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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乳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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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口服,剂量递增,多队列扩展;CG-7321通过抑制CDK2、CDK4和CDK9的激酶活性发挥作用。CDK4和CDK6在G1/S细胞周期检查点中关键调控RB蛋白磷酸化,而CDK2在S期和G2期起作用;CDK9则参与RNA聚合酶II的转录调控,影响抗凋亡蛋白(如Mcl-1)的表达。同时抑制这些靶点可阻断细胞周期进程、诱导细胞凋亡,并可能克服CDK4/6抑制剂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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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四川,福建,辽宁
招募乳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CDK2/4/9多靶点抑制剂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CG-7321
适应症:乳腺癌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口服,剂量递增,多队列扩展
药物机制:CG-7321通过抑制CDK2、CDK4和CDK9的激酶活性发挥作用。CDK4和CDK6在G1/S细胞周期检查点中关键调控RB蛋白磷酸化,而CDK2在S期和G2期起作用;CDK9则参与RNA聚合酶II的转录调控,影响抗凋亡蛋白(如Mcl-1)的表达。同时抑制这些靶点可阻断细胞周期进程、诱导细胞凋亡,并可能克服CDK4/6抑制剂耐药。
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 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3. 预期生存时间≥12 周;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0-1 分;
5.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能入组:
6. a) Ia 期单药剂量递增阶段:细胞学和/或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肿瘤患者,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或患者拒绝标准治疗方案。
7. b) Ia 期单药剂量扩展阶段:
8. ① 队列 1:HR+/HER2- (根据《CSCO 乳腺癌诊疗指南 2023》)复发转移乳腺癌患者,既往接受过内分泌和CDK4/6抑制剂治疗后进展(定义为治疗过程中出现临床或者影像学进展,且治疗时间≥ 6 个月);
9. ② 队列 2:卵巢上皮癌患者,既往接受 1-3 线系统化疗(须接受过铂类化疗,且为铂类耐药或铂类难治性患者,定义为含铂化疗结束后 6 个月内复发);
10. ③ 队列 3:胃腺癌,既往接受 1-3 线系统化疗;
11. ④ 队列 4:经细胞学和/或组织病理学确认的其他肿瘤类型如子宫内膜癌/子宫肉瘤、胰腺癌、胆管癌等),既往标准治疗失败、不耐受或拒绝标准治疗;
12. c) Ib 期联合剂量递增阶段:HR+/HER2-晚期乳腺癌患者,既往标准治疗失败、不耐受或拒绝标准治疗
13. d) Ib 期联合剂量扩展阶段:HR+/HER2- 晚期乳腺癌患者,既往接受过内分泌和 CDK4/6 抑制剂治疗后进展;
14. 受试者自愿ᨀ供 2 年内存档的原发灶或转移灶肿瘤组织标本或新鲜组织标本(肿瘤组织块或 10 张肿瘤组织 FFPE 切片);若受试者无法ᨀ供满足要求的肿瘤组织标本,在符合其他入排标准情况下,经研究者和申办者评估后可以入组;
15. 基于疗效评价标准 RECIST 1.1,受试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
16. 受试者既往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引起毒副反应需要恢复至≤1 级(NCICTCAE 5.0 版,除外脱发);
17. 受试者必须具有适当的器官及骨髓功能,入组前符合下列所有实验室检查结果要求:
18. a) 骨髓功能(检查前 2 周内不允许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EPO]、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rhTPO]、促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TPO-RAs],不允许输血、输血小板):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g/L;
19. b) 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正常值上限(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ULN(如果有肝转移时允许 ALT,AST ≤ 5×ULN);总胆红素≤1.5×ULN(允许有 Gilbert 综合征病史的受试者≤2×ULN;有肝转移者≤3×ULN);白蛋白≥30g/L;
20. c)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 公式)≥60 mL/min;
21.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22.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呈阴性。曾行绝育手术或者已经停经至少 12 个月且不存在任何其他闭经原因(例如,内分泌治疗、化疗)的女性受试者可不行妊娠检测;
23.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必须同意从签署 ICF 开始直至末次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抑制排卵的激素类避孕药、激素释放性宫内节育器、铜质宫内节育器等),且在此期间不捐献卵子或精子;
24. 女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至末次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不能母乳喂养;
25. 受试者在试验前详细了解试验性质、意义、可能的获益、可能带来的不便和潜在的危险,理解研究程序且自愿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放疗等抗肿瘤治疗或参加过其他治疗性临床研究(观察性临床研究除外)。注: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如卡莫司汀、氯乙环己硝脲)为首次给药前 6 周内;内分泌和氟尿嘧啶类的口服药物(如第三代芳香化酶抑制剂、替吉奥、卡培他滨)及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治疗为首次给药前 2 周内; CDK4/6 抑制剂为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较长时间为准);
2.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 CYP3A4 强效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克拉霉素、伊曲康唑、酮康唑、洛匹那韦/利托那韦、泊沙康唑或伏立康唑)、强效诱导剂(包括但不限于苯妥英、利福平、卡马西平、恩杂鲁胺、米托坦、阿帕鲁胺);
3.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 CYP2C8 强效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吉非贝齐或氯吡格雷)、强效诱导剂(包括但不限于利福平);
4. 首次用药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经过根治性治疗的可治愈肿瘤除外,如: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乳腺导管原位癌、肺原位癌等;
5.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或经局部治疗失败的 CNS 转移瘤患者。对于无症状或临床症状稳定,且无须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 CNS 转移的治疗,持续≥28 天,且筛选期影像学确认稳定的患者可以入组;
6. 存在影响药物服用的情况,以及严重影响药物吸收或药代动力学参数的情况(例如:难以控制的恶心呕吐、慢性腹泻、慢性胃肠道疾病、肠梗阻、胃肠道大部手术切除史、吸收不良综合征等),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者;
7. 无法控制的或重大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8. a) 基线 12 导联 ECG 显示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研究结果解读的临床相关异常 (例如,基线 QTc 间期 > 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LBBB)、急性或时间不明的心肌梗死、ᨀ示活动性心肌缺血的 ST-T 间期变化、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严重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
9. b)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以下任一情况:心肌梗死、长 QT 综合征、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心律失常(包括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和室颤)、严重传导系统阻滞(比如双束支传导阻滞,如右束支传导阻滞(RBBB) 伴左前半支或后半支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 外周动脉搭桥术、症状性慢性心功能衰竭(CHF)、纽约心脏病协会定义的 III 级或 IV 级心功能、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症状性肺栓塞和/或其他有临床意义的血栓栓塞疾病发作。NCI CTCAE ≥2 级的持续性心律不齐、任何级别的房颤(无症状单 纯性房颤需≥2 级)。如果受试者植入了心脏节律装置/起搏器且QTcF > 470 msec,则认为受试者合格。必须与申办者的医学监查员详细讨论植入了心脏节律装置/起搏器的受试者,以判断合格性;
10. c) 患有难以控制的高血压(首次用药前稳定的降压治疗至少持续 2 周,筛选期连续 2 次测量平均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100 mmHg 的患者可入组);
11.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出现任何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者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者;
12. a) 筛选期存在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感染: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V DNA ≥500 IU/mL 或≥1000 拷贝数/mL;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
13. b) 筛选期存在活动性梅毒感染,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14. c) 伴活动性肺结核(具有暴露史或阳性结核病试验,同时存在临床表现和/或影像学表现);
15. d) 有免疫缺陷病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应呈阳性;
16.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阑尾炎、肿瘤活检等小手术除外);
17.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任何辅料成分过敏;
18. 有任何可能会限制受试者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以及研究的依从性的精神或认知障碍;
19.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20.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1. 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临床试验者。
开展地区:四川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