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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前列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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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每6周一次静脉输注,剂量按体重或体表面积计算;该药物通过其靶向配体特异性结合PSMA阳性肿瘤细胞,被内化后释放锕-225,其衰变产生的α粒子具有高线性能量传递(LET),导致DNA双链断裂,高效杀伤肿瘤细胞。同时,α粒子射程短(<100μm),可减少对周围正常组织的损伤。此外,与β粒子相比,α粒子对缺氧和耐药肿瘤细胞更有效,可能克服部分耐药机制,发挥抗肿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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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山东
招募前列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225Ac]Ac-PSMA-XT注射液是一种放射性核素偶联药物(RDC),靶向前列腺特异性膜抗原(PSMA),用于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的治疗。PSMA在前列腺癌细胞表面高表达,该药物通过将锕-225(一种α粒子发射体)偶联至PSMA靶向配体,实现对肿瘤的精准放射治疗。适应症为既往标准治疗失败或不适合标准治疗的mCRPC患者,属于多线治疗场景。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前列腺癌
研究阶段:IIT
用药方案:每6周一次静脉输注,剂量按体重或体表面积计算
药物机制:该药物通过其靶向配体特异性结合PSMA阳性肿瘤细胞,被内化后释放锕-225,其衰变产生的α粒子具有高线性能量传递(LET),导致DNA双链断裂,高效杀伤肿瘤细胞。同时,α粒子射程短(<100μm),可减少对周围正常组织的损伤。此外,与β粒子相比,α粒子对缺氧和耐药肿瘤细胞更有效,可能克服部分耐药机制,发挥抗肿瘤作用。
入选标准:
1.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大于 18 周岁,男性。
3. 基线 ECOG 评分 0~1。
4. 预计生存期至少 6 个月。
5. 必须经组织病理学和/或细胞学证实为前列腺癌。
6. PSMA PET/CT 显像阳性,定义为至少存在 1 个病灶在 PSMA PET/CT 显像中SUVmax≥20,且所有可测量病灶 SUVmax≥正常肝脏 SUVmean(可测量病灶的定义参照 RECIST1.1/PCWG3 标准。正常肝脏 SUVmean:测量区域的选取建议优先选择肝右叶无转移瘤区域,需尽量避开大血管,测量时选择直径约3cm的感兴趣区)。
7. 在治疗开始前经 CT、MRI 或骨扫描成像确定患者须有≥1 处转移病灶。
8. 血清睾酮必须处于去势水平(< 50 ng/dL 或 < 1.7 nmol/L)。
9. 既往必须接受过至少 1 种新型内分泌治疗(如恩扎卢胺、阿帕他胺、阿比特龙等);既往经过紫杉类药物为基础的化疗方案或不适合接受紫杉类药物(包括存在禁忌症、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及受试者拒绝)。紫杉类方案定义为紫杉类药物至少治疗 2 个周期。如果多西他赛方案化疗使用超过一次,计做 1 种方案。
10. 必须为进展性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记录的进展性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将基于以下至少 1 项标准:
11. a)PSA 进展(基于 PCWG3 标准);b) 软组织病灶进展(基于 RECIST 1.1);c)骨病灶进展(基于 PCWG3 标准)。
12. 既往抗肿瘤治疗(如既往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等)的毒性恢复到≤2 级水平(脱发除外)。
13. 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4. a) 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且白细胞计数≥2.5×109/L(给药前 28 天内未接受过生长因子治疗);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0g/L;b) 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存在肝转移者,总胆红素≤2×ULN;确诊 Gilbert 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3.0×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肝转移受试者 ALT 和 AST<5×ULN);白蛋白> 30 g/L;c)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0,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例外情况:接受华法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可接受 INR 2 至≤3。
15. 具备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和伴侣)自愿在治疗期间和末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后 6 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等。
排除标准:
1. 任何病灶存在 FDG 和 PSMA 显像结果不一致,即任何病灶(软组织病灶需符合IIT-XT022-1-01 临床研究方案 V1.1/2024.12.1716可测量标准)在 18F-FDG PET/CT 显像上为阳性(SUVmax>5),且该病灶SUVmax(18F-FDG PET/CT)> SUVmax(PSMA PET/CT)或 SUVmax(PSMAPET/CT)<肝脏 SUVmean(PSMA PET/CT)。
2. 过去 5 年内或目前同时患有其他任何恶性肿瘤的患者。
3. 任何病灶存在 FDG 和 PSMA 显像结果不一致;若全身仅存在骨转移病灶,研究者判断需进行镭-223 治疗者。
4.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曾接受过下列任何治疗:锶-89、钐-153、铼-186、铼-188、镭-223、半身照射治疗。
5.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既往化疗、放疗、免疫治疗以及其他试验用药等)。
6.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中药抗肿瘤治疗。
7.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其他试验药物治疗。
8.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类似物的成分过敏。
9.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输血。
10.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肿瘤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除外:•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即没有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不
11. 需要皮质类固醇,且病变大小≤1.5 cm);•经脑转移灶局部治疗后影像学检查证实病灶稳定≥4 周,且研究药物给药前 2周内停用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治疗的患者可以入组。
12. 硬膜外疾病、椎管疾病和既往脊髓受累的患者,如果这些部位已接受治疗、稳定且无神经损害,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13. 有症状的脊髓压迫,或提示即将发生脊髓压迫的临床或影像学表现。
14. 基线骨扫描呈超级显像。
15. 无法缓解的泌尿系统梗阻。
16. 基线期 QTcF>470ms、先天性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病史以及使用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
17. 其他任何未得到控制的、严重的医学状况(主要由研究者判断),包括但不限于纽约心脏病协会 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恶性心律失常、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需要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以及放射性肺炎,引起血液动力学改变的血栓事件、存在活动性出血事件、已知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或其他严重的合并症。
18. 可能影响研究完成(包括依从性不佳)或不适合使用试验用药品的疾病、治疗、精神状态或手术情况(2 周内接受小手术或 4 周内接受大手术治疗)。
开展地区:山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