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B305 EGFR肾癌多线I/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肾癌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和频率以方案为准;VIB305通过特异性结合EGFR,阻断其与配体(如EGF)的结合,抑制下游信号通路(如RAS/RAF/MEK/ERK和PI3K/AKT/mTOR)的激活,从而抑制肿瘤细胞增殖、迁移和血管生成,并可能诱导细胞凋亡。此外,该药物可能通过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ADCC)或补体依赖性细胞毒性(CDC)增强免疫抗肿瘤效应。
  • 开展地区: 广东

招募肾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VIB305是一种针对EGFR靶点的试验性药物,可能为小分子或抗体类。该药物用于治疗多线治疗失败的晚期实体瘤,包括肾癌、非小细胞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等,尤其适用于EGFR表达阳性(IHC≥1+或TPS≥1%)或EGFR基因扩增的患者。本试验为I/II期,旨在评估其安全性与初步疗效。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VIB305

适应症:肾癌

研究阶段:I期,I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和频率以方案为准

药物机制:VIB305通过特异性结合EGFR,阻断其与配体(如EGF)的结合,抑制下游信号通路(如RAS/RAF/MEK/ERK和PI3K/AKT/mTOR)的激活,从而抑制肿瘤细胞增殖、迁移和血管生成,并可能诱导细胞凋亡。此外,该药物可能通过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ADCC)或补体依赖性细胞毒性(CDC)增强免疫抗肿瘤效应。

入选标准:

1. (1) 年龄≥18 岁,男性或女性。

2.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不可切除的晚期实体瘤,且对所有已知可为其病情提供临床获益的现有治疗方案耐药或不耐受或拒绝现有治疗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胃癌、结肠直肠癌、非小细胞肺癌、胰腺导管腺癌等)。此外,受试者应具备以下情况之一:

3. 非小细胞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肾细胞癌或食道癌(无生物标志物要求);

4. KRAS 和/或 PIK3CA/BRAF 突变的结肠直肠癌(突变结果在当地获得并经过验证);

5. 除上述瘤种外,仅当该地区具备中心实验室检测条件时,经中心实验室检测显示 EGFR IHC 染色强度≥1+,或 EGFR IHC TPS≥1%,或存在EGFR 基因扩增的实体瘤。

6. (3)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版本 1.1 评估,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注:既往接受过放射治疗或其他局部区域治疗的病灶,通常不视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

7. (4) 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的肿瘤组织样本(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24 个月内的存档组织,或新鲜活检样本)。存档肿瘤组织可以是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样本(建议提供 5 至 15 张未染色切片和 1 张染色切片)。如果无可用的存档肿瘤组织,受试者可选择在治疗开始前进行肿瘤活检,并收集相应样本(样本数量根据活检取样情况确定)。对于 I 期试验,有存档样本即可,无需进行新鲜活检;对于Ⅱ期试验,如果无存档组织,则需要进行新鲜活检取样。

8. (5)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9. (6) 估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10. (7) 器官功能良好:血液学功能(在 14 天内未接受输血或造血生长因子支持):a. 血小板计数≥75×109/L;b.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c. 白细胞绝对计数≥3.0×109/L;d. 血红蛋白≥90 g/L。肝功能:a.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b. 无肝转移的情况下:ALT 和 AST≤2.5×ULN;c. 有肝转移的情况下:ALT 和 AST≤5×ULN。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11. (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不包括手术绝育和绝经后一年的女性)必须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72 小时内进行尿妊娠试验或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使用试验药物后 6 个月内禁欲或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12. (9)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使用试验药物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13. (10) 受试者在参与研究前必须充分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1)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丝裂霉素 C 和亚硝脲类药物为 6 周内;口服氟嘧啶类药物如 S-1 或卡培他滨为 2 周内;小分子靶向药物为 2 周内或 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2 周内使用过 NMPA批准的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药也在排除范围内。

2. (2)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姑息性放疗除外),或有放射性肺炎病史。注:受试者的所有放疗相关毒性须已恢复。

3. (3)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使用过任何其他尚未上市的试验药物(或在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

4. (4)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大器官手术(活检除外)、发生过严重创伤,或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择期手术。

5. (5)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14 天内使用过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10 mg/天泼尼松龙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例外情况包括:局部、关节内、鼻内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在使用影像学造影剂前使用抗过敏药物预先用药;短期(≤7 天)使用皮质类固醇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过敏性疾病。

6. (6)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7. (7)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

8. (8) 有既往异基因骨髓移植或器官移植史。

9. (9) 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至≤1 级(按 CTCAE 5.0 标准)(脱发、皮肤色素沉着或研究者认为可耐受的其他事件除外),或未恢复至方案规定的入选/排除标准水平的受试者。

10. (10) 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且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a) 需要局部治疗(手术、放疗或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为无症状脑转移或有症状但无需局部治疗的受试者可予以纳入];(b) 因 CNS 转移需要或正在使用>10mg/天泼尼松龙(或等效药物)皮质类固醇;(c) CNS 转移不稳定或自入组前末次治疗后稳定不足 28 天。

11. (11)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患有需要全身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重度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分枝杆菌感染)。

12. (12)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史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病史。

13. (13)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受试者(如果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结果为阳性,需要进行 HBV-DNA 检测。如果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结果为阳性且HBV-DNA>500 拷贝数/mL 或>100 IU/mL,则认为受试者患有活动性 HBV感染,应予以排除)。如果 HBV-DNA 结果为阳性,在进行至少 2 周的抗病毒治疗且 HBV-DNA 降至检测下限以下后可以入组,且在研究期间必须继续进行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如果 HCV 抗体为阳性,需要进行 HCV-RNA 检测。如果 HCV 抗体和 HCV-RNA 结果均为阳性,则认为受试者有 HCV 感染,应予以排除);活动性梅毒:(如果梅毒抗体为阳性,需要进行抗体效价检测,经研究中心诊断为活动性梅毒的受试者予以排除)。

14. (14) 在过去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癌或原位癌除外。

15. (15) 有重度心血管或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6. a. 严重的心律失常或传导异常,如需要干预的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二度至三度房室传导阻滞、QTcF 间期≥470 ms 等。

17. b. 在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脏衰竭、主动脉夹层、卒中或其他 3 级或更高级别的心血管/脑血管事件。

18. c. 对于患有慢性心脏病的受试者,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9. d. 临床上定义的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SBP)≥160 mmHg 或舒张压(DBP)≥100 mmHg。

20. e. 在试验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患有血栓性疾病或使用过抗凝剂(如华法林)或其他需要治疗性 INR 监测的类似药物。

21. (16) 有临床意义的重度肺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感染性肺炎或需要补充氧气以维持足够的氧合。

22. (17) 患有活动性或复发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相关病史且复发风险高的(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血管炎、银屑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的受试者。患有无需进行全身性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的受试者可予以纳入。

23. (18) 患有溃疡性角膜炎、急性角膜炎或进行性角膜炎的受试者。

24. (19) 患有重度皮肤病如痤疮性皮炎、剥脱性皮炎、皮肤皲裂、败血症或脓肿引起的需要切开或引流的皮肤感染的受试者。

25. (20)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或会发生超敏反应。

26. (21) 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且无论缓解状态如何,研究者认为存在严重的免疫相关毒性,不适合进行免疫治疗(参考:《NCCN 免疫治疗相关毒性管理》2025 版 V1.0)。

27. (22) 临床上未受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心包、胸腔或腹腔积液。

28. (23) 可能影响理解和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力的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

29. (24)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0. (25) 可能影响试验药物给药、毒性或 AE 解读,或导致对研究方案依从性变差的基础疾病(包括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或有酒精或药物滥用或依赖史。

31. (26) 既往接受过包含 CD3 单抗的 T 细胞衔接器类药物治疗。

开展地区:广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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