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AP1三抗三线前列腺癌免疫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前列腺癌,mCRPC为主,既往NHA及1-2种紫杉烷失败,或标准治疗失败晚期实体瘤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爬坡设计,具体剂量和频率需参考临床试验方案;该三特异性抗体通过同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STEAP1抗原和T细胞表面的CD3及CD28分子,实现双重T细胞激活机制:CD3结合提供第一信号,CD28结合提供共刺激信号,从而增强T细胞的激活、增殖和细胞毒性。这种设计旨在克服传统双特异性抗体仅依赖CD3激活可能导致的T细胞耗竭,通过CD28共刺激信号增强抗肿瘤活性。
  • 开展地区: 浙江,广东,河南,福建,广西,江西,湖北,江苏,北京,上海

招募前列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该试验药物为STEAP1xCD3xCD28三特异性抗体,属于双特异性抗体技术衍生的三特异性抗体类药物。其靶点包括肿瘤相关抗原STEAP1、T细胞表面受体CD3和共刺激分子CD28。适应症为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为主,以及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其他晚期实体瘤(如非小细胞肺癌、胃癌)。该药物旨在通过同时靶向肿瘤细胞和T细胞,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CD28

适应症:前列腺癌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爬坡设计,具体剂量和频率需参考临床试验方案

药物机制:该三特异性抗体通过同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STEAP1抗原和T细胞表面的CD3及CD28分子,实现双重T细胞激活机制:CD3结合提供第一信号,CD28结合提供共刺激信号,从而增强T细胞的激活、增殖和细胞毒性。这种设计旨在克服传统双特异性抗体仅依赖CD3激活可能导致的T细胞耗竭,通过CD28共刺激信号增强抗肿瘤活性。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入选本研究需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2. 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3. 签署 ICF 时年龄≥ 18 周岁,性别不限;

4. 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mCRPC 为主,也可纳入标准治疗失败后的非小细胞肺癌、胃癌等晚期实体瘤);

5. 对于 mCRPC,需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6. a)既往接受过新型抗雄激素药物(醋酸阿比特龙、恩扎卢胺、阿帕他胺、达罗他胺或瑞维鲁胺任意一种或多种)治疗后疾病进展或难治;且既往接受过 1–2 种紫杉烷类方案治疗失败(包括用于转移性激素敏感性前列腺癌的治疗),或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接受紫杉烷类方案治疗,或受试者主动拒绝紫杉烷类方案治疗。

7. 注:“难治”定义为在接受新型内分泌药物(NHA)治疗期间,受试者从未达到过生化缓解(即 PSA 较基线下降 < 50%)或影像学缓解,且在治疗起始后的前 6 个月内即出现确证的疾病进展。接受紫杉烷类方案治疗,紫杉烷药物暴露须不少于 2 个周期。

8. b)受试者必须接受过双侧睾丸切除术或正在接受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动剂或拮抗剂连续去势治疗。

9. c)总血清睾酮≤50 ng/dL 或 1.7 nmol/L。

10. d)存在 mCRPC 疾病进展证据,且须符合至少 1 项 PCWG3/4 标准:①PSA 进展:PSA 水平≥ 1 ng/mL,且间隔至少 1 周的连续两次检查显示 PSA 升高;②软组织进展:根据 PCWG3/4 改良的 RECIST v1.1 定义的淋巴结或内脏疾病进展;③骨病灶进展:骨扫描显示≥ 2 个新病灶(若初次发现骨扫描新病灶,建议根据 PCWG4 标准进行复查确认,以排除“骨闪烁”现象)。

11. mCRPC 除外的其他实体瘤需满足: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根据 RECIST 1.1 疗效评价标准,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12. ECOG 评分 0-1 分;

13. 预期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14. 受试者同意提供满足检测需求的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最好 2 年内)或同意进行活检采集肿瘤组织以进行 STEAP1 表达检测;

15. 注:受试者需提供诊断为恶性肿瘤时或之后,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采集于非放疗部位,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石蜡块或未染色切片,需符合检测的质控标准)及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

16. 研究用药首次用药前 7 天内实验室检查证实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在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如输血、输注白蛋白、肾脏替代治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促血小板生成素、促红细胞生成素等治疗):

17. ·嗜中性粒细胞(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

18.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肝转移受试者 ≤ 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肝转移受试者:≤5.0×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可接受ALT≤5×ULN,AST≤5×ULN); 白蛋白 ≥30 g/L

19. ·肾功能:肌酐(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20.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21.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至少采用 1 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入选前 7 天内需通过血妊娠试验排除妊娠状态,非哺乳期。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若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则不能入选本研究:

2. 针对 mCRPC:经组织病理学确认存在腺癌以外的任何其他组织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纯小细胞癌、神经内分泌癌或含有任何小细胞成分的混合组织学类型。针对其他实体瘤:存在神经内分泌癌或小细胞癌分化。

3. 存在新发或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癌性脑膜炎(软脑膜疾病)。排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特定部位转移:如中脑、脑桥、延髓、脊髓转移或脊髓压迫。

4. 注:经治疗且稳定的脑转移患者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入组:无相关临床症状或症状稳定 ≥ 4 周;影像学检查无进展且脑转移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病灶直径 < 1.5cm;首次用药前已停止皮质类固醇治疗 ≥ 2 周。

5. 首次用药前两年内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原位癌或皮肤基底细胞癌等除外);

6. 接受过以下任何抗肿瘤治疗:

7. a)既往接受过针对STEAP1靶点的任何治疗;

8. b)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镭-223(Radium-223)或PSMA放射性核素治疗,除非患者接受的PSMA治疗≤2个周期(若接受1个周期,入组前间隔需≥35 天;若接受2个周期,入组前间隔需≥65 天);

9. c)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放疗(姑息性放疗除外)、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不包括促黄体激素释放激素/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LHRH/GnRH)类似物(激动剂/拮抗剂))、大分子靶向治疗;

10. d)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药物(或未洗脱达至少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

11. e)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小手术等。

12.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

13. 注: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在使用造影剂等情况下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

14. 受试者正在参加另一项介入性医疗器械或药物研究,或距离另一项介入性医疗器械或药物研究治疗结束不足4周(试验性影像检查除外)。

15. 既往治疗导致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CTCAE v6.0≤1级(脱发和预期无法恢复的耳毒性除外;紫杉烷类引起的≤2级外周神经毒性,评估不可逆且症状稳定至少4周的允许入组)。

16. 既往接受抗肿瘤免疫治疗时,发生过≥2级的免疫相关性肺炎、免疫相关性心肌炎,或出现过严重的(需要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疗)、危及生命的免疫介导性不良事件或输液相关反应,包括导致永久停药的事件。

17. 存在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8. a)NYHA II级以上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9. b)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出血或血栓栓塞事件(如肺栓塞、中风);

20. c)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QTc间期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QTc间期

21. 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

22. d)筛选期肌钙蛋白(Troponin)I 或 T > ULN;

23. e)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积极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24. 入组前12个月内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发作、瘫痪、失语、痴呆、帕金森病、或任何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25. 有需要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或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或未受控制的哮喘的证据。

26. 有难以控制的第三腔隙积液(如大量的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27.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允许纳入经规律的替代治疗(甲状腺素、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和 1 型糖尿病患者。

28. 既往存在垂体炎,或未能通过替代治疗控制平稳的垂体功能障碍。

29. 首次用药前2周内,存在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性疾病。

30. 存在或不能排除活动性肺结核。

31. 有活动性 HBV、HCV 感染或共感染者。

32. 注:如HBsAg(+)和/或HBcAb(+),则需检测HBV-DNA,结果必须<500 IU/mL或<2500 copies/mL或<正常值上限(ULN)方可入组,可入组的受试者如果HBV-DNA可检出,则须同意在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如HCV抗体(+),则须检测HCVRNA阴性或

33.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34. 已知对试验药物成分、人源化抗体或大分子蛋白制剂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

35.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36.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开展地区:浙江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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