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IVO-TaVec100双靶点淋巴瘤多线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淋巴瘤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2.4mg/kg,每3周一次;LVIVO-TaVec100 通过同时抑制CD19和CD20信号通路,阻断B细胞受体介导的增殖和存活信号,诱导肿瘤细胞凋亡。CD19和CD20是B细胞表面标志物,双靶点结合可能增强对恶性B细胞的清除,并减少耐药性。具体机制可能涉及抗体依赖性细胞毒作用和补体依赖性细胞毒作用。
  • 开展地区: 北京

招募淋巴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一种CD19抑制剂、CD20抑制剂药物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TaVec100

适应症:淋巴瘤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2.4mg/kg,每3周一次

药物机制:LVIVO-TaVec100 通过同时抑制CD19和CD20信号通路,阻断B细胞受体介导的增殖和存活信号,诱导肿瘤细胞凋亡。CD19和CD20是B细胞表面标志物,双靶点结合可能增强对恶性B细胞的清除,并减少耐药性。具体机制可能涉及抗体依赖性细胞毒作用和补体依赖性细胞毒作用。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须在开始任何一项研究相关但不属于受试者疾病标准治疗的检查或程序前获得知情同意;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2. 18 岁≤年龄≤65 岁;

3. ECOG 评分 0-1 分;

4. 组织学证实[5]的大 B 细胞淋巴瘤(包括惰性淋巴瘤转化的 DLBCL),惰性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以及根据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诊疗指南(2022 年版)中的评价标准[57]确诊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NHL 受试者需要至少有一个依据 Lugano 标准确定的可测量肿瘤病灶:结内病灶最长径>1.5cm,结外病灶最长径>1. 0cm。CLL 受试者至少有一个根据增强 CT 或 MRI 确定的可测量病灶:≥1 个淋巴结病灶的最长径>1.5cm,且在 2 个垂直径线上均可测量。

6. 对既往治疗的反应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7. • LBCL,3B 级 FL(包括惰性淋巴瘤转化的 DLBCL,除外 Richter 转化):

8. i. 原发难治且不适合或无条件接受自体 CAR-T 细胞治疗的 B-NHL患者,原发难治定义为对一线治疗(至少 2 周期)的最佳反应为PD,或对一线治疗(至少 4 周期)的最佳反应为 SD;

9. ii. 经过一线化学免疫治疗达 CR 后 12 月内复发;

10. iii. 既往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后 12 个月内复发或疾病进展;

11. iv. 接受过二线及以上系统性治疗,对最近一线治疗(至少 2 周期)难治(最佳反应为 PD 或 SD)或复发或疾病进展;

12. v. 对于惰性淋巴瘤转化的 DLBCL 受试者,必须先前接受过 iNHL 的化疗,且在转化为 DLBCL 后接受过一线及以上系统性治疗,且符合上述难治或复发的定义;

13. • 惰性淋巴瘤(包括 FL1、2、3A,MZL 等):

14. i. 原发难治且不适合或无条件接受自体 CAR-T 细胞治疗的 B-NHL 患者,原发难治定义为对一线治疗(至少 2 周期)的最佳反应为 PD;

15. ii. 接受过二线及以上系统性治疗,对最近一线治疗(至少 2 周期)难治(最佳反应为 PD 或 SD)或复发或疾病进展;

16. • MCL:

17. i. 原发难治且不适合或无条件接受自体 CAR-T 细胞治疗的 B-NHL 患者,原发难治定义为对一线治疗(至少 2 周期)的最佳反应为 PD,或对一线治疗(至少 4 周期)的最佳反应为 SD;

18. ii. 接受过二线及以上系统性治疗,对最近一线治疗(至少 2 周期)难治(最佳反应为 PD 或 SD)或复发或疾病进展;

19. • CLL

20. i. 接受过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至少 2 周期)后复发或难治性 CLL;

21. ii. 需要满足以下至少一项需要治疗的标准:

22. a. 进行性骨髓衰竭的证据,表现为血红蛋白和/或血小板进行性减少,并且血红蛋白低于 100g/L,血小板低于 100×10^9/L;

23. b. 巨脾(如左侧肋下>6cm),或进行性,或有症状的脾大;

24. c. 巨块型淋巴结肿大(如最长径>10 cm),或进行性,或有症状的淋巴结肿大;

25. d. 进行性淋巴细胞增多症,2 个月内增加>50%,或淋巴细胞倍增时间<6 个月(评估开始时,受试者淋巴细胞计数<30 ×10^9/L,淋巴细胞倍增时间不应作为单个参数用于定义治疗指征。此外,需要排除感染或激素应用等其他可以引起淋巴细胞增多的情况;

26. e. 对糖皮质激素或其他标准治疗反应不佳的自身免疫性贫血和/或血小板减少;

27. f. 有症状或影响功能的结外病灶(如皮肤、肾脏、肺脏、脊柱等),尤其对症治疗不能缓解时;

28. g. 存在以下一条或多条 CLL 相关症状和/或体征:① 在以前 6个月内无明显原因的体重下降≥10%;②严重的疲乏(如ECOG 体能状态≥2;不能进行日常活动);③无感染证据,体温>38℃,持续时间>2 周;④无感染证据,夜间盗汗持续时间>1 个月。

29. iii. 复发定义为:受试者达到 CR 或 PR,缓解持续时间≥6 个月后疾病进展;难治定义为:治疗无效(未获得 CR 或 PR),或最后一次化疗后<6 个月发生疾病进展。

30.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31. 筛选期临床实验室数值符合以下标准;可重复进行一次实验室检查,以确定受试者是否有资格参加研究

32. • 血红蛋白≥8.0 g/dL(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红细胞[RBC]输注;允许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对于在筛选时符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允许在筛选时首次血液学检查后进行红细胞输注,以维持血红蛋白水平≥8.0 g/dL;

33. • 血小板≥50×10^9/L(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

34.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允许使用过生长因子支持,但在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支持治疗,骨髓累及的受试者ANC≥0.75×10^9/L);

35. • AST 和 ALT≤2×正常上限(ULN)(Gilbert’s 综合征≤ 3.0× ULN);

36. • eGFR≥40mL/min/1.73 m2,根据肾脏疾病膳食改良公式计算;

37. • 总胆红素≤2.0×ULN;先天性胆红素血症受试者除外,例如 Gilbert 综合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直接胆红素≤1.5×ULN);

38. • INR,PT,APTT<1.5 × ULN;

39. 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除外脱发、恶心及上述实验室指标)必须稳定至基线水平或恢复到≤1 级;

4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时和首次接受 LVIVO-TaVec100 制剂给药前的血清妊娠试验(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必须为阴性;

41. 在完成研究治疗后,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必须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12 个月。

排除标准:

1. 被诊断为或治疗过除方案规定的适应症之外的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

2. • 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入组前≥2 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

3. • 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现无疾病证据;

4. 已知的幼淋细胞白血病,或既往已知/目前怀疑的 Ritcher’s 转化受试者(怀疑的受试者可能需要病理组织活检来排除 Ritcher’s 转化);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

5. 既往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

6. • 在 7 天内进行中枢神经系统(CNS)疾病预防治疗,如鞘内注射甲氨喋呤和/或阿糖胞苷;

7. • 在 14 天内接受细胞毒性药物治疗或放疗;

8. • 在 14 天内或至少 5 个半衰期内(以更长时间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表观遗传治疗;

9. • 在 21 天内或至少 5 个半衰期内(以更短时间为准)使用过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抗体偶联药物治疗;

10. • 在 28 天内接受过试验性药物治疗或使用过侵入性的试验性医疗器械(如上述治疗同时为试验性药物治疗,则依照 28 天洗脱期);

11. • 在 100 天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2. 既往接受的靶向 CD19 自体 CAR-T 治疗的最佳疗效<PR

13. 既往接受过除靶向 CD19 自体 CAR-T 外的其他自体细胞或基因治疗;

14. 既往接受过异体细胞(如 CAR-T)或慢病毒为载体的基因治疗;

15. 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16. 研究者评估,受试者淋巴瘤/CLL 疾病进展迅速,和/或严重,不适合加入本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之一:

17. I. 所有可测量病灶的最大垂直径乘积(SPD)之和≥100 cm2;

18. II. 大包块:单个肿块直径≥7.5cm;纵隔大包块最大径/胸腔最大径>1/3;

19. III. 出现周围脏器压迫、梗阻、溃疡出血等需要紧急进行医疗处理的情况;

20. IV. 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

21. 活动性 CNS 受累(有症状或脑脊液或影像资料阳性),既往 CNS 浸润但目前CNS 处于缓解状态(无症状且脑脊液和/或影像资料阴性)的可入组;

22. 有较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膀胱炎、凝血功能障碍、脾功能亢进(依据触诊或 B 超显示脾脏肿大、血细胞减少、骨髓呈造血细胞增生像进行诊断)等,或正在应用抗凝治疗;

23. 同时使用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治疗的慢性疾病。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24. 严重的基础疾病,例如:

25. – 有证据表明存在严重的活动性病毒、细菌感染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真菌感染;

26. – 活动性或不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 3 年内曾患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27. 出现下列心脏疾病:

28. –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期或 IV 期充血性心力衰竭;

29. – 入组前≤6 个月发作过心肌梗死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搭桥(CABG);

30. –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晕厥病史,非血管迷走神经性或不是由于脱水所致;

31. – 有严重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

32. – 经超声心动图或多门采集(MUGA)扫描评估,心功能受损(LVEF<45%);

33. 无法控制的糖尿病,定义为空腹血清葡萄糖>1.5 倍 ULN;

34. 静息状态下血氧饱和度小于 92%;

35. 既往或筛选时有临床意义的 CNS 疾病,例如癫痫、癫痫样发作、瘫痪、失语、中风、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脑器质性综合征或精神疾病;

36. 在筛选期前 4 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非活性疫苗(灭活疫苗,重组疫苗等);

37. 在筛选期前 2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给予研究治疗后 2 周内手术(注:计划进行局麻手术的受试者可以参加本项研究);

38.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病毒 e 抗原(HBeAg)、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HBcAb)、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丙型肝炎抗体(HCV-Ab)、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任一指标筛查呈阳性者;

39. 已知对研究药物赋形剂及相关辅料(包括但不限于 DMSO)有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超敏反应或不耐受;或既往有严重过敏反应病史者(如超敏反应,或研究者评估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预防过敏反应等严重免疫相关反应者);

40. 哺乳期妇女;

41.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此研究的其他任何状况。

开展地区:北京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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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cccm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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