 开展地区: 湖南,山东,湖北,河南,新疆,重庆,陕西,甘肃,贵州,云南,山西,江西,广西,广东,福建,天津,河北,北京,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苏,上海,安徽,浙江

招募卵巢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ADC类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QLS5132

适应症:卵巢癌

研究阶段:I期,I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剂量按体重(如2.4mg/kg),直至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

药物机制:QLS5132的作用机制:其抗体部分与肿瘤细胞表面CLDN6结合后,ADC被内吞进入细胞,随后连接子裂解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类载荷,抑制DNA复制导致肿瘤细胞凋亡。此外,载荷可能诱导免疫原性细胞死亡,激活抗肿瘤免疫应答。该机制对CLDN6阳性的实体瘤具有靶向杀伤作用,同时减少对正常组织的损伤。

入选标准:

1. 参与研究的每例参与者须符合下列所有入组标准:

2. 参与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能够理解和遵循研究的要求。

3. 签署ICF当日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为0~1分,并且在首次给药前2周没有恶化。

5. 最小预期生存期大于12周。

6. 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需提供明确诊断所需关键性免疫组化[IHC]/肿瘤细胞表型/基因检测结果),具体各队列要求如下:

7. 剂量探索阶段:

8. 队列1A和队列2A:

9. •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铂敏感复发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同时满足:①疾病进展或复发距离末次含铂化疗完成≥6个月;②不适合接受再次减瘤手术,或参与者拒绝减瘤手术;③对于已知合并BRCA1/2突变的患者,需满足既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或不适用PARP抑制剂治疗。

10. •其他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有效标准治疗,经研究者评估可能从研究治疗中获益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

11. 队列3A:

12. •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铂敏感复发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同时满足:①疾病进展或复发距离末次含铂化疗完成≥6个月;②不适合接受再次减瘤手术,或参与者拒绝减瘤手术;③对于已知合并BRCA1/2突变的患者,需满足既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或不适用PARP抑制剂治疗。

13. •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铂耐药复发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满足其一:①在末次含铂化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②末次含铂化疗完成后基于RECIST v1.1标准的最佳总缓解评价为疾病稳定;③末次含铂化疗完成后的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

14. •其他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有效标准治疗,经研究者评估可能从研究治疗中获益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

15. 队列4A和队列5A:

16. •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有效标准治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优先推荐晚期胃癌/胃食管交界处癌、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或晚期子宫内膜癌。

17. •其他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有效标准治疗,经研究者评估可能从研究治疗中获益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

18. 注:如参与者拒绝接受标准治疗,经研究者评估接受研究治疗可能获益,与申办者达成一致后可考虑入组,必要时需征求伦理委员会同意。

19. 瘤种扩展阶段:

20. 队列1B:

21. •1B-1(PARPi经治的铂敏感复发卵巢癌维持治疗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铂敏感复发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同时满足:①既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或不适用PARPi治疗;②既往接受至少1线的含铂化疗后进展或复发,且目前已完成含铂化疗的治疗阶段,当前/最近的铂类药物治疗至少6个周期(因与铂类药物相关的特异性非血液学毒性[例如神经毒性、过敏反应等]而需要提前终止铂类治疗,则必须至少接受4个周期的铂类药物治疗);③疾病进展或复发距离末次含铂化疗(不包括当前/最近的含铂化疗)完成≥6个月;④经末次含铂化疗后达到RECIST v1.1标准定义的CR或PR)或无临床证据疾病(NED),且有相关记录;⑤在含铂化疗期间以及首次研究用药前,均不应有疾病进展的临床证据(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CA-125);⑥首次研究用药(第1周期第1天)须在末次含铂化疗给药后8周内进行。

22. 1B-2(HRP或不适用PARPi的卵巢癌一线维持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同时满足:①同源重组修复正常(HRP)或不适用PARPi治疗;②已完成一线含铂化疗,铂类药物治疗6~9个周期(因与铂类药物相关的特异性非血液学毒性[例如神经毒性、过敏反应等]而需要提前终止铂类治疗,则必须至少接受4个周期的铂类药物治疗);③经一线含铂化疗后达到RECIST v1.1标准定义的CR或PR或NED,且有相关记录;④在一线治疗期间以及首次研究用药前,均不应有疾病进展的临床证据(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CA-125);⑤首次研究用药(第1周期第1天)须在末次含铂化疗给药后8周内进行。

23. 队列2B:

24. •2B-1(PARPi经治的铂敏感复发卵巢癌治疗与维持治疗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铂敏感复发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同时满足:①既往接受过PARPi或不适用PARPi治疗;②已完成至少一线的含铂化疗,当前/最近的铂类药物治疗至少6个周期(因与铂类药物相关的特异性非血液学毒性[例如神经毒性、过敏反应等]而需要提前终止铂类治疗,则必须至少接受4个周期的铂类药物治疗);③疾病进展或复发距离末次含铂化疗(不包括当前/最近的含铂化疗)完成≥6个月;④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接受再次减瘤手术,或参与者拒绝减瘤手术。

25. •2B-2(HRP或不适用PARPi的卵巢癌一线治疗与维持治疗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同时满足:①同源重组修复正常(HRP)或不适用PARPi治疗;②参与者应已由具备卵巢癌诊疗经验的外科医生完成肿瘤细胞减灭术,该手术应遵循GCIG会议共识声明,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减瘤为目标(无法耐受手术或无法满意减瘤的III期和IV期参与者可以纳入);③疾病进展前不得计划进行减瘤手术;④首次研究用药(第1周期第1天)须在肿瘤细胞减灭术后8周内进行。

26. 队列3B:

27. 队列3B(HRD阳性卵巢癌一线维持治疗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同时满足:①同源重组修复缺陷(HRD);②已完成一线含铂化疗,铂类药物治疗6~9个周期(因与铂类药物相关的特异性非血液学毒性[例如神经毒性、过敏反应等]而需要提前终止铂类治疗,则必须至少接受4个周期的铂类药物治疗);③经一线含铂化疗后达到RECIST v1.1标准定义的完全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或无临床证据疾病(NED),且有相关记录;④在一线治疗期间以及首次研究用药前,均不应有疾病进展的临床证据(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CA-125);⑤首次研究用药(第1周期第1天)须在末次含铂化疗给药后8周内进行。

28. 队列4B和队列5B:

29. •队列4B-1和5B-1(晚期一线胃癌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复发性或转移性的胃癌或胃食管结合部(GEJ)癌,同时满足:①病理类型为腺癌;②人类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阴性;③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或既往接受过新辅助/辅助化疗(单独或作为根治性放化疗的一部分)、并在新辅助/辅助化疗结束(以晚者计)后≥6个月发生疾病进展或复发。

30. •队列4B-2和5B-2(晚期一线非鳞状NSCLC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的NSCLC参与者,同时满足:①病理类型为非鳞状细胞癌(若存在多种肿瘤成分,则按主要细胞类型分类);②目前无证据显示存在敏感基因突变(EGFR/ALK/HER2/RET等)且该突变存在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方案(必须能提供既往基于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测的EGFR、ALK、HER2、RET等的检测报告,否则在入组之前需要采集肿瘤组织样本[存档或新鲜的,原发或转移的]用于EGFR、ALK、HER2、RET等的突变状态的评估[可在当地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检测]);③晚期阶段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或既往接受过新辅助/辅助治疗、并在新辅助/辅助治疗结束(以晚者计)后≥6个月发生疾病进展或复发。

31. •队列4B-3和5B-3(晚期一线子宫内膜癌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的子宫内膜癌,同时满足:①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或既往接受过新辅助/辅助化疗(单独或作为根治性放化疗的一部分)、并在新辅助/辅助化疗结束(以晚者计)后≥12个月发生疾病进展或复发;②对于局部/区域复发或远处寡转移灶的参与者,需满足无法通过手术或其他局部治疗手段(包括外放射治疗、阴道近距离放疗等)根治,或参与者拒绝手术或其他局部治疗。

32. •队列4B-4和5B-4(其他实体瘤队列):其他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经研究者评估可能从研究治疗中获益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

33. 根据RECIST v1.1,参与者至少有1个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照射等局部治疗的、或经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基线期最长径≥10 mm6.(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大短径≥15 mm);不接受仅有脑和/或骨病灶作为靶病灶。

34. 能够提供新鲜或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新鲜样本优先,最长可接受首次给药前3年内的肿瘤组织样本,如样本不足,可与申办者沟通后确认是否筛选和入组)。

35.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采样前7天内无纠正治疗[包括任何血液成分、集落刺激因子、保肝药等,中药除外]):

36. (1)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

37. (2) 肾功能:血清肌酐≤1.5×正常上限(ULN);对于肌酐水平>1.5×ULN的参与者,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

38. (3) 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对于吉尔伯特(Gilbert)综合征参与者允许≤3×ULN,对于肝转移参与者允许≤2.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Gilbert综合征或存在肝转移时,允许≤5×ULN);白蛋白(ALB)≥28 g/L;

39. (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40. 首次给药前,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可逆性AE中恢复(即≤1级,根据NCI-CTCAE v6.0),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2级的周围神经病变、发生其他异常但无临床意义或研究者判断无风险的毒性的参与者。

4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同意在从签署ICF起到末次给药或终止治疗(以晚发生者为准)后6个月内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参考附录11)且不应该哺乳,同时避免冷冻或捐献卵子;男性参与者同意在从签署ICF起到末次给药或终止治疗(以晚发生者为准)后6个月内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同时避免冷冻或捐献精子。

42. 女性参与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43.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60周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12个月);

44. 年龄小于60周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

45. •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排除标准:

1. 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2. (1)既往接受过以CLDN6为靶点的治疗或拓扑异构酶I抑制物类药物(包括相应ADC);

3. (2)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小分子抗肿瘤药或中药抗肿瘤治疗;

4. (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分子抗肿瘤药物(如单抗、ADC、免疫治疗等);

5. (4)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并使用试验药物;

6. (5)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局部放疗,或4周内接受大面积放疗或超过30%骨髓照射;

7. (6)不联合贝伐珠单抗者,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

8. (7)需联合贝伐珠单抗者,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较大手术或重大创伤,或7天内经历小手术,或存在未愈合伤口或骨折;

9. (8)首次给药前10天内接受全剂量抗凝或血小板抑制药物(预防性用药除外);

10. (9)队列4和5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mg/d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11. 已知或筛选期发现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癌性脑膜炎(符合条件的稳定无症状脑转移除外);

12.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有症状心包积液;

13. 合并第二种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已根治且≥5年无活动、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原位癌等除外);

14. 筛选期心电图QTcF>450msec,或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传导异常,或LVEF<50%;

15.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如卒中、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心力衰竭等);

16.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联合贝伐珠单抗者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不联合者≥180/100mmHg);

17.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近期有酮症酸中毒或糖化血红蛋白≥8.0%);

18.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有显著出血症状或高出血风险;

19.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

20.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或存在不可控活动性感染;

21. 患有活动性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稳定I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等除外);

22. 首次给药前30天内连续使用糖皮质激素超过7天或需长期使用者(吸入、外用或生理替代剂量除外);

23. 已知活动性乙肝(HBsAg阳性且HBV-DNA≥2000 IU/mL)、丙肝、结核或梅毒感染;

24. 哺乳期妇女或妊娠妇女;

25. 有严重精神障碍或依从性差无法配合研究者。

开展地区:湖南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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