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炭铁靶向微环境实体瘤二线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 用药方案: 瘤内注射联合放疗,每周一次;纳米炭铁混悬液注射入肿瘤后,纳米炭作为载体可滞留于瘤内,实现局部缓释铁离子;铁离子可通过Fenton反应产生羟基自由基,诱导肿瘤细胞氧化应激损伤,同时可抑制肿瘤血管生成。联合放疗时,铁离子可能增强放疗的DNA损伤效应,并通过调节免疫微环境激活抗肿瘤免疫应答。
  • 开展地区: 山东,四川,上海,广东,湖南,广西,河南,福建,北京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纳米炭铁混悬注射液是一种新型纳米药物,由纳米炭颗粒负载铁离子构成,兼具显影和铁基抗肿瘤作用。其适应症为实体瘤(如软组织肉瘤、头颈鳞癌等),通过瘤内注射联合放疗用于术前新辅助或不可手术患者的治疗。该药物属于小分子/纳米材料类,靶向肿瘤微环境,通过局部高浓度铁离子和放疗协同杀伤肿瘤。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瘤内注射联合放疗,每周一次

药物机制:纳米炭铁混悬液注射入肿瘤后,纳米炭作为载体可滞留于瘤内,实现局部缓释铁离子;铁离子可通过Fenton反应产生羟基自由基,诱导肿瘤细胞氧化应激损伤,同时可抑制肿瘤血管生成。联合放疗时,铁离子可能增强放疗的DNA损伤效应,并通过调节免疫微环境激活抗肿瘤免疫应答。

入选标准:

1. 符合下述所有标准的试验参与者才可入组本研究:

2. 试验参与者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并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且能够遵守研究相关规定。

3. 年龄≥ 18 岁且≤ 80 岁,性别不限。

4.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实体瘤,包括软组织肉瘤、头颈鳞癌等,经研究者评估适合接受常规放疗,包括术前新辅助放疗(队列 A1)或不适合手术患者的放疗(队列 A2);

5. ECOG 评分 0~1 分。

6. 预期生存期≥ 12 周。

7. 局限性寡转移(≤ 5 个病灶)。

8. 根据 RECIST 1.1 评价标准,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可测量病灶,且该病灶既往未经过放疗(除非放疗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9. 具有至少一个可注射的病灶(如可直接注射或通过医学影像仪器辅助注射),经研究者判断适合重复瘤内注射。

10. 既往治疗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在筛选前恢复至 NCI CTCAE V6.0 标准 1级及以下(脱发、2 级或以下外周神经毒性等,研究者判断低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1.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12.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有足够的血液系统和终末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标准:

13. a) 血液学

14. 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等治疗,且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L;

15. 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未输注过血小板或使用白介素 11(IL-11)、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注射液等治疗,且血小板计数(PLT)≥ 90×10^9/L;

16. 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或使用红细胞生成素,且血红蛋白(Hb)≥ 90 g/L;

17. b) 凝血功能

18.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倍 ULN;

19. 注:接受抗凝药物治疗的试验参与者若注射病灶在皮肤和/或皮下,其 INR、凝血酶原时间和 APTT 延长是允许的,因为出血过多时可通过施加直接压力控制,具体由研究者决定;接受抗凝药物治疗的试验参与者若进行深部病灶注射前建议停抗凝药物至少 1 周,具体由研究者决定。

20. c) 肾功能

21.  血清肌酐(Cr)≤ 1.5×ULN,或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 50 mL/min(仅在基线 Cr > 1.5×ULN 时计算肌酐清除率);

22. d) 肝功能

23.  总胆红素(TBIL)≤ 1.5×ULN,对于 Gilbert 综合征或肝转移试验参与者 TBIL ≤ 3×ULN;

24.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浓度≤ 3×ULN,或研究者判断由于肿瘤肝转移导致其升高时,ALT和 AST ≤ 5×ULN;

25.  血清白蛋白≥ 2.8 g/dL。

2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试验参与者,在研究用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清妊娠检查结果必须为阴性,且承诺在研究药物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治疗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此外,女性试验参与者必须为非哺乳期。

27. 男性试验参与者承诺在研究药物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治疗结束后的 6个月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此外,男性试验参与者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不会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1. 符合下列任一标准的试验参与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2. 既往或目前患有铁代谢异常的疾病(缺铁性贫血试验参与者除外),如地中海贫血、蚕豆病(红细胞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

3. 既往或目前注射部位有空腔脏器穿孔迹象。

4. 既往或目前注射部位有局部皮肤破溃、红肿、坏死、出血等并影响试验药物注射。

5. 已知既往或目前存在导致出血风险增加的凝血缺陷,或任何已知的出血性疾病。

6.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化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或激素抗肿瘤治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大分子生物制剂抗肿瘤治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既往放疗[中枢神经系统(CNS)放疗除外,其需要≥ 28 天的洗脱期];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7.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手术情况(允许对肿瘤部位进行细针穿刺)。

8. 存在合并治疗的禁忌症:拟放疗部位存在感染、活动性炎症、严重皮肤病变或其他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放疗的情形;

9. 未经治疗或具有活动性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试验参与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影像学检查显示在首次给药前稳定至少 4 周,且无脑水肿证据、且无需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情况除外)。

10. 未控制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如收缩压 > 160 mmHg 或 舒张压> 100 mmHg)。

11. 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

12. 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流(一次/月或更频繁)。

1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病毒疫苗。

14.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15. 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或乙肝肝炎病毒核心抗体阳性且 HBV 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 500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HCV 抗体阳性且 HCV 核糖核酸(RNA)的聚合酶链式反应(PCR)超过 ULN]。

16.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需要进行系统性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严重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菌感染等),允许病毒性肝炎试验参与者接受抗病毒治疗。

1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5 年内出现过研究瘤种以外的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外已经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导管原位癌或 I 期子宫癌、宫颈原位癌、分化型甲状腺癌或乳腺原位癌。

18.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重度心功能不全、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存在心室性心动过速或尖端扭转性心律失常病史,以及静息 ECG 的节律、传导或形态的任何临床重要异常。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的急性心肌梗死、III 级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详见附录 3)、不稳定型心绞痛或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注:若心律失常试验参与者正在接受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且筛选 ECG 显示心率受控节律,则可入组。

1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曾参加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从前一项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未使用干预性药物或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除外)。

20. 患有活动性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等)。

21. 已知对研究药物有效成分或者辅料过敏或不能耐受的试验参与者。

22.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其他情况。

开展地区:山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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