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901双抗PD-L1/CD40肺癌多线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肺癌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及周期未明确;B901通过同时结合肿瘤细胞或抗原呈递细胞上的PD-L1和T细胞或抗原呈递细胞上的CD40,发挥双重作用:一方面阻断PD-L1与PD-1的结合,解除肿瘤微环境中的免疫抑制;另一方面激动CD40信号通路,促进抗原呈递细胞的成熟和活化,增强T细胞 priming 和效应功能。这种协同机制可能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可能改善单一靶点治疗的耐药性问题。
  • 开展地区: 山西,山东,黑龙江,上海,辽宁

招募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pd-l1/cd40双抗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B901

适应症:肺癌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及周期未明确

药物机制:B901通过同时结合肿瘤细胞或抗原呈递细胞上的PD-L1和T细胞或抗原呈递细胞上的CD40,发挥双重作用:一方面阻断PD-L1与PD-1的结合,解除肿瘤微环境中的免疫抑制;另一方面激动CD40信号通路,促进抗原呈递细胞的成熟和活化,增强T细胞 priming 和效应功能。这种协同机制可能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可能改善单一靶点治疗的耐药性问题。

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愿意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2. 年龄 18-75 周岁(含边界),性别不限;

3. 罹患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标准治疗失败、或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标准治疗不可及的受试者;

4. 能提供符合检测要求的肿瘤组织标本和外周血样或符合要求的既往检测报告;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参考附件二)为 0 或 1 分;

6.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7. 根据 RECIST 1.1 标准,具有至少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单药剂量递增阶段入组标准);根据 RECIST 1.1 标准,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单药扩展阶段入组标准);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筛选期实验室检查需满足以下全部标准:

9.  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10.  白细胞绝对计数(WBC)≥3.0×109/L;

11.  血小板计数(PLT)≥90×109/L;

12.  血红蛋白(HGB)≥90g/L;

13. 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倍 ULN(未使用抗凝剂者);INR≤2.5 倍 ULN/或 APTT≤2.5倍 ULN(使用抗凝剂者);

14.  总胆红素(TBIL)≤1.5 倍 ULN(患有 Gilbert 综合征的受试者≤3 倍 ULN);

15. 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 倍 ULN(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5 倍 ULN);

16.  白蛋白≥28g/L;

17.  血清肌酐(Cr)≤1.5 倍 ULN,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参考附件三)

18.  尿蛋白≤1+,如≥2+,则 24 h 尿蛋白定量需<1g;

19. 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需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 3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首次给药前 72 小时内血 β-HCG 检测须阴性。

排除标准:

1.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3 个月内或试验期间或试验结束后 3 个月内已经或计划接种(减毒)活疫苗者;

2.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曾进行过放疗者(仅针对骨转移的局部放疗,且放疗相关不良反应恢复到≤1 级的受试者除外);

3.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或抗肿瘤药物 5 个代谢半衰期内曾接受过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者;使用治疗骨转移相关的药物(如唑来膦酸等)除外;

4. 正在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试验,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试验或处于干预性临床试验的生存期随访阶段除外;

5.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过任何临床研究药物治疗者;

6.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预期在本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或存在严重未愈合的伤口、外伤、溃疡等情况;

7.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3 年内有(非研究肿瘤)恶性肿瘤史(皮肤鳞癌和基底细胞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或其他研究者和申办者一致认为已治愈且 3 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非浸润性病变除外)的受试者;

8. 曾接受过任何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或预期在本研究期间进行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包括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但不需要免疫抑制的移植(例如角膜移植,毛发移植)除外;

9. 曾接受过任何肿瘤坏死因子受体(TNFR)激动剂抗体治疗,如 CD40、OX40、CD137、CD27、CD357 抗体等;

10. 既往免疫治疗中发生过 3 级及以上的 irAE 或因 irAE 导致治疗中断者,或既往免疫治疗中发生的 irAE 经研究者判断仍有临床影响者;

11. 有既往严重过敏反应或对试验药物的已知组分或其它单克隆抗体(包括人源化或嵌合抗体)或其辅料过敏、有超敏反应或不耐受者;

12. 存在脑或软脑膜转移症状的受试者;存在下列情况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可考虑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脑转移(即无神经系统症状,无需皮质类固醇治疗,无或轻度周围水肿,且无>1.5cm 的病变),或治疗后有影像学证明

13. 无进展状态持续至少 8 周,且至少 8 周内无需激素或抗癫痫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针对可考虑入组者需定期对脑部病灶进行影像学检查;

14. 存在有临床症状且需要局部治疗、反复引流的体腔积液(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或经研究者判断控制不良的体腔积液者;

15.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既往治疗的不良事件未能恢复至 CTCAE V5.0 分级≤1 级(不包括脱发及贫血)者;若该不良事件无临床影响,是否能入组,由研究者和申办方讨论后决定;

16.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生长因子、全血或成分血输血或其他血液制品者;

17. 既往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者,可由研究者判定是否适合入组;

18.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6 个月内曾出现过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i. 心肌梗塞、 ii. 不稳定型心绞痛、 iii. 脑血管意外、 iv. 其他的急性不可控制的心脏病;

19. 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持续的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20.  纽约心脏协会(NYHA,参考附件四)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QTc ≥470ms (女性)或≥450ms (男性) 或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病史或家族史(Naring A,2012);需要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1 个月患

21. 有心率可控制的房颤的受试者有入组资格);

22. 存在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23. 近期出现胃肠道出血者(定义为在过去 3 个月内有呕血,便血或黑便的病史,且没有经过内镜或结肠镜证实已恢复的证据)或胃穿孔风险者;

24. 存在幽门梗阻或持续反复呕吐(定义为 24 小时呕吐≥3 次)者;

25. 筛选前 4 周内发生过活动性结肠炎,包括放射性结肠炎和缺血性结肠炎者;

26. 既往有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病史者;

27. 存在临床无法有效控制的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甲状腺疾病(激素替代治疗不影响入组)或其他需要全身治疗的严重疾病等;

28.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 周内存在有活动性感染并需要系统性治疗者;

29. 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或 HIV 病毒检测阳性者;

30. 梅毒特异性抗体阳性者;

31. 已知的丙型肝炎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病史的受试者;除外:HBV 病毒携带者,或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受试者(HBV-DNA 滴度不得高于 1000 拷贝[cps]/ml或 200 IU/ml)和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丙肝受试者(HCV-RNA 检测阴性);

32. 罹患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需要长期系统性激素或任何其它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

33.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 周内曾接受过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者,局部用药者除外;

34. 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35. 根据研究者和/或申办方的判断,受试者有任何其他情况不适合入选本研究的因素,如:其他的严重疾病(含严重精神障碍)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资料及血样等的收集;心理、家庭、社会或地理条件等因素与试验方案不符合等。

开展地区:山西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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