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12/15溶瘤病毒实体瘤多线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 用药方案: 瘤内注射;药物通过双重调控机制增强溶瘤和免疫激活效应:一方面,HSV-1病毒在肿瘤细胞中特异性复制,直接裂解肿瘤细胞并释放肿瘤抗原;另一方面,病毒携带的IL-12和IL-15基因在肿瘤微环境中表达,IL-12促进Th1型免疫应答和细胞毒性T细胞活化,IL-15维持NK细胞和记忆性T细胞增殖,从而协同激活系统性抗肿瘤免疫。
  • 开展地区: 北京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该试验药物为重组人IL-12/15单纯疱疹I型双调控溶瘤病毒注射液(Vero细胞),属于溶瘤病毒类生物制品,基于I型单纯疱疹病毒(HSV-1)改造,携带人IL-12和IL-15基因,用于治疗经治的晚期实体瘤(如肾癌、前列腺癌、膀胱癌等)。该药物通过瘤内注射给药,利用病毒选择性在肿瘤细胞内复制并表达免疫刺激因子,旨在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IL-12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瘤内注射

药物机制:药物通过双重调控机制增强溶瘤和免疫激活效应:一方面,HSV-1病毒在肿瘤细胞中特异性复制,直接裂解肿瘤细胞并释放肿瘤抗原;另一方面,病毒携带的IL-12和IL-15基因在肿瘤微环境中表达,IL-12促进Th1型免疫应答和细胞毒性T细胞活化,IL-15维持NK细胞和记忆性T细胞增殖,从而协同激活系统性抗肿瘤免疫。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至75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3.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治疗失败的定义:毒副作用不可耐受、治疗过程中疾病进展或治疗结束后复发),或现阶段无有效治疗手段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

4. 根据RECIST 1.1,经CT检查确定有一个或多个可测量的浅表肿瘤病灶和/或转移灶,或经超声确认,可在超声引导下注射的肿瘤病灶和/或转移灶,且注射病灶基线最长径(淋巴结病灶为短直径)> 1.5 cm,满足注射给药体积要求。

5. I型单纯疱疹病毒抗体检测结果(HSV-1 IgG或HSV-1 IgM)为阳性者。

6. ECOG体力评分0-1分。

7.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8.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9. a)血常规(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集落刺激因子等治疗):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

10. b)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可接受ALT≤5×ULN,AST≤5×ULN);

11. c)肾功能:肌酐(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45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12. d)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13.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0天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2.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治疗。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10mg强的松等效剂量)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5.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疫苗接种。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7. 伴有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或发生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8. 处于单纯疱疹病毒复发感染期,并存在相应的临床表现,如口唇疱疹、疱疹性角膜炎、疱疹性皮肤炎、生殖器疱疹等。

9. 其他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10.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

11.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除外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HBV-DNA检测阴性或<500IU/ml]和已治愈的丙肝患者[HCV RNA检测阴性])。

12.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

13. a)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

14. b)QTc(Fridericia formula矫正后,即QTcF)间期>480ms;QTcF=QT/RR0.33,RR为标准化的心率值,根据60除以心率而得;

15. c)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III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16. d)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7. e)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治疗后,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

18.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炎的患者或无需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疾病患者,如银屑病等除外。

19.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 3级irAE者。

20.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者。

21.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2.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开展地区:北京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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