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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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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吸入型干粉疫苗,雾化吸入给药,剂量频率未明确;该疫苗通过吸入途径将mRNA递送至肺部,被抗原提呈细胞摄取后翻译表达肿瘤相关抗原,进而激活CD4+和CD8+ T细胞,促进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CTL)的生成和免疫记忆。同时可能激活固有免疫应答,增强肿瘤微环境的免疫杀伤作用,从而抑制肺癌及肺转移灶的生长。具体信号通路细节需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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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河北,北京
招募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该试验药物是一种吸入型mRNA肿瘤相关抗原干粉疫苗,属于核酸疫苗类生物制品,通过雾化吸入给药,靶向肺癌细胞表达的肿瘤相关抗原。适应症为晚期肺癌(非小细胞肺癌和小细胞肺癌)及实体瘤肺转移患者,适用于驱动基因阴性或靶向治疗失败、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的人群。该药物利用mRNA技术编码肿瘤抗原,旨在诱导特异性抗肿瘤免疫应答。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肺癌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吸入型干粉疫苗,雾化吸入给药,剂量频率未明确
药物机制:该疫苗通过吸入途径将mRNA递送至肺部,被抗原提呈细胞摄取后翻译表达肿瘤相关抗原,进而激活CD4+和CD8+ T细胞,促进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CTL)的生成和免疫记忆。同时可能激活固有免疫应答,增强肿瘤微环境的免疫杀伤作用,从而抑制肺癌及肺转移灶的生长。具体信号通路细节需进一步验证。
入选标准:
1. 能够理解并遵循试验方案要求,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2. 签署 ICF 时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包含界值),男女均可;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晚期肺癌(驱动基因阴性,或驱动基因阳性但靶向治疗失败或进展)或伴有肺部转移的晚期实体瘤,且既往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
4. 同意提供新鲜肿瘤组织样本或三年内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
5. 具有至少一处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见附件 1);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体能状态(ECOG PS)为 0-1 分(见附件 2);
7. 筛选时器官功能良好(首次治疗前 14天内无需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或人白蛋白或未使用药物进行纠正),具体定义为:
8. a) 血 常 规 :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计 数 ≥1.5×10^9/L ;血小板计数≥90×10^9/L;血红蛋白≥90 g/L(9 g/dL);
9.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对于肝转移或者具有 Gilbert 综合征病史/疑似该病的患者(持续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主要为非结合胆红素高,无溶血或肝脏病变证据),TBIL≤3×ULN;对于无肝转移的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在肝转移的患者,ALT 或 AST≤5×ULN;
10. c) 肾功能: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Lcr)≥6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见附件 3);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应进行 24 小时尿液采集且 24 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 g;
11. d) 心功能: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2. e) 肺功能:呼吸困难程度≤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常见术语标准(NCI CTCAE)1 级,且在室外空气环境下血氧饱和度(SpO₂)≥92%;
13. 预期生存期≥12 周;
14. 有生育潜力的女性患者和男性患者(及其女性伴侣)必须自筛选期至末次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患者自筛选期至末次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无生育、捐精、捐卵计划(见附件 4)。
排除标准:
1. 合并其他类型恶性肿瘤的肺癌患者或诊断为多原发性恶性肿瘤的患者,除外以下情况: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原位癌;
2.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经过脑转移病灶治疗后症状稳定≥2 周的患者,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肺部有可测量的病灶;首次试验产品治疗前 14 天停止激素治疗;
3. 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哮喘或对花粉、粉尘过敏者;
4. 根据干扰素-γ 释放试验结果、临床症状和/或胸部影像学检查结果,判断患者可能存在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分枝杆菌感染者(有证据显示既往活动性结核感染已得到充分治疗,经研究者评估后可入组;对于潜伏性结核,经抗结核治疗至少 4 周,且在随机前无肝功能损伤【ALT≤3 倍正常值上限、AST≤3 倍正常值上限】者,经研究者再次评估风险可控后可以考虑继续筛选或入组);
5. 有间质性肺病史(例如,特发性肺纤维化或机化性肺炎),或现患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剂例如糖皮质激素来辅助治疗的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
6. 患有需要治疗干预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者;
7. 有严重的出血性疾病史;或伴有出凝血功能障碍(实验室检查或病史)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接受试验产品治疗者;
8. 有心脏疾病病史或当前确诊,包括下列任何一种:a) 近期发生心肌梗死或过去 6 个月内进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b) 未能控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 不稳定型心绞痛(过去 6 个月内);d) 有临床意义的(有症状的)心律失常(例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无起搏器情况下有临床意义的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9. 存在临床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胸腔积液/心包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 3 天积液无明显增加的患者可以入组);
10. 筛选时存在需要静脉输注抗生素或住院治疗的严重感染;或在首次接受试验产品前 4 周内存在无法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11.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或对 BMD006、PD-1/VEGF 抗体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
12. 研究者认为,患有其他代谢、血液学、肾脏、肝脏、肺、神经系统、内分泌、心脏或胃肠道疾病等,且会使患者在参与治疗时出现不可接受的风险;
13. 在首次接受研究产品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0 级或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色素沉着)(严重程度判断采用NCI CTCAE V5.0 标准);
14. 筛选时,乙型肝炎检验结果阳性[定义为:①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②HBsAg 虽然阴性,但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须进一步通过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检测,超过测定法的正常值上限需要排除)]、丙肝病毒抗体(HCV Ab)阳性[须进一步通过丙肝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检测(超过测定法的正常值上限需要排除)]、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 Ab)阳性;
15. 在首次接受试验产品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的患者。注:胸腔镜手术和纵隔镜检查将不计为大手术,术后≥2 周或由研究者判断可以接受试验产品治疗的患者可入选研究;
16. 既往使用过其他类似产品或药物,包括以 NY-ESO-1、MAGE-A3、TPTE、Tyrosinase(1-477aa)、KK-LC-1、MAGE-A4、CLDN6、PRAME、MAGE-C1 为靶点的 mRNA 疫苗、多肽疫苗、细胞治疗等;
1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洗脱期尚未结束。每种治疗的洗脱期应由研究者基于科学依据(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近期治疗/干预的临床显著不良事件的恢复、既往药物的半衰期等)确定。基于洗脱期的时间下方内容可供参考:• BMD006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化疗、放疗(局部姑息放疗超过 1 周的除外)、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非干预性研究或干预性研究随访期除外);• BMD006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中药方剂或中成药;
18. 在首次接受试验产品前 3 个月内接受过系统性免疫抑制剂(例如系统性使用类固醇等);
19. 在首次接受试验产品前 3 个月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20. 妊娠、哺乳期妇女;
21. 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不适合参加试验的情况。
开展地区:河北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