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S6010 EGFR ADC乳腺癌二线I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乳腺癌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2.5mg/kg,每2-3周一次;SYS6010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EGFR,介导ADC内吞进入细胞,随后在溶酶体中释放拓扑异构酶Ⅰ抑制剂载荷,抑制DNA复制和转录,导致肿瘤细胞凋亡。此外,EGFR的结合可能阻断EGFR信号通路,减少肿瘤生长信号传导,并可能通过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ADCC)增强免疫抗肿瘤效应。该机制结合了靶向特异性和高效细胞毒作用,旨在提
  • 开展地区: 山东,江苏,广西,浙江,河北,福建,贵州,海南,云南,河南,湖北,安徽,广东,陕西,江西,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天津,山西,北京,吉林,辽宁,黑龙江,上海

招募乳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SYS6010是一种靶向EGFR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由人源化单克隆抗体通过连接子与拓扑异构酶Ⅰ抑制剂载荷偶联而成。该药物针对EGFR表达阳性、HER2阴性的复发/转移性乳腺癌,旨在通过精准递送细胞毒性药物至EGFR阳性肿瘤细胞,克服传统化疗的非特异性毒性。EGFR在多种实体瘤中高表达,与肿瘤增殖和耐药相关,此适应症聚焦于非三阴性乳腺癌患者,既往接受过1-2线化疗失败,存在未满足的医疗需求。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SYS6010

适应症:乳腺癌

研究阶段:II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2.5mg/kg,每2-3周一次

药物机制:SYS6010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EGFR,介导ADC内吞进入细胞,随后在溶酶体中释放拓扑异构酶Ⅰ抑制剂载荷,抑制DNA复制和转录,导致肿瘤细胞凋亡。此外,EGFR的结合可能阻断EGFR信号通路,减少肿瘤生长信号传导,并可能通过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ADCC)增强免疫抗肿瘤效应。该机制结合了靶向特异性和高效细胞毒作用,旨在提高疗效并降低对正常组织的损伤。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选本研究:

2. 年龄18~75(含)周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乳腺癌,处于不可切除的复发或转移性阶段,要求:

4. a) HER2阴性:参照美国临床肿瘤学会-美国病理学会(ASCOCAP)指南符合免疫组织化学(IHC)0或1+;如IHC为2+,须经原位杂交(ISH)证实为HER2基因未扩增,且既往组织病理报告结果均未显示HER2阳性(定义为IHC 3+,或IHC 2+且ISH阳性);

5. b) EGFR表达阳性:由中心实验室采用经验证的IHC检测证实的,EGFR表达阳性定义为IHC染色强度1+及以上的肿瘤细胞比例大于或等于1%(≥1+,≥1%)。送检中心实验室的标本应优先选择复发或转移病灶;可接受存档组织(建议为入组前3年内获得)或新鲜活检组织;

6. c) 激素受体(HR)状态定义:参照ASCO/CAP指南,HR阳性定义为:雌激素受体(ER)阳性和/或孕激素受体(PR)阳性,即阳性染色的肿瘤细胞占所有肿瘤细胞的比例≥1%。HR阴性定义为:ER和PR均阴性,即阳性染色的肿瘤细胞占所有肿瘤细胞比例<1%。如果患者在疾病转移后有多个ER/PR结果,则采用最近的检测结果。

7. 受试者在不可手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阶段接受过1~2线系统性化疗方案:

8. a) 若新辅助或辅助化疗期间或结束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复发或进展,则该化疗方案计为1线化疗;

9. b) 靶向药物(如哺乳动物雷帕霉素靶蛋白[mTOR]抑制剂、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抑制剂[PARP]、程序性死亡受体1[PD-1]抑制剂、程序性死亡受体-配体1[PD-L1]抑制剂、贝伐珠单抗、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或周期蛋白依赖性激酶[CDK]4/6抑制剂等)和内分泌治疗(单药或联合)不计为化疗线数;

10. c) 对于HR阳性的患者,既往需接受过至少1种针对晚期疾病状态的内分泌治疗,并在疾病进展后被研究者判定为不能从进一步的内分泌治疗中获益[注:辅助内分泌治疗从开始治疗后24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则辅助内分泌治疗算做1线内分泌治疗]。对于ER弱阳性(1%~10%)患者,经研究者评估后可豁免内分泌治疗要求。HR阳性受试者的入组比例应不低于80%。

11.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 1.1,至少有一个CT或MRI确认的可测量病灶,脑转移病灶仅作为非靶病灶评估,仅有皮肤病灶的不可纳入。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12. 预计生存期≥3个月。

13. 主要器官功能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符合下列标准:

14. 血常规: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未接受过任何成分输血,亦未使用过任何造血刺激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促红细胞生成素(EPO)、促血小板生成素(TPO)及其类似物、白介素-11(IL-11)、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如艾曲泊帕、海曲泊帕、阿伐曲泊帕、罗米司亭等):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 100×10^9/L,血红蛋白(HGB)≥ 90 g/L

15. 肾脏功能:血清肌酐(Cr)≤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基于Cockcroft-Gault公式

16.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ULNGilbert综合征患者≤ 3.0×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肝转移者≤ 5×ULN

17.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 ≤ 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对于接受低分子量肝素等抗凝治疗的受试者须研究者认为临床稳定,无出血的情况下受试者的INR可>1.5)

18. 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方案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且男性避免捐精。育龄女性(WOCBP)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女性受试者不得处于哺乳期。

19. 自愿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

2. 存在癌性脑膜炎、脊髓压迫或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其中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具体定义为未经治疗、或症状性、或需要皮质类固醇/抗惊厥药治疗以控制相关症状;但经过针对脑转移的治疗后稳定至少1个月且已停用皮质类固醇/抗惊厥药>2周者除外。

3. 患有控制不佳、需要频繁引流或医疗干预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入组前2周内出现需要额外干预的有临床意义的复发)。3.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3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以下情况:已被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和宫颈原位癌等。

4. 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Ⅰ抑制剂(包括ADC)治疗。

5. 既往接受过以EGFR为靶点的ADC或单克隆抗体治疗。

6. 已知对SYS6010产品的任何组分,或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产品过敏者。

7. 根据国家癌症研究所-常见不良事件评价标准(NCI-CTCAE) v5.0,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1级(2级脱发、无症状的实验室检查异常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除外)。

8. 以下药物或治疗的洗脱期(至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未满足对应要求者需排除:

9. 治疗及其洗脱期

10. 手术:重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 至少4周

11. 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12. 细胞毒性化疗、根治性放疗、生物治疗或免疫治疗:至少4周

13. 内分泌治疗、口服氟尿嘧啶类、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至少2周

14. 姑息性放疗或局部治疗:至少2周

15. 其他

16. 临床试验药物:至少4周

17. 减毒活疫苗:至少4周

18. CYP3A4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至少2周

19. OATP1B1、OATP1B3抑制剂:至少2周

20.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21.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Fridericia法校正的QTcF间期男性≥450 ms、女性≥ 470 ms(Fridericia公式:QTcF=QT/RR0.33,RR=60/心率);

22. b)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力衰竭、冠状动脉架桥外科病史或脑卒中等;

23. c) 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Ⅱ级及以上心力衰竭,筛选期检查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24. d) 既往或当前患有急/慢性心肌病;

25. e) 用药后仍不能控制的高血压(间隔至少1小时重复测量血压,且连续两次血压值≥160/100 mmHg)。

26. 因肺部并发症导致的临床重度肺部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即研究入组前3个月内患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COPD,限制性肺疾病等),以及由任何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所致的可能累及肺部的情况(例如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既往一侧全肺切除术,持续氧疗依赖。

27. 既往具有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患有ILD/非感染性肺炎,或在筛选时影像学检查无法排除ILD/非感染性肺炎者。

28. 患有活动性炎症性肠病、胃肠道梗阻、活动性消化道溃疡、近期(4周内)消化道出血、胃肠道穿孔或腹腔脓肿等严重胃肠道疾病的受试者(既往已治愈者除外)。

29.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菌血症、重症肺炎、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因感染需要口服或静脉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治疗(预防性使用除外)。

30. 未控制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 mmol/L和/或HbA1c≥8%)。

31. 活动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或活动性梅毒感染:

32. a)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定量滴度检测≥1×103IU/mL。若HBsAg阳性,且外周血HBV-DNA <1×103IU/mL,如果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慢性乙肝处于稳定期且不会增加受试者风险,则受试者有资格入选;

33. b) 活动性丙型肝炎:抗HCV阳性且HCV RNA阳性;

34. c) 活动性梅毒感染:梅毒螺旋体抗体(RPR或TRUST)阳性或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梅毒感染;

35.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诊断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36.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如未控制精神疾病或预期依从性差)。

开展地区:山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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