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S32015双抗GPRC5D/CD3复发难治骨髓瘤II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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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人群: 18-70岁,多发性骨髓瘤
  • 用药方案: 推荐剂量0.4-0.8mg/kg,每2周一次静脉输注;QLS32015作为双特异性抗体,其一端特异性结合骨髓瘤细胞表面的GPRC5D,另一端结合T细胞表面的CD3,从而将T细胞募集至肿瘤细胞附近,形成免疫突触,激活T细胞并释放穿孔素和颗粒酶,诱导肿瘤细胞凋亡。此外,T细胞活化还可促进细胞因子释放,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该机制不依赖MHC识别,可有效克服肿瘤免疫逃逸,对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具有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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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靶向GPRC5D和CD3的双特异性抗体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QLS32015

适应症:多发性骨髓瘤

研究阶段:III期

用药方案:推荐剂量0.4-0.8mg/kg,每2周一次静脉输注

药物机制:QLS32015作为双特异性抗体,其一端特异性结合骨髓瘤细胞表面的GPRC5D,另一端结合T细胞表面的CD3,从而将T细胞募集至肿瘤细胞附近,形成免疫突触,激活T细胞并释放穿孔素和颗粒酶,诱导肿瘤细胞凋亡。此外,T细胞活化还可促进细胞因子释放,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该机制不依赖MHC识别,可有效克服肿瘤免疫逃逸,对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具有潜在疗效。

入选标准:

1. 参与研究的每例受试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入组标准:

2. 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3.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4. 根据2016年国际骨髓瘤工作组(IMWG)诊断标准确诊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见附录 1);

5. 既往接受过≥3线治疗(包括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一种免疫调节剂和一种抗CD38单抗)失败或不耐受的复发性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注:复发性或难治性骨髓瘤定义见附录 3;

6. 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筛选时存在可测量病灶,定义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7. 血清M蛋白水平≥1.0 g/dL(10 g/L);

8. 尿M蛋白水平≥200 mg/24 h;3) 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10 mg/dL(100 mg/L)且血清免疫球蛋白κ/λ游离轻链比异常。

9. 血液学满足以下条件:

10. 血红蛋白:≥8.0 g/dL(80 g/L,≥5 mmol/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不能输注过红细胞[RBC];允许使用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

11. 血小板(PLT):血小板计数 ≥75×109/L,在基线浆细胞占骨髓有核比例 ≥50%的受试者中,血小板计数 ≥50×109/L即可入组;(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不得接受过输血支持或血小板刺激因子);

12.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允许既往使用过生长因子,但在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不得接受过生长因子的支持治疗)。

13. 生化实验室检查值满足以下条件:

14.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AST):≤3.0×正常上限(ULN);

15. 肌酐清除率(CrCl):≥4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见附录 4);

16. 总胆红素(TBIL):≤2.0×ULN(先天性胆红素血症患者除外,例如Gilbert综合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直接胆红素≤1.5×ULN);

17. 校正血清钙:≤14 mg/dL(≤3.5 mmol/L)或游离离子钙≤6.5 mg/dL(≤1.6 mmol/L);

18.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延长≤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9.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ECOG PS)评分0~2分(见附录 5);

20. 预计生存期≥3个月;

21. 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10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随机分组前14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22. 愿意并能够遵循本方案规定的禁忌和限制事项。

排除标准:

1. 既往发生过与任何T细胞重定向治疗(例如,CD-3重定向技术或CAR-T细胞疗法)相关的3级及以上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CRS);

2. 受试者在随机分组前接受过以下既往抗肿瘤治疗:

3. 既往接受过GPRC5D靶向治疗;

4. 3个月内接受过基因修饰的过继性细胞治疗(例如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T细胞[CAR-T]、自然杀伤[NK]细胞);

5. 在21天内或至少5个半衰期内(以更长时间为准)接受过靶向治疗、试验性药物治疗,或侵入性的试验性医疗器械;

6. 在21天内使用过单克隆抗体治疗;

7. 在21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治疗;

8. 在14天内接受过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

9. 在7天内接受过免疫调节剂治疗;

10. 在14天内接受过放射疗法(作为姑息治疗的低剂量放疗[10~30Gy]除外)。

11. 对塞利尼索和泊马度胺均难治或不耐受,与特定试验用药品相关的排除标准包括:1)既往接受过塞利尼索治疗,且对塞利尼索难治或不耐受的受试者无资格接受Sd作为对照治疗;2)既往接受过泊马度胺治疗,且对泊马度胺难治或不耐受的受试者无资格接受Pd作为对照治疗;

12. 存在吞咽困难或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活动性消化道功能障碍;

13. 在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种减毒活疫苗;

14. 除了周围神经病变(排除≥2级)或脱发外,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基线水平或≤1级;

15. 在随机分组前14天内接受皮质类固醇激素的累计等效剂量相当于≥140 mg泼尼松;

16. 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17. 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接受过异体移植的受试者必须已停用所有的免疫抑制剂至少6周,并且没有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的症状或体征;2) 随机分组前2周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18. 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或多发性骨髓瘤累及脑膜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如果两者中任意一种疑似诊断,则要求全脑核磁共振成像(MRI)和腰椎穿刺细胞学检查呈阴性;

19. 确诊浆细胞白血病(按照标准分类,外周血循环浆细胞≥5%)、华氏巨球蛋白血症、POEMS综合征(多发神经病、器官巨大症、内分泌病、单克隆蛋白[M蛋白]和皮肤病变)或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

20. 签署知情同意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的受试者(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

21. 已知对试验用药品或其辅料有过敏反应、超敏反应或不耐受;

22. 需要持续吸氧才能维持足够血氧饱和度水平的肺损害;

23. 存在以下心脏疾病:纽约心脏病协会Ⅲ期或Ⅳ期充血性心力衰竭;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搭桥术;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不明原因的晕厥;严重的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

24. 任何严重的基础疾病,例如:

25. 受试者处于乙型肝炎病毒(HBV-DNA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活动期(HCV-RNA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非特异性抗体阴性受试者可纳入筛选)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学阳性;

26. 严重活动性、需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病毒、细菌和系统性真菌感染;

27.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记录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除外白癜风、已消退的儿童特应性皮炎以及既往的Graves病(随机分组前根据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查,受试者甲状腺功能正常);

28. 基础疾病不利于受试者在研究中心接受或耐受计划治疗、理解知情同意书,或者任何研究者认为参加研究不符合受试者最佳利益(例如损害健康)的状况,或者任何可能会阻止、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规定评估的其他状况。

29. 怀孕、处于哺乳期、或在参加本研究期间或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00天内计划怀孕;

30. 入组本研究时或末次给药后100天内有生育计划的男性受试者18. 在随机分组前的2周内曾经做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尚未从手术中完全恢复,或者在预期参与本研究治疗期间至末次给药后2周内计划进行手术(注:计划进行局麻手术的受试者可以参加本项研究);

31. 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脑血管意外或存在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史、肺栓塞、深静脉栓塞或其他严重血栓栓塞事件;已痊愈的深静脉或浅静脉血栓栓塞事件除外;

32. 随机化前6个月内重要脏器出血的受试者;

33.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增加研究相关的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受试者。

开展地区:广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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