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BP-A19 ADC实体瘤多线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递增,每3周一次;SIBP-A19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FRα,随后被内吞进入细胞,释放细胞毒性载荷(为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基于排除标准),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此外,ADC的靶向作用可减少对正常组织的毒性,并可能通过旁观者效应增强抗肿瘤活性。
  • 开展地区: 广东,辽宁,湖北,重庆,吉林,浙江,北京,河南,湖南,上海,山东,福建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抗体偶联药物(ADC)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A19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递增,每3周一次

药物机制:SIBP-A19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FRα,随后被内吞进入细胞,释放细胞毒性载荷(为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基于排除标准),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此外,ADC的靶向作用可减少对正常组织的毒性,并可能通过旁观者效应增强抗肿瘤活性。

入选标准:

1. 患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2. 自愿参与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 年龄 18~75 周岁(含边界值),性别不限;

4. 入组受试者应符合下述:

5. (1) 第一阶段:剂量递增阶段:

6.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无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优先纳入但不限于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子宫内膜癌和非小细胞肺癌);

7. (2) 第二阶段:剂量拓展阶段

8.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无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 FRα阳性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优先纳入但不限于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子宫内膜癌和非小细胞肺癌);

9. (3) 第三阶段:适应症拓展阶段

10. • 队列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既往接受过 1~3 线治疗的 FRα阳性晚期或转移性上皮性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

11. • 队列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无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 FRα阳性晚期或转移性子宫内膜癌;

12. • 队列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无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 FRα阳性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13. 愿意并能够提供足够的新鲜采集或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或提供满足要求的正规机构检测报告;

14. 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根据 RECIST v1.1 标准;造影剂过敏及其它禁忌症患者,采用平扫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平扫磁共振成像(MRI),其余均采用增强 CT 或增强 MRI;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不作为靶病灶,除非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1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评分 0~1;

16. 预计生存期≥3 个月;

17. 筛选期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在使用试验药物前 14 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促血小板生成素(TPO)、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白介素(IL)-11):

18. •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1.5×109/L,血小板(PLT) 计数≥90×109/L,血红蛋白(HGB)≥90 g/L;

19. •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患者可放宽至 5×ULN);碱性磷酸酶(ALP)≤2×ULN(骨转移或肝转移患者可放宽至 5×ULN);

20. • 肾功能:尿素/血清尿素氮(BUN)和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按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

21. • 凝 血 功能 : 国 际 标准 化 比 值 (INR ) 和 凝 血 酶原 时 间 (PT )≤1.5×ULN;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22. • 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使用 Fridericia 校正公式按心率校正的 QT 间期计算值 QTcF<480 ms,无心力衰竭的症状或体征,且经综合评估“无严重心功能障碍”;

23. 筛选期育龄女性血妊娠试验阴性,生育年龄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无妊娠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患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2. 受试者患有下列肿瘤者:

3. • 试者既往 5 年内曾患有其他恶性肿瘤未愈(不包括已明显得到治愈的恶性肿瘤,如甲状腺癌、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及宫颈原位癌等);

4. • 受试者有未经治疗的影像学证实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5. • 脑膜转移者;

6. • 脑转移者,但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根治性脑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影像学证实稳定已维持至少 4 周,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抗癫痫、惊厥药物等治疗大于 2 周、无临床症状的患者可以入组。

7. 受试者的既往治疗史、手术史有如下情况者或计划试验期间内接受下列抗肿瘤治疗者:

8. • 既往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的药物[如伊立替康、拓扑替康、倍罗替康、德曲妥珠单抗(DS-8201)];

9. •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说明书明确包含有抗肿瘤作用的中成药;

10. • 正处于术后 6 个月内行辅助治疗的患者;

11. • 未从上次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恢复至正常或≤1 级(脱发除外)的患者;

12.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放射治疗或手术伤口未愈合、溃疡或骨折的患者;首次给药前 4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生物治疗、化疗或接受其他临床试验药物等系统治疗的患者;

13. • 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如咯血、呕血、便血或黑便),且需临床处置的或未接受过临床处置但预期后续可能需要进行临床处置的受试者;6 个月内有接受治疗的消化道溃疡或穿孔史,且无痊愈的内镜检查证据;6 个月内有肠梗阻病史;

14. • 试验期间计划接受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除促红细胞生成素外的细胞因子治疗)的患者(前列腺癌患者降低睾酮治疗除外);

15. • 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接受过免疫抑制剂或全身给药的皮质类固醇类药物达到免疫抑制作用的剂量(强的松>10 mg/d 或等效剂量);

16. 受试者的既往疾病史或实验室检查有下列异常者:

17. • 凝血功能异常且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或给药前 2月内失血或献血超过 400 mL 者;

18.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9. •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20. • 既往有间质性肺疾病/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筛选期影像学不能排除间质性肺疾病/肺部炎症可能的患者;

21. • 已知有药物滥用史、酗酒史或吸毒史,影响试验结果的情况;

22.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筛选期伴有严重的、进展性、或者未能控制的疾病,且经研究者评估判定受试者参加研究会增加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23.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24. • 研究者判断为不适于参加本试验的心脏疾病,如控制不佳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NYHA)II 级及以上]、不稳定型心绞痛史、过去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有临床意义且需要临床干预的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

25. 速、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 度传导阻滞);

26.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药物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疾病、活动性感染等):

27. • 筛选期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经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

28. • 药物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经药物治疗后空腹血糖≥10.0 mmol/L);

29. • 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有临床意义的甲状腺疾病;

30.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的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并发症住院治疗、菌血症或重症肺炎);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治疗性静脉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31. • 筛选期梅毒螺旋抗体阳性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已知的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且HBV DNA 病毒载量≥103拷贝数/mL 或>500 IU/mL(或参研中心的阳性检测值下限)]或者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

32. 性且 HCV RNA 阳性);

33. 筛选期腹水、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未控制或需要引流者,或首次给药前4 周内进行过浆膜腔积液引流者;

34. 必须服用含叶酸的补充剂的患者(例如叶酸缺乏症);

35. 有严重过敏史,对蛋白制品、CHO 细胞产品及其他重组人或人源化抗体或对本试验药物组分等过敏者;

36. 妊娠、哺乳期女性;

37. 研究者认为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患者。

开展地区:广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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