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N-159 MEK1/2儿童胶质瘤靶向I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胶质瘤
  • 用药方案: 口服给药,可能每日一次或两次连续给药,28天周期;MEK1/2是RAS-RAF-MEK-ERK信号通路的关键激酶。在KIAA1549-BRAF融合或BRAF V600E突变的情况下,BRAF持续激活,导致MEK1/2磷酸化并激活ERK,促进细胞增殖和存活。该药物(为FCN-159)作为ATP非竞争性MEK1/2抑制剂,与MEK1/2结合后阻止其激活ERK,从而阻断异常信号传导,抑制肿瘤细胞生长并可
  • 开展地区: 河北,四川,天津,浙江,湖北,上海,广东,北京,山东,湖南,吉林,江苏

招募胶质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该试验药物为MEK1/2抑制剂(为FCN-159),属于小分子靶向药物,靶向MEK1/2激酶。适应症为携带KIAA1549-BRAF融合或BRAF V600E突变的儿童低级别脑胶质瘤(pLGG),该类突变导致MAPK信号通路异常激活,驱动肿瘤生长。药物通过抑制MEK1/2活性,阻断下游信号传导,从而抑制肿瘤细胞增殖。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FCN-159

适应症:胶质瘤

研究阶段:III期

用药方案:口服给药,可能每日一次或两次连续给药,28天周期

药物机制:MEK1/2是RAS-RAF-MEK-ERK信号通路的关键激酶。在KIAA1549-BRAF融合或BRAF V600E突变的情况下,BRAF持续激活,导致MEK1/2磷酸化并激活ERK,促进细胞增殖和存活。该药物(为FCN-159)作为ATP非竞争性MEK1/2抑制剂,与MEK1/2结合后阻止其激活ERK,从而阻断异常信号传导,抑制肿瘤细胞生长并可能诱导凋亡。

入选标准:

1. 年龄≥2 岁且<18 岁;男性或女性。

2.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低级别胶质瘤(根据 2021 版 WHO CNS 分类 1 级或 2 级)。

3. KIAA1549-BRAF 融合突变或 BRAFV600E 突变阳性。患者必须提供 足够量的肿瘤石蜡组织新鲜制作的切片(手术样本≥10 张或穿刺样本≥ 15 张,若样本不足,实际送检切片数量以达到检测所需肿瘤细胞含量为 准)经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为 KIAA1549-BRAF 融合或 BRAF V600E 突 变阳性后方可入组。

4. 既往手术治疗后复发或进展,或无法手术完全切除,或无法手术的 儿童低级别脑胶质瘤患者(允许既往接受过不超过两种化疗方案)。

5. 颅内在 T2-FLAIR 上至少有一个两维度上可重复测量的病灶,双向垂 直直径的最小尺寸≥10 mm,且在两个或更多轴向层面上可见。

6. 体力状况评分满足以下要求:年龄≥16 岁的患者 Karnofsky 体能得分 ≥70;<16 岁的患者 Lansky 体能得分≥70,见附录 5。

7. 体表面积≥0.55 m2。

8. 预期生存期≥12 周。

9. 入组前 14 天内具有适当的器官功能:

10. 中性粒细胞绝对数(ANC)≥ 1.0×109/L;

11. 血红蛋白(Hgb)≥ 90 g/L(在 14 天内无红细胞输注);

12. 血小板(PLT)≥ 100×109/L(在 14 天内无血小板输注);

13. 血清总胆红素≤1.5×ULN,具有 Gilbert 综合征的患者为≤3×ULN;

14. 谷草转氨酶(AST)、丙谷转氨酶(ALT)≤2.5×ULN;

15. 肌 酐 <1.5×ULN , 或 肌 酐 清 除 率 ( CrCl ) 或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GFR≥60ml/min/1.73m2(肌酐清除率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见附录 4),或以下所述的基于年龄的正常血清肌酐;

16. 年龄(岁) 最大血清肌酐(mg/dL)

17. ≤5 0.8

18. 5<年龄≤10 1.0

19. 10<年龄≤15 1.2

20. >15 1.5

21. 凝血功能良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及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 (APTT)≤ 1.5×ULN;

22. 因肿瘤相关症状而需要接受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必须在治疗开始前14 天服用稳定剂量(例如,不是初始/负荷剂量,不是剂量增加)。

23.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患者:患者应同意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即激 素联合避孕,与排卵抑制相关的仅孕酮激素避孕,宫内节育器,宫内节 育系统,两侧输卵管阻塞,伴侣输精管结扎或在治疗期间及研究治疗末 次给药后至少 90 天内禁欲。男性患者应同意在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 90 天内避免捐献精子。(注:如果使用激素避孕药,则在开始服用研究药 物前,特定避孕药必须至少已使用 3 个月)。

24. 患者或及其法定监护人(如果患者年龄<18 岁)能够理解和自愿签 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如下治疗之一的患者:

2. a. 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药物或者明确有抗肿瘤治疗 的中药或中草药治疗;

3. b. 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 7 天内使用促进血小板或白细胞数量或功能的生 长因子;

4. c. 接受 FCN-159 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手术治疗或者免疫治 疗的患者;

5. d. 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的患者;

6. e. 既往使用司美替尼等任何其他 MEK 1/2 抑制剂治疗或达拉非尼等 BRAF 抑制剂治疗。

7. 高级别胶质瘤患者, 以及神经鞘瘤、室管膜下巨细胞星形细胞瘤 (结节性硬化症)、弥漫性固有桥脑胶质瘤(即使组织学诊断为 WHO 1 级或 2 级)。

8. 需排除使用气管插管辅助通气或者气管切开患者。

9. 研究者评估的不能控制的癫痫。

10. 已知患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且需要系统 性类固醇且随机分组前 2 周内每日泼尼松剂量>30mg,地塞米松> 5mg,或等量皮质类固醇激素(儿科患者的激素剂量上限根据临床实 际情况由研究者决定)或免疫抑制剂治疗(如环磷酰胺、硫唑嘌呤、 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 TNF-α 拮抗剂等);(注:局部吸入支气管扩 张剂或类固醇的患者不应被排除,需要激素替代治疗且疾病稳定的患 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的患者不应被排除)。

11. 有其他恶性肿瘤史或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不包括近治愈 的非黑色素瘤皮肤基底细胞癌、乳腺原位癌或宫颈原位癌。以及 5 年内 无疾病证据的其他恶性肿瘤)。

12. 不能接受 MRI 检查和/或有 MRI 检查的禁忌症。

13. 未控制稳定的高血压(尽管有药物治疗):

14. 儿童患者:血压(BP)大于或等于年龄、身高和性别的第 95 个百分 位,如附录 11 所述。

15. 存在吞咽困难,活动性消化系统疾病,吸收不良综合症,或其他影 响研究药物服用吸收的情况。

16. 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 原阳性且乙肝病毒 DNA 超过 1000 IU/ml,乙肝携带者允许入组。丙型 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测阳性;确诊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以及不愿意做 HIV 检查者。

17. 既往或目前有视网膜筋脉狭窄阻塞(RVO)、视网膜色素上皮剥离 (RPED)、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青光眼及其他有意义异常的眼科检 查。

18. 间质性肺炎,包括有临床意义的放射性肺炎。

19. 心脏功能或合并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将排除:

20. a. 筛选期在研究中心进行 3 次 12 导联心电图(Electrocardiogram , ECG)测量,根据采用仪器的 QTcF 公式计算三次平均值,QTcF> 470 毫秒(女性),QTcF>450 毫秒(男性);对于存在 QTcF 延长危险 因素的患者,如无法纠正低钾血症、遗传性长 QT 综合征;或接受延 长 QTcF 间期的药物(主要是 Ia 、Ic 、III 类抗心律失常药物,见附录 10);

21. b.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分级 ≥ 3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见附录 3;

22. c.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性左束支传导异常,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23. d. 已知并发临床有意义冠心病、心肌病,严重瓣膜病;

24. e. 超声心动图检查显示,左室射血分数 LVEF<50%;

25. f. <50 次/分心动过缓的患者。

26. 50 岁以前有心脏猝死家族史的患者。

27. 未从之前 的治疗副反应中恢复( NCI-CTCAE 级别≥2 级( 5.0 版)),脱发除外。

28. 肌酸磷酸激酶升高 3 级(>5 ×ULN ~ 10 ×ULN)。

29. 患者在筛选期或参与研究期间怀孕、哺乳或预计怀孕的女性。

30. 已知对研究药物,其它 MEK1/2 抑制剂或其辅料过敏。

31. 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参与研究或无法依从安全性要求的具有临床意义 的情况。

开展地区:河北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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