靶向药实体瘤二线及以上联合I/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可能为2.4mg/kg或类似,每3周一次;药物通过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或免疫细胞上的靶点,抑制肿瘤增殖信号通路(如RTK、MAPK等)或激活抗肿瘤免疫反应(如阻断PD-1/PD-L1等免疫检查点)。联合标准治疗可能协同增强抗肿瘤效应,克服耐药,改善患者生存。
  • 开展地区: 浙江,广西,黑龙江,山东,湖北,四川,河南,福建,海南,湖南,河北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本研究涉及的靶向药为小分子或单克隆抗体类抗肿瘤药物,可能针对肿瘤相关信号通路或免疫检查点。适应症为晚期恶性实体瘤(≥2线),包括非小细胞肺癌、胃癌、肝细胞癌、结直肠癌、食管鳞癌等。该药物用于标准治疗失败后的患者,联合或不联合标准治疗,旨在提高疗效。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期,I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可能为2.4mg/kg或类似,每3周一次

药物机制:药物通过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或免疫细胞上的靶点,抑制肿瘤增殖信号通路(如RTK、MAPK等)或激活抗肿瘤免疫反应(如阻断PD-1/PD-L1等免疫检查点)。联合标准治疗可能协同增强抗肿瘤效应,克服耐药,改善患者生存。

入选标准:

1. 符合下列所有标准的参与者方可入选本研究:

2. (1)自愿签署ICF;

3. (2)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4. (3)预计生存期超过3个月;

5. (4) ECOG评分≤1分;

6. (5)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无法进行根治性手术或根治性放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肝细胞癌可根据《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2024年版)》临床确诊]:

7. Ib期:

8. a. ≥ 2L非小细胞肺癌:既往至少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有AGA患者需经过相应可及的靶向药物及含铂化疗治疗失败;未明确AGA状态的患者视为驱动基因阴性);

9. b. ≥ 2L胃及胃食管交界部腺癌:既往至少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晚期胃及胃食管交界部腺癌患者;

10. c. ≥ 2L肝细胞癌:既往至少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分期)为C期或不适合手术和/或局部治疗的B期;Child-Pugh肝功能评级:A级与较好的B级(≤ 7分),且无肝性脑病病史];

11. d. ≥ 3L结直肠腺癌:既往至少接受2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晚期非MSI-H/dMMR的结直肠腺癌患者,既往标准治疗方案中需不包含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CTLA4抗体等);

12. e. ≥ 2L食管鳞癌:既往至少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食管鳞癌患者;

13. f. 1L TPS≥1%非小细胞肺癌(仅剂量扩展阶段):无根治性治疗指征,无AGA,TPS≥1%,且未经系统性治疗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14. g. 1L肝细胞癌(仅剂量扩展阶段):既往未接受过任何系统性治疗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分期)为C期或不适合手术和/或局部治疗的B期;Child-Pugh肝功能评级:A级与较好的B级(≤ 7分),且无肝性脑病病史];

15. h. ≥2L晚期实体瘤:既往至少接受1种标准治疗方案失败的其他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MSI-H/dMMR晚期实体瘤、胰腺导管腺癌、胆道癌、小细胞肺癌、乳腺癌、宫颈癌、子宫内膜癌、铂耐药卵巢癌、透明细胞肾细胞癌、尿路上皮癌、鼻咽癌、胸膜间皮瘤等。

16. II期Part A:

17. a. 1L TPS≥1% NSCLC:无根治性治疗指征,无AGA,TPS≥1%,且未经系统性治疗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18. b. 1L肝细胞癌:既往未接受过任何系统性治疗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分期)为C期或不适合手术和/或局部治疗的B期;Child-Pugh肝功能评级:A级与较好的B级(≤ 7分),且无肝性脑病病史];

19. c. 2L肝细胞癌:既往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分期)为C期或不适合手术和/或局部治疗的B期;Child-Pugh肝功能评级:A级与较好的B级(≤7分),且无肝性脑病病史];

20. d. 2L宫颈癌:既往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复发、转移性宫颈癌患者,既往标准治疗方案中需不包含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CTLA4抗体等);

21. e. 2L NSCLC:既往接受免疫治疗和含铂化疗治疗失败的NSCLC;

22. f. 1L其他晚期实体瘤:既往未接受过任何系统性治疗的复发、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晚期实体瘤,包括MSI-H/dMMR实体瘤、胸膜间皮瘤、透明细胞肾细胞癌等;

23. g. ≥2L其他晚期实体瘤:既往至少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的复发、转移性晚期实体瘤患者。

24. II期Part B:

25. a. 1L非小细胞肺癌:无根治性治疗指征,无AGA,且未经系统性治疗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26. b.1L胃及胃食管交界部腺癌: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的HER-2表达阴性的晚期胃及胃食管交界部腺癌患者;

27. c. 1L结直肠腺癌: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的晚期非MSI-H/dMMR的结直肠腺癌患者;

28. d.1L食管鳞癌: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的晚期食管鳞癌患者;

29. e. 1L其他晚期实体瘤: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的的其他晚期实体瘤(如头颈鳞癌、胆道癌、胰腺导管腺癌、广泛期小细胞肺癌等);

30. f. 2L非小细胞肺癌:既往至少接受1种标准系统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有AGA患者需经过相应可及的靶向药物治疗失败;未明确AGA状态的患者视为驱动基因阴性);

31. g.≥2L其他晚期实体瘤:既往至少接受1种标准治疗方案失败的其他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胃及胃食管交界部腺癌、结直肠癌、食管鳞癌、胰腺导管腺癌、胆道癌、小细胞肺癌、乳腺癌、子宫内膜癌、铂耐药卵巢癌、尿路上皮癌、鼻咽癌等。

32. 治疗失败定义:接受全身系统治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对于新辅助/辅助治疗或根治性同步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6个月内出现进展、复发或转移,应将其算作1线治疗失败;(此定义同样适用于排除标准2)。

33. (6)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非脑部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病灶出现明确的疾病进展也可作为可测量病灶;

34. (7)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具体实验室检查要求如下:

35. a. 血常规:[检查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EPO)、促血小板生长因子、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等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Ⅰb期剂量扩展和Ⅱ期肝细胞癌患者可接受 ≥ 75×109/L);血红蛋白(HGB)≥ 90 g/L;

36. b. 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 1.5×正常上限(ULN);如存在肝转移,ALT和AST≤ 3×ULN;血清碱性磷酸酶(ALP)≤ 2.5×ULN;血清白蛋白≥ 30 g/L;总胆红素(TBIL)≤1.5×ULN;

37.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 1.5×ULN且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38. d. 尿常规检测尿蛋白< 2(+);若筛选时尿蛋白≥ 2(+),24小时尿蛋白定量必须< 1.0 g;

39. e.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40. f. 心脏超声心动图: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41. (8)育龄期女性首次给药前3天内血妊娠检测需为阴性;育龄期女性参与者和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参与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药物治疗后180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排除标准:

1. 符合下述任何一条标准的参与者不能参加本研究:

2. (1)参与者当前已入组至其他研究药物治疗中,且距离其他研究药物停用时间少于5个半衰期或4周,以短者为准;

3. (2)既往接受过除PD-(L)1抑制剂以外的其他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针对CTLA-4、TIGIT、LAG-3等靶点的抗肿瘤药物治疗)、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的患者;

4. (3)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或其它经过根治性治疗且至少5年无疾病迹象的肿瘤/癌症除外);

5. (4)存在脑干转移、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或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在筛选期新发脑转移病灶;既往存在脑转移的患者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允许入组:a)先前治疗过的脑转移患者(如手术、放疗),治疗后临床稳定(影像学显示无新发脑转移,原有脑转移病灶无增大且≤1.5cm,所有神经相关症状达到稳定或恢复正常),且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至少两周(距首次用药当天开始起计算);b)未经治疗、无症状的脑转移患者,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脑转移病灶无增大,病灶≤1.5cm;

6. (5)存在明显出血风险证据或凝血障碍:a)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b)中央型、有空腔的肺鳞癌;c)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引起的临床显著咯血(>2.5 mL鲜红血液)或肿瘤出血;d)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或包绕重要血管(如主动脉、上腔静脉、肺动静脉等)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研究者评估存在出血风险;e)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病史,入组前3个月内存在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急性胃肠道出血等病史;f)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溶栓或全剂量抗凝治疗(预防性使用低分子量肝素除外);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325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g)首次给药前7天内,进行了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注装置的放置;

7. (6)入组前6个月内存在腹瘘、腹腔内脓肿、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肠梗阻(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病史;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及心包、气管、食管、主动脉、上腔静脉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入组;

8. (7)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系统抗肿瘤治疗的最后一剂治疗(化疗、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其中小分子靶向药、口服氟尿嘧啶类为首次给药前2周内;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肿瘤栓塞术或局部放疗等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9. (8)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药物,排除以下情况:a)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例如关节内注射);b)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c)短期(≤7天)使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10. (9)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预期在本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的参与者(诊断性活检除外);入组前存在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且研究者判断不宜参加本研究;

11. (10)既往抗肿瘤免疫治疗过程中曾出现导致永久停药的免疫相关毒性或曾发生≥ 3级irAE或≥ 2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且经研究者评估不宜接受本研究治疗者;既往其他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性未恢复至0-1级(采用NCI CTCAE 6.0分级标准)(脱发、疲劳和化疗药物引起的≤ 2级的神经毒性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除外);

12. 注:对于存在不可逆毒性(例如听力损失、甲状腺功能减退等)且预期试验用药品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参与者,经申办方同意后,可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参与者,经申办方同意后,可纳入研究。

13. (11)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14. (12)已知或可疑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垂体炎、血管炎、肾小球炎等)。但允许以下参与者入组:a)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参与者;b)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c)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15. (13)原发或继发免疫功能受损或已被诊断为患有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病;

16. (14)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a)既往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经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b)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肺栓塞、脑梗死(除外无症状的腔隙性脑梗)、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不包括植入式导管源性血栓经过抗凝治疗后研究者判定血栓稳定者)病史:如心肌梗死以及显著的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动脉血栓形成)、不稳定型心绞痛;c)NYHA分类≥Ⅲ级的心功能不全;d)药物无法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筛选时校正的QTc大于480ms(使用Fridericia法计算,若QTc异常,可间隔2分钟连续检测3次,取其平均值);

17. (15)入组前4周内,具有临床症状且体格检查可检测到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或入组前4周内需要进行穿刺抽液和/或腔内给药治疗;中度或重度胸腹水;

18. (16)既往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

19. (17)既往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0. (18)存在以下任一感染情况:a)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重症肺炎);b)首次给药前2周内活动性感染,需要静脉/口服抗生素治疗;c)活动性结核;d)HIV抗体阳性者;e)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f)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HBV DNA滴度<104拷贝数/mL或2000 IU/mL)或已治愈的丙肝(HCV RNA检测阴性)参与者允许入组;

21. (19)已知对试验用药品任何组分过敏,或已知对任何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2. (20)已知参与者存在酒精或药物成瘾或精神疾病史或吸毒史;

23. (21)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筛选前3个月体重减轻超过10%)等。

开展地区:浙江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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